清洁文明井场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井场,管理规定,清洁,文明
清洁文明井场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清洁文明井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省、市、区及油田公司清洁文明井场建设的有关精神,强化蟠龙采油厂(简称“采油厂”或“厂”)的清洁文明井场建设工作,规范清洁文明井场建设标准,建立健全清洁文明井场的管护机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油厂
清洁文明井场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清洁文明井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省、市、区及油田公司清洁文明井场建设的有关精神,强化蟠龙采油厂(简称“采油厂”或“厂”)的清洁文明井场建设工作,规范清洁文明井场建设标准,建立健全清洁文明井场的管护机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油厂井场建设工作。
第三条
清洁文明井场建设应坚持总体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建设、区域推广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厂成立清洁文明井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厂长担任;成员由安全环保质监科、油建科、动力装备科、采油大队、注水队、井下作业大队、修井队、机修车间、供电车间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清洁文明井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质监科,安全环保质监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清洁文明井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油建科清洁文明井场建设职责为:
(一)负责清洁文明井场建设工作。
(二)负责新井场绿化工作。
第三章
清洁文明井场建设要求及标准
第一节
清洁文明井场的建设及移交
第七条
采油厂清洁文明井场建设由油建科具体负责实施。油建科对所要建设的井场进行测量、初步预算,企业管理科附则预算审核,在取得实施通知单后,油建科根据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清洁文明井场的建设具体可参照《蟠龙采油厂油建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清洁文明井场竣工后,企业管理科组织验收。
第九条
验收合格一周内油建科将文明井场交付采油队或者注水队(接收单位)管理,安全环保质监科、企业管理科、财务资产科科参加移交。清洁文明井场的验收参照《蟠龙采油厂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节
井场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清洁文明井场建设标准
(一)标准一:井场面积不足30×40㎡的“三边井场”用砖混结构将抽油机和抽油罐围起,并建污油池、导油槽,井场较大有条件的可建挥发池和土质导水槽。
(二)标准二:井场面积达30×40㎡的单眼油井建高1米的砖混围墙,用砖混结构将抽油机和抽油罐围起,并建污油池、导油槽、导水槽和挥发池。
(三)标准三:丛式井场建高1.2米的砖混围墙,并建污油池、导油槽、导水槽和挥发池。采用单井计量、低位储油、暖气加热、自吸泵泵油。
(四)井场面积达30×40㎡的单眼井,按标准二建设,井场砖门柱处修建雨水隔离带。
(五)井场面积不足30×40㎡的“三边井场”按标准一建设,严格控制井场污油、污水外溢。
第十一条
新修井场要四方平整,面积达标,交通道路与井场要分开,进出井场要平整,井场土墙面要修整齐。井场道路两侧必须植树,坡面林、灌、草结合恢复植被,井场外要建防洪渠。
第十二条
新建清洁文明井场要平整卫生,无遗留物,无污染、无易燃易爆物品,丛式井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
井场围墙建设要因地制宜,最大限度地圈回井场,围墙应平直,有包角,围墙内外两侧必须植树种草。
第十四条
油区及井场显要位置要书写安全环保宣传标语。
第十五条
新建的丛式井要建1.2米的砖围墙,统一按低位罐的要求建设,井场进出口建砖门柱,并建雨水隔离带。
第十六条
丛式井场,井场内栽侧柏,井场坡洼种草栽刺槐,油区道路要种植行道树。
第十七条
高山井场的绿篱墙建设,即用水泥道沿围起宽50公分的道沿、在道沿内栽植侧柏。
第十八条
井场外坡面应因地制宜修建反坡梯田或鱼鳞坑,乔、灌、草结合,全面恢复植被,林草覆盖率要达到60%。
第十九条
新布井位确立应避开自然沟渠,尽量减少自然灾害的损失。
第二十条
钻井井位要科学合理,丛式井井眼要在一条直线上(误差不超过
20公分),井距间隔5米(误差不超过20公分)。
第二十一条
钻井完井后,现场的岩浆及泥浆池要按环保要求认真掩埋。具体实施办法按开发科和油建科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井口技术套管外露地平面30公分,新打油井必须严格按此标准交接,老油井要严格按标准加接套管。
第二十三条
清洁文明井场井口统一安装环保型防喷盒,要做到盘根无渗漏,井口无积油。
第二十四条
抽油机安装要端正平稳,摆放合理,各部件齐全,机体无渗漏,无异响,清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井场储油罐要埋于地下,外露地面不超过30公分。
第二十六条
井场线路安装必须合理整齐,无明线头,并穿管地埋30公分,闸刀、防雨盒、接地线要配备齐全,安装规范。
第二十七条
报废油井应将打开的油层和井口封死,井场及其坡面必须整治复垦还田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四章
井场作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井场作业统一实行“施工作业现场交接表”制度,交接表由油井管理单位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外协作业单位、井下队、修井队等在井场作业入场前,应通知使用管理单位(采油队、注水队)到井场进行作业前的交接,施工完后要进行作业后的交接。
第三十条
作业方与使用单位先进行现场作业前后交接表,然后将交接表报安全环保质监科。
(一)作业中有损坏设施、污染现象时,需进行维修,维修由安全环保质监科安排,油建科测算,企管科审批,油建科最后实施。
(二)实施费用纳入损坏、污染单位成本。
