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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

日期:2021-04-1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 本文关键词:畜禽,审定,新品种,遗传,技术规范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 本文简介:附件1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试行)一、猪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本条件适用于猪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猪遗传资源鉴定。1.新品种审定条件1.1基本条件1.1.1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1.1.2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 本文内容:

附件1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

鉴定技术规范(试

行)

一、

猪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猪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猪遗传资源鉴定。

1.

新品种审定条件

1.1

基本条件

1.1.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2

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产仔数变异系数在20%以下,日增重和胴体瘦肉率等变异系数在10%以下。

1.1.3

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

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1.1.5

健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1.2

数量条件

纯种基础母猪达到1000头以上,符合品种标准要求的个体应占70%,即(u-)/S<-0.5244(u是品种标准,是群体平均数,S是群体标准差)。三代之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系应有10个以上。

1.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

1.3.1

外貌特征描述

毛色,肤色,体型,头型,耳型,四肢特征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1.3.2

性能指标

公、母猪初配体重,母猪初产、经产平均产仔数及育成数,21日龄窝重,肥育猪达到屠宰体重的日龄,活体背膘厚,日增重,料重比,屠宰率,胴体平均背膘厚,眼肌面积,肉品质,瘦肉率等。

2.

配套系审定条件

2.1

基本条件

除具备新品种审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具有固定的杂交模式,该模式应由配合力测定结果筛选产生。

2.2

数量条件

2.2.1

由两个以上专门化品系组成,包括父系和母系,有固定杂交组合及相应的商品名称。

2.2.2

每个母系的基础母猪达到300头以上,每个父系的基础母猪达到100头以上,且三代之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系应有5个以上。

2.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

与新品种审定条件相同。

3.

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3.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3.2

未与其他品种杂交,外貌特征相对一致,主要经济性状遗传稳定。

3.3

具有一定的数量和群体结构。

母猪数量300头以上,公猪40头以上,家系数量不少于8个。

二、

家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家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家禽遗传资源鉴定。

1.

新品种审定条件

1.1

基本条件

1.1.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2

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主要经济性状遗传变异系数在10%以下。

1.1.3

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

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1.1.5

健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1.2

数量条件

鸡、鸭不少于20000只;其他禽种不少于10000只。

1.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

1.3.1

外貌特征描述

羽色,体型,冠型,冠色,胫长,胫色,皮肤颜色,喙色,蛋壳颜色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1.3.2

性能指标

1.3.2.1

蛋鸡

0-18周龄成活率、平均耗料量,18(或20)周龄体重,达到50%产蛋率的周龄,72周龄入舍鸡(HH)及饲养日(HD)产蛋数、产蛋总重、平均蛋重、蛋壳强度(或比重),产蛋期成活率,产蛋期料蛋比,72周龄体重,种鸡66周龄产合格种蛋数、受精率、孵化率等。

1.3.2.2

肉鸡

1.3.2.2.1

商品肉鸡

上市日龄和体重,成活率,饲料转化比,屠宰率,腹脂率,胸腿肉率,肉品质等。

1.3.2.2.2

肉用种鸡

66周龄产蛋量(HH、HD),0-24周龄成活率,产蛋期成活率、受精率、孵化率等。

1.3.2.3

蛋鸭

0-20周龄成活率,21-72周龄成活率,20周龄和72周龄体重,达到50%产蛋率的周龄,72周龄产蛋数(HH、HD)、产蛋总重、平均蛋重、产蛋期料蛋比,种鸭72周龄合格种蛋数、受精率、孵化率等。

1.3.2.4

肉鸭

1.3.2.4.1

商品肉鸭

上市日龄和体重,成活率,饲料转化比,屠宰率,肉品质,胸腿肉率,皮脂率等。

1.3.2.4.2

肉用种鸭

64周龄产蛋数,0-24周龄成活率,产蛋期成活率、受精率、孵化率等。

2.

配套系审定条件

2.1

基本条件

除具备新品种审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具有固定的杂交模式,该模式应由配合力测定结果筛选产生;提供父母代的生产性能。

2.2

数量条件

2.2.1

由两个以上的品系组成,每个品系至少40个家系,蛋鸡、蛋鸭测定母禽不少于1600只,肉鸡、肉鸭测定母禽不少于1000只,其他禽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2.2

年中试数量

蛋鸡不少于50万只,肉鸡不少于200万只,其他禽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

与新品种审定条件相同。

3.

