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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工游泳场所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临海市人工游泳场所管理规定为了规范经营游泳场所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临海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海市当地实际情况,现将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开放经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规定如下,临海市体育局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及日常监管工作按此规定
临海市人工游泳场所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临海市人工游泳场所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经营游泳场所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临海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海市当地实际情况,现将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开放经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规定如下,临海市体育局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及日常监管工作按此规定执行。
一、审批依据
1.1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1.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1.3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1.4
《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二、审批条件
2.1
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2.2
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2.3
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临海市体育局
四、申请材料
4.1
申请书(详见附件1)。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4.2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2,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4.3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5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4.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流程
不符合规定,重新提交
材料符合规定
不符合标准,整改后再申请
现场符合标准
申领成功
六、基本技术要求
6.1
救生人员
6.1.1
应当取得由国家体育总局签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应进行年度审核。
6.1.2
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各游泳救生员3人(包括2名固定救生员和1名流动救生员);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6.1.3
救生人员连续在岗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6.1.4
游泳场所应与救生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救生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报体育局备案,并由临海市体育局发放上岗证。
6.2
场内设备设施条件
6.2.1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6.2.2
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保证游泳池所有区域均在救生员视线范围内。
6.2.3
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应不小于2.5㎡。
6.2.4
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6.2.5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O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
1.35m。
6.2.6
水面面积在500㎡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500㎡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6.2.7
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
6.2.8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6.2.9
游泳池应配置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符合要求并正常使用。
6.2.l0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1x。开放夜场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6.2.11
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15m。消毒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
5mg/L≈10mg/L。
6.2.12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置戏水设备。
6.2.13
应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并确保畅通。
6.2.14
应设置广播设施并正常使用。
6.2.15
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各类公共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6.2.16
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
6.2.17
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摆放在明显位置,并确保都在有效期内。
6.2.18
应配置有救生观察台。面积250㎡以下(含250㎡)至少2个,以上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个,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
6.3相关制度。以下6个制度和1个公示栏应该在醒目位置悬挂。
6.3.1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6.3.2
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3.3
场所急救应急制度
6.3.4
场所救生员管理制度
6.3.5
溺水抢救操作规范
6.3.6
现场心肺复苏步骤图示(并附心肺复苏流程图)
6.3.7
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公示栏
(以上相关制度详见附件3,可做参考。)
七、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7.1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2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八、附则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临海市体育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
附件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姓名或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项目(范围)
拟成立经营机构信息
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经营场所
申请材料数量及保密要求:
本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年*月*日
材料是否齐全
经办人员:*年*月*日
实地核查意见
经办人员:*年*月*日
体育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年*月*日
附件2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名称:
地址: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主要内容说明
是否合格
人工游泳场所
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无视线盲区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米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水面面积500㎡以下至少2个,500㎡以上(含500㎡)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
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有广播设施
游泳池水面面积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小于1.5m
有救生圈、救生杆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等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3
相关制度(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