(三)施工方确因客观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损坏设施时,双方(口头或者书面)及时报安全环保质监科,由安全环保质监科组织相关人员现场确认后,油建科实施,费用按照正常维护费进帐。
第三十一条
使用管理单位未发现被损坏、被污染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维修费用纳入使用管理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清洁文明井场井场被损坏,被污染,单位之间出现争执时,由安全环保质监科仲裁并安排实施,并落实费用承担单位。
第三十三条
已建清洁文明井场增加井眼时,钻井方应尽量避免损坏清洁文明井场设施。如有损坏,进行现场勘察确定费用承担方,可以避免损坏的,钻井方承担费用,不可避免损坏的,由采油厂承担费用。
第三十四条
在确定费用承担单位后,油建科在3日内进行现场复核,计算出维修费用,并出具内部清洁文明井场费用清单,报安全环保质监科。安全环保质监科每月4日前归类上报企业管理科,纳入该单位本月成本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于施工作业遭到损坏的清洁文明井场,油建科应在一周内维修完成,使用单位认可后,报安全环保质监科,单项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照预决算制度中急办处理。
第五章
井场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井场的环境管理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工作有章程,生产有纪律,值班有记录,污油污水的产生处理有记录。
第三十七条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井场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八条
井场应平整清洁,井场设备布局合理,安装稳固,运行正常,无跑、冒、滴、漏现象。抽油机等设备应干净见本色,井场内外无油泥、无垃圾,杜绝污染物乱排乱放。
第三十九条
井场应有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处理,防止扩散并及时报告厂领导、安全环保质监科及当地县(区)环保部门。
第六章
油井作业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十条
钻井、固井
(一)作业队伍在搬迁和生产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和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禁止破坏和污染周边环境。
(二)钻井液材料和油料应集中管理,防止散失或遗漏。井场内的油污、积水应及时清理,废油不得就地倾倒,应及时回收。
(三)井场上的泥浆池、泥浆循环池、清水池、污水池等必须有防渗漏(泄漏)措施,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四)钻井泥浆液必须循环使用,钻井完成后应回收重复利用,无法回收的泥浆不得随意排放。
(五)加强钻井过程中钻井液和岩屑的管理,防止污染。施工结束后要进行固化和无害化处理。
(六)固完井后必须严格按指定的地点进行排污和洗车。
第四十一条
压裂、修井、洗井、清蜡、解堵
(一)各项施工(试油、措施、大修、小修等)作业中,油及污水不准落地,要求密闭作业。
(二)各施工井开工前应备有污水回收罐,对污水应进行回收。在冲砂、洗井等施工中从井口排出的污水应回收到污水处理站。
(三)压裂、酸化、防砂、堵水等大型用料应要做到工完料净,严禁将余料、余液乱放或自行处理。
(四)水泥车或压裂车的上水管线内的存液应回收,不得随便排入井场。
(五)对各种特殊作业(如压裂、酸化、防砂、堵水等)施工后罐内残留的溶液应进行回收。
第四十二条
采油废水治理
(一)严禁在井场直接脱水,禁止在运输过程中脱水,含水原油统一拉至污水处理点集中脱水。
(二)个别距集中处理点距离过远、不便集中脱水的井场,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在井场内应设置容积不小于30立方米的水泥或铁质脱水容器,集满后应立即拉运至污水集中处理点处理。
第七章
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清洁文明井场建设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的检查,对不能保持清洁文明井场建设标准的,将责令采油队、注水队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行管理。各作业单位对清洁文明井场造成损害的,由作业单位负责及时修复,无能力修复的单位由厂清洁文明井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安排修复工作,所需费用计入责任单位成本。
第四十五条
现场作业过程如有油水淹地,应主动协商解决,不推卸责任,影响后期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压井作业或防喷反洗,洗井作业不得将水排放在井场或储油罐。
第四十七条
施工作业完成后,现场作业区不得有遗留物,使用过的塑料蓬布应作处理。
第四十八条
野外驻点应建垃圾坑,不得将生活垃圾乱堆放。
第四十九条
严禁在井场、公路上脱水及排放压裂废水。
第五十条
采油队、注水队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发现责任人,责任自负。
第五十一条
采油队、注水队应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并详细记录。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二条
围墙损坏,苗木破坏应严格按照“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按价赔偿。
第五十三条
井场不干净处罚责任单位50—200元。
第五十四条
抽油机、储油罐、底石表面有油污每一项处罚责任单位50元,并限期清理。
第五十五条
井下、修井作业时未用管架,抽油机未用塑料篷布覆盖,未将井口溢出的油水导流回罐,在井场乱排放,每项处罚200—500元。
第五十六条
压井作业、防喷反洗、洗井作业将水排放在井场或储油罐,每起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十七条
井场脱水、洒油处罚责任人100元,并负责清理。
第五十八条
施工作业完成现场,使用过的塑料蓬布未作处理处罚责任单位5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五十九条
野外驻点发现生活垃圾乱堆放,发现一次处罚50元。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