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3.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3.2

未与其他品种杂交,外貌特征相对一致,主要经济性状遗传稳定。

3.3

具有一定的数量和群体结构。

鸡、鸭不少于5000只,其他禽种不少于3000只,稀有珍禽的数量可适当减少。各种禽类的保种群体不少于60只公禽和300只母禽。

三、

牛新品种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牛新品种审定和牛遗传资源鉴定。

1.

新品种审定条件

1.1

基本条件

1.1.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2

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

1.1.3

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者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

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1.1.5

健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1.2

数量条件

1.2.1

乳牛

基础母牛3000头,核心群1000头。

1.2.2

肉牛(兼用牛)

基础母牛2000头,核心群500头。

1.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

1.3.1

外貌特征描述

毛色,头型,角型,耳型,体型,肩峰,垂皮,尾型,乳房,蹄质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1.3.2

性能指标

1.3.2.1

奶牛

成年体重,305天泌乳量,乳脂率,乳蛋白率,利用年限,情期一次受胎率等。

1.3.2.2

肉牛(兼用牛)

初生重,6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成年体重,屠宰率、净肉率,眼肌面积、肉品质,繁殖成活率,难产度等;兼用牛还需提供乳用性能指标。

1.3.2.3

黄牛

初生重,6月龄、18月龄体重,妊娠母牛冬季成活率,耐热系数,屠宰率、净肉率,眼肌面积、肉品质等。

1.3.2.4

水牛(肉用性能)

初生重,6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体重,屠宰率,净肉率,肉品质,繁殖成活率等。

1.3.2.5

水牛(乳用性能)

泌乳量,乳脂率,乳蛋白率等。

1.3.2.6

牦牛

初生重,6月龄、18月龄体重,越冬成活率,绒毛产量,屠宰率,净肉率,繁殖率,肉品质等。

2.

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2.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2.2

未与其他品种杂交,外貌特征相对一致,主要经济性状遗传稳定。

2.3

具有一定的数量和群体结构。

黄牛:母牛1000头,公牛40头,核心群200头。

水牛:母牛1000头,公牛40头,核心群200头。

牦牛:母牛1000头,公牛40头,核心群150头。

四、羊新品种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羊新品种审定和羊遗传资源鉴定。

1.

新品种审定条件

1.1

基本条件

1.1.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并有系谱记录。

1.1.2

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

1.1.3

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者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

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1.1.5

健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1.2

数量条件

群体数量在15000只以上,其中2-5岁的繁殖母羊10000只,特一级等级羊占繁殖母羊的70%以上。

1.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

1.3.1

外貌特征描述

毛色,角型,尾型及肉用体型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1.3.2

性能指标

出生、离乳、周岁和成年体重,周岁和成年体尺,毛(绒)量,毛(绒)长度,毛(绒)纤维直径,净毛(绒)率,6月龄和成年公(羯)羊的胴体重、净肉重、净肉率,屠宰率,骨肉比,眼肌面积,肉品质、泌乳量,乳脂率,产羔率等。

2.

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2.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2.2

未与其他品种杂交,外貌特征相对一致,主要经济性状遗传稳定。

2.3

与已知遗传资源的外貌特征有明显区别,具有独特特征。

2.4

具有一定的数量和群体结构。

群体数量应在3000只以上。

五、

家兔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家兔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家兔遗传资源鉴定。

1.

新品种审定条件

1.1

基本条件

1.1.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2

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主要生产性状变异系数应在15%以下,无明显遗传缺陷。

1.1.3

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

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1.1.5

健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1.2

数量条件

种群不少于2000只,核心群母兔不少于350只,生产群母兔不少于3000只。

1.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

1.3.1

外貌特征描述

毛色,毛型,眼球颜色,体型,头型,耳型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1.3.2

性能指标

1.3.2.1

肉兔

母兔胎产仔数(前3胎平均),3周龄窝重,母兔年产活仔数,母兔年育成断奶仔兔数,4周龄断奶体重,12周龄体重,断奶至12周龄料重比、成活率,12周龄屠宰率(全净膛),肉品质,10月龄成年兔体重等。

1.3.2.2

长毛兔

母兔胎产仔数(前3胎平均),3周龄窝重,8周龄体重及首次剪毛量,公母兔年产毛量(以5—8月龄期中的91天养毛期一次剪毛量乘以4估测),产毛率,粗毛率,松毛率,兔毛品质(长度、细度、强度、伸度),10月龄公、母兔体重等。

1.3.2.3

皮兔

母兔胎产仔数(前3胎平均),3周龄窝重,5周龄断奶体重,13周龄体重,23周龄体重、体尺(体长、胸围),断奶至23周龄成活率及被毛品质(被毛密度、绒毛长度、枪毛长度、枪毛比例),10月龄公、母兔体重等。

2.

配套系审定条件

2.1

基本条件

除具备新品种审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具有固定的杂交模式,该模式应由配合力测定结果筛选产生。

2.2

数量条件

至少具有3个专门化品系,每系基础母兔不少于150只,明确其性能特点及用途(用作父系或母系)。

3.

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3.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3.2

未与其他品种杂交,外貌特征相对一致,主要经济性状遗传稳定。

3.3

具有一定的数量和群体结构。

繁殖母兔数量1200只以上,公兔150只以上,家系数量不少于15个。

六、

马(驴)新品种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马(驴)新品种审定和马(驴)遗传资源鉴定。

1.

新品种审定条件

1.1

基本条件

1.1.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2

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

1.1.3

性能、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

申请竞技类马品种审定的,应提供获得中国马术协会认可的国家级赛事的成绩。

1.1.5

健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1.2

数量条件

基础母马(驴)不少于1000匹,其中核心群母马(驴)200匹。

1.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

1.3.1

外貌特征描述

体质类型和外形结构各部位表现,主要毛色和毛色分布比例,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1.3.2

体尺体重

初生,六月龄,一、二、三岁时和成年公母马(驴)各30匹以上的体尺(体高、体长、胸围、管围)和体重。

1.3.3

性能指标

1.3.3.1

乘用和竞技用性能

速力:1000米、2000米、3000米、5000米的平均速度和最好成绩,至少两项。

持久力:10千米、50千米、100千米的平均成绩和最好成绩,至少一项。

竞技用性能:用于马术三项(超越障碍、盛装舞步和三日赛)的数量(匹),表现成绩优良的赛事时间、地点、赛事名称、马匹名称、性别、年龄和比赛成绩(名次)等。

1.3.3.2

产品用性能

产乳性能:产乳胎次,泌乳期(天)、平均挤奶量、最高日挤奶量等。

产肉性能:饲养或者育肥方式,屠宰年龄(二、三岁、成年),胴体重、屠宰率、净肉率、肉品质。

1.3.3.3

挽用性能

最大挽力,最大载重量;

挽曳速度:单马挽曳、正常挽力条件下,慢步和快步通过2000米的时间等。

1.3.3.4

驮用性能

一般载重量,驮重占体重比例,日行进距离和行进时间等。

1.3.3.5

繁殖力

性成熟年龄,初配年龄,平均繁殖力,平均成活率,流产率等。

1.3.3.6

其他性能

具有明显特色的观赏用宠物类的良好表现和使用价值。

2.

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2.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2.2

未与其他品种杂交,外貌特征相对一致,主要性状遗传稳定。

2.3

具有一定的数量和群体结构。

基础母马(驴)不少于500匹,其中核心群母马(驴)200匹。

七、

毛皮动物新品种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狐、貉、水貂等毛皮动物新品种审定和狐、貉、水貂遗传资源鉴定。

1.

新品种审定条件

1.1

基本条件

1.1.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2

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

1.1.3

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者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

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1.1.5

健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1.2

数量条件

1.2.1

银狐不少于22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800只;毛色变种狐不少于12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400只。

1.2.2

蓝狐不少于30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1500只;毛色变种狐不少于15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600。

1.2.3

水貂不少于30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1500只;毛色变种貂不少于15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750只。

1.2.4

貉不少于30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1500只;毛色变种貉不少于15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750只。

1.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

1.3.1

外貌特征描述

毛色、头型、体形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1.3.2

性能指标

1.3.2.1

毛绒品质:针毛、绒毛颜色(背部),针绒毛长度,针绒毛密度比,被毛密度(背部1/2处),毛的清晰度、质地、光泽等。

主要生产性能:45天体重,成年(12月末)体重、体长,种公狐的精液品质、公狐配种能力,母狐的发情期、产胎率、胎平均产仔数、群平均产仔数、断奶成活数、繁殖成活率,皮张尺码及等级。

1.3.2.2

水貂

毛绒品质:被毛(针毛、绒毛)颜色,针绒毛长度(十字部、背部1/2处、臀部、腹部),针绒毛长度比(背部1/2处),针绒毛密度(背部1/2处),腹毛长度、密度,毛的质地、光泽等。

主要生产性能:出生重,45天体重,成年体重、体长,公貂配种能力,母貂受配率、产胎率、胎平均产仔数、群平均产仔数、断奶成活数、繁殖成活率,皮张尺码及等级。

1.3.2.3

毛绒品质:被毛(针毛、绒毛)颜色,针绒毛长度(背部1/2处),针绒毛长度比,被毛密度(背部1/2处),毛的清晰度、光泽等。

主要生产性能:出生重,45天体重,成年(12月末)体重、体长,公貉配种能力,母貉受配率、产胎率、胎平均产仔数、群平均产仔数、断奶成活数、繁殖成活率,皮张尺码及等级。

2.

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2.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2.2

未与其他品种杂交,外貌特征相对一致,主要经济性状遗传稳定。

2.3

具有一定的数量和群体结构。

狐不少于800只;貉不少于1500只;水貂不少于1500只。

八、

鹿新品种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梅花鹿、马鹿的新品种审定和梅花鹿、马鹿的遗传资源鉴定,其他家养鹿(赤鹿、水鹿、白唇鹿、驯鹿等)的新品种审定及遗传资源鉴定可参照此规范。狍的新品种审定可参照茸肉兼用鹿品种审定条件进行,狍遗传资源鉴定可参照梅花鹿进行。

1.

新品种审定条件

1.1

基本条件

1.1.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2

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

1.1.3

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者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

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1.1.5

健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1.2

数量条件

1.2.1

梅花鹿

群体数量不少于20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400只。

1.2.2

马鹿

群体数量不少于1500只,其中核心群不少于300只。

1.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

1.3.1

外貌特征描述

被毛(夏毛),体型,体尺,头型,茸型,臀斑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进行描述

1.3.2

提供如下性能指标

1.3.2.1

茸用鹿

产茸性能:在生产利用年限内的公鹿鲜茸和成品单产及各锯鹿的产量,各锯各种规格茸的茸尺和生长日期,畸形茸率等。

繁殖性能:母鹿的性成熟期、发情周期、发情配种期、妊娠期、产仔期、受胎率、双胎率、繁殖成活率、仔鹿初生重等。

生产利用年限。

1.3.2.2

茸肉兼用鹿

除茸用鹿生产性能的内容之外,增加下列内容:

公鹿的初生重(含双胎),离乳重,6月龄体重,1-4岁(梅花鹿)或1-5岁(马鹿)的体重等。

屠宰年龄的屠宰率、胴体重、胴体品质、净肉重、净肉率。

饲料转化率和肉料比。

2.

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2.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2.2

未与其他品种杂交,外貌特征相对一致,主要经济性状遗传稳定。

2.3

具有一定的数量和群体结构。

梅花鹿不少于800头;马鹿不少于500头。

九、

蜜蜂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蜜蜂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

1.

血统来源明确

1.1

新品种、配套系:初始品种或育种素材的来源及血统构成基本清楚。

1.2

遗传资源:分布于与其周边地区有自然屏障隔离的区域内,或分布于某一特定的生态条件下,且未与其他品种杂交。

2.

控制交配措施可靠

2.1

新品种、配套系审定:育王时采用人工授精方法制种,或在隔离区进行自然交尾,其隔离半径:山区不少于12公里,平原区不少于16公里。

2.2

遗传资源鉴定:无外品种的蜂群在该品种的分布范围内饲养。

3.

技术资料齐备

3.1

新品种、配套系:必须提供培育全过程的各项技术资料,包括种王档案、系谱、育王记录等。提供品种的形态特征鉴定记录、经济性状考察记录和生产鉴定记录。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DNA遗传距离测定报告

3.2

遗传资源:必须提供遗传资源分布区和交尾区示意图,该范围内的地形特征、海拔、经纬度、气候特点、植被情况、蜜源植物及其开花期、主要敌害等生态环境资料,以及该品种的主要形态特征、经济性状、生产性能和检测机构出具的DNA遗传距离测定报告等方面的资料。

4.

形态特征相对一致

应对被审定、鉴定的蜜蜂新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的体色、喙长、前翅长和宽、第三腹节背板长度、肘脉指数以及作为该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特殊标志的特征进行准确描述。

5.

生产性能具有一定特点

提供如下主要经济性状及生产性能:春繁和秋繁期间的平均有效日产卵及最高有效日产卵量、育虫节律、最大维持群势、各大流蜜期内平均每群产蜜量、王浆生产旺季和淡季平均每群每72小时的产浆量、平均每群的周年饲料消耗情况、蜂群越冬渡夏性能、温驯性、盗性、防卫性能、对某种疾病的自然感染发病率和自愈率或药物治愈率以及其他某些特殊性能等。

6.

主要经济性状遗传稳定

6.1

新品种:品种育成后,经3个世代繁育,其子代蜂群的工蜂个体的体色及主要形态特征基本一致,主要经济性状无明显差异。

6.2

配套系:至少具有3个专门化品系,每个专门化品系必须保持10群以上,近交系数0.5以上,中试杂交配套蜂群3000群以上。

6.3

遗传资源:引种异地后,在严格控制交配和采用相同技术水平进行饲养管理的情况下,各子代蜂群之间的主要经济性状应无明显差异。

7.

达到一定的数量要求

7.1

新品种、配套系:种蜂群100群以上;已中试种王3000只以上。

7.2

遗传资源:5000群以上。

8.

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蜜蜂及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或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指定的试验蜂场出具的测试报告。

9.

健康水平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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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源调查报告

小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源调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污染源,调查报告,畜禽,养殖,小流域

小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源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县小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源调查报告*******县环境保护局***股(2015.01.30)近年来我县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特别是生猪饲养量不断增加,大量废弃物给周围环境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导致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流域环境出现不同程度的污染,环保投诉增加。为更好的掌握我县主要小流域环境

小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源调查报告 本文内容:

********县小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源调查报告*******县环境保护局***股

(2015.01.30)

近年来我县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特别是生猪饲养量不断增加,大量废弃物给周围环境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导致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流域环境出现不同程度的污染,环保投诉增加。为更好的掌握我县主要小流域环境现状和流域内畜禽养殖业分布及污染治理情况,我股室组织相关人员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对县域内主要流域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共涉及84家,调查内容主要为养殖场所在地、经纬度、养殖种类、常年存栏、占地面积、环评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废水废渣去向等。通过调查,发现*****、*****、*****殖场、*****公司(即原******生猪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农牧开发有限公司5家养殖场已停养,最后有79家畜禽养殖企业纳入统计分析,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县河流及水文概况*******地处四川中部的嘉陵江与涪江之间的丘陵区,境内水系发达,溪河较多,源短水急。全县溪河共有198条,长964.8公里。其中15公里以上的8条。河网密度0.77公里/平方公里。水系呈平行状、格网状和树枝状,东南部蓬南镇境内的中和河、东保河和翻身乡、黄泥乡境内部分溪河流入嘉陵江属嘉陵江水系,其余镇乡河流流入涪江,属涪江水系。

嘉陵江水系在我县主要河流有东宝河和中和溪,均系吉安河支流。涪江于射洪县青堤南渡至天福镇打渔湾入********县境,至碾槽坝折而南流,经红江镇转入大英、船山境,在船山区唐家乡伞峰村与芝溪河汇流,经遂宁市城区复入********县金桥、高坪、荷叶等乡于荷叶乡定水寺出县界入船山和潼南境内。县内流入涪江的干、支流172条,长860.1公里,占全县河长的89%。主要溪河有芝溪河、荷叶溪、天福溪、先宁溪、倒流溪、定水溪(资料分析中天福溪、先宁溪、倒流溪、定水溪干流较短,纳入涪江统计)。芝溪河有主要支流马桑溪、金带河、牛家河、小潼河。

二、********县小流域污染源现状

(一)流域污染源分布状况

根据此次调查,全县有*****家畜禽养殖企业纳入流域污染源调查统计,其中嘉陵江流域*****家,涪江流域*****家,芝溪河流域*****家,马桑溪流域1家,金带河流域1家,牛家河流域7家,小潼河流域20家,荷叶溪流域7家。依据我县2010年制定的《********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域划分方案》,现存的畜禽养殖企业有73家在适养区,4家在限养区(1家位于嘉陵江流域,3家位于芝溪河流域),2家在禁养区(位于赤城湖水库周边)。

全县*****家畜禽养殖企业中,*****家畜禽养殖企业根据环评要求办理了环评报告书,*****家办理环评报告表,*****家办理了环评登记表,*****家畜禽养殖企业未申报、未环评、无审批手续,占比*****%,有*****家企业履行了环保“三同时”手续,占比*****%。

(二)流域污染物排放现状

全县纳入摸底调查的养殖企业79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70家(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

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

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其中嘉陵江流域10家,涪江流域13家,芝溪河流域16家,金带河流域1家,牛家河流域7家,小潼河流域18家,荷叶溪流域5家。

按照畜禽养殖业源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手册,可估算全县各流域内每年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的产生及排放情况(参见表1)

表1:全县小流域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估算表

流域名称

COD产生量

(吨)

氨氮产生量(吨)

COD排放量(吨)

氨氮排放量(吨)

嘉陵江

(********段)

735.83

36.53

100.24

18.65

涪江

1951.98

100.31

298.84

61.55

芝溪河

1186.83

60.87

157.25

30.03

马桑溪

112.24

6.35

17.95

4.13

金带河

244.75

11.4

39.16

7.4

牛家河

593.28

29.66

68.4

11.54

小潼河

1460.16

73

123.91

22.87

荷叶溪

821.97

40.54

96.09

16.01

全县汇总

7107.04

358.66

901.84

172.18

(三)流域水环境现状

根据监测站监测资料说明我县境内涪江和芝溪河水质能达到〣类水质标准。由于人力有限,其它河流及水库未监测,但通过我们现场踏勘和走访,发现各河流水质颜色呈暗绿色,透明度很低;有的河流水草杂生,水葫芦布满了整个河床,肉眼几乎不能看见河水;东宝河蓬南场镇下游到六方碑(南充嘉陵区安福镇地界)水质呈暗黑色到乳白色;倒流溪河流短小,河流内水量很小,下游为国控出川老池监测断面;沙坝水库为蓬南镇5万人饮用水源,感官水质亦不好(参见附件1)

三、存在问题

(一)企业自身问题。

1、大部分业主环保意识不强。一方面对《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知之甚少,不能明确认识自身责任义务;另一方面主观认为只要不因环境问题引起严重邻里矛盾遭致投诉就不造成环境损害,排污至临近水域也合情合理。

2、部分养殖场选址不当、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少部分养殖企业位于县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也有部分企业在养殖场建设时未考虑雨污分流问题(如********县成建养殖场),人为造成污染负荷增大。

3、污染防治投入不足、环境管理不善严重。县内83.5%养殖企业为家庭式规模集约经营,业主注重规模扩大、增加产出,而污染防治考虑不多,污染防治的投入明显不足。县内5家企业配备并使用固液分离机,3家企业配置有沼液运输车,26家企业建设有适当规模的沼气池和沼液储存池。畜牧业是微利行业,加之市场不稳定,养殖企业不愿或无力承担防治环境污染的投资费用,而有关法律法规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导致环保执法力度不够、效果不佳。财政体制改革也取消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对畜禽养殖企业的治理支持,降低了各畜禽养殖企业业主的治理积极性。

4、消纳粪污土地租赁面积不够。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减排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农业的要求,每存栏三头猪要租赁不低于一亩土地用于轮作消纳养殖场粪污,但在调查中发现各企业普遍存在土地租赁面积不足的情况。

(二)监管问题

一是畜禽养殖业主管部门只注重发展、扩大规模和增加产出,而污染防治考虑不多,污染防治投入明显不足。二是大量养殖场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兴建,而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未逗硬监管。三是部门职能交叉,但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又难于成行。四是我县乃生猪养殖大县,全县养殖企业量大面广,而环境监察人力有限,监管力不从心。

三、意见及建议

(一)乡镇要对地方环境质量履职尽责

根据《环境保护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乡镇基层政府要履行自己的职责,把好第一关,协调国土局、畜牧局、农业局、各行政村和群众积级参与,提前介入,在管理上、技术上以及养殖场地的建设上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凡是在农村建设规模化养殖场的,要督促其办理环评相关手续,凡是不能做到的,相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制止。对于散养户,村镇要积极引导其建设集粪池等基础性防污设施。

(二)科学布局、引导产业合理发展

一是养殖场选址要合理科学,充分考虑征地拆迁、场址建设布局、污染排污等问题,征询国土、环保等部门意见,避免违规建设。在对畜禽养殖业进行规划时,必须避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区、城镇居民区。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养殖场应设在环境敏感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远离河流、水库等上下游主干流和支流,远离村庄集中饮用水源地,远离村民居住区。其中距离河流、水库等上下游主干流和支流、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和村民居住区均不得少于500米。二是畜牧主管部门要对全县畜禽养殖业发展有科学合理的规划与引导,不能放任其盲目发展,同时也要考虑区域环境容量,避免造成行业衰败、污染严重的局面。

(3)

加大治理力度、强化监管手段

1、以废弃物“减量化”原则为指导,改造县内未进行雨污分流的企业进行雨污分流,减少养殖废水的处理负荷。

2、倡导企业采用干湿分离机对粪污进行干湿分离,修建防渗防漏的堆肥房、沼液储存池、田间池等,明确各养殖户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3、推广清洁生产、生态化养殖和循环农业,粪尿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达到综合利用标准后发展循环农业,在治污同时提高经济效益,良性循环。

4、环保局内部加强协调合作。建议环评要提前介入,把好选址关,严禁在禁养区、限养区新发展养殖企业,逐步清理未办理环评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监察上结合纠纷调解,加大执法力度;农村股要结合实际,督促企业积极治理。

(4)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引导养殖户发展生态养殖。

畜禽污染整治既关系到农村生态环境卫生改善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一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结合的公益事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引导养殖户科学养殖,采取农牧、林牧、渔牧、肥牧结合等方式,重点建设循环性畜牧业工程,实行生态养殖,促进农村畜禽养殖场环境综合治理。

附件1:小流域污染源调查部分图片资料

附件2:********县小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源调查清单

附件1:小流域污染源调查部分图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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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城区湘江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城区湘江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湘江,流域,实施方案,畜禽,养殖

城区湘江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衡阳市城区湘江流域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依据为了贯彻落实《衡阳市湘江保护与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14]1号),加强对湘江及饮用水源的保护,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湘江流域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

城区湘江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衡阳市城区湘江流域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实施方案

一、项目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衡阳市湘江保护与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14]1号),加强对湘江及饮用水源的保护,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湘江流域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实施地点和范围

2014年对雁峰区、珠晖区、石鼓区、蒸湘区四个城区湘江干流500米区域内及蒸水下游两岸500米区域内(禁养区)3个规模养殖场关停、搬迁,对四个城区湘江两岸1000米区域内(限养区)8个规模养殖场进行粪污治理。

三、实施内容与步骤

1、禁限养区的划定。将湘江干流两岸500m内、湘江一级支流两岸300m内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从事畜禽养殖。四个主城区的限养区域规划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发布,并在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基础上,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计划9月底完成。

2、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搬迁。

(1)养殖场关停搬迁的申报与确定。按照省人民政府“一号工程”要求,湘江干流两岸500米内及饮用水源保护区1000米范围内养殖场要在2016年前关停搬迁完毕。2014年4个城区要完成3个规模养殖场关停。

(2)做好基础工作。如栏舍面积的核定、种畜禽的技术处理指导、搬迁地的选址等。

(3)验收。按照湘江保护与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年度目标,由“三年行动计划”办公室牵头成立由政府各相关部门成员参加的项目验收领导小组对搬迁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逐个验收。

(4)养殖场关停工作的激励措施。2014年年底前完成关停的养殖场由市财政给予关停补偿费20万元的奖励。

3、四城区湘江流域限养区养殖场粪污治理

对城区限养区内8个规模养殖场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干湿分离设施、雨污分流设施、粪污储存设施、粪污输送设施(如管道、沟渠、车辆等)、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粪污循环综合利用设施等。

四、资金用途及来源

(一)、资金用途:养殖粪污治理项目

1、区域规划调研费8万元。珠晖、雁峰、蒸湘、石鼓4个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测量与调研,每个城区2万元。

2、规划编制费2万元。

3、关停补贴60万元。城区禁养区内的3个规模养殖场关停补贴,每个场安排20万元。

(二)、资金来源:申请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资金70万元。

五、效益评价

本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通过对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搬迁,可以彻底解决养殖粪污直排湘江造成水污染的问题,通过对限养区养殖场粪污进行治理,可以减少粪污的排放量,同时采取农牧结合、林牧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又能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显著改善湘江流域养殖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环境,社会、生态效益十分明显。

附件:《衡阳市湘江保护与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14]1号)

衡阳市畜牧水产局

2014年4月29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衡政办发〔2014〕1号

湘江是衡阳的母亲河,干流穿城而过,流经衡阳境内226公里,承载着800万人口的生产生活用水、纳污、灌溉、航运等功能,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把环境保护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两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通过综合开展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系列工作,全市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区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但由于工业、农业、生活和历史遗留污染长期叠加,水污染形势仍然严峻。加强湘江流域污染防治,事关我市居民饮水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决定连续实施三个“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2021年)。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若毁绿水青山,宁弃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根据水环境承载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以水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污染综合防治工程提升水环境和生态质量,以政策机制创新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水质达标、确保饮用水安全摆在优先位置,努力解决关系民生的重大水环境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享受水环境”的迫切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

(二)保护优先,协调发展。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对不同区域、不同环境功能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护优先。科学统筹区域与流域、发展与保护、远期与近期、局部与全局、供水与排水的关系,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引领和倒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三)控新治旧,综合整治。严格环境准入条件,严控新增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排放,不欠新帐,多还旧账。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推行水环境精细化管理,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抓手,采取控源、治理、修复、风险防控等综合措施,强化工业、农业、生活源协同控制,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政府主导,共同参与。县市区政府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明确目标,配套政策,加大投入,强化措施;各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协作,齐抓共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促进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

三、总体目标和基本步骤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三个“三年行动计划”,到2021年,确保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达到III类或优于III类标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II类或优于II类标准,确保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不断提高,重污染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饮用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在强化保护和发展的良性互动中逐步构建湘江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的格局,实现“江水清、两岸绿、城乡美”的美好愿景。

(二)整体部署

按照“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按三年一个周期开展三轮整治行动。

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以“堵源头”为主要任务。加强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沿江县级及以上城市、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污染;深化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削减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矿山、尾矿库、渣场专项整治,严控污染扩散;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同时,有效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污染,加强河道采砂、水上餐饮、运输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通过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到2015年,确保流域企业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涉重金属企业数量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8年下降50%,局部地区水质恶化趋势得到彻底遏制,全流域水质实现初步好转。

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治”与“调”并举。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并对沿江一般城镇和自然村的生活污水实施有效处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逐步实现江边退耕还林、还绿,提高岸边生态水平和环境自净能力;深入推进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化解区域环境安全隐患;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实施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和重化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使产业结构逐步优化。

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主要抓巩固和提高。围绕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进一步实施综合措施,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两岸城乡环保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深化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使主要环境指标值在湘江流域得到全面提升。

四、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期间(2013—2015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进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依法关停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电镀、小皮革等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在2015年前逐步淘汰。严格控制敏感区域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湘江干流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的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关注水松地区污染防治,扎实推进区域污染集中整治,加快重点污染企业的搬迁。

2.推进清洁生产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经信部门按照工作职能,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工作,落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方案,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生产,降低能耗,鼓励企业推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按照上级要求,重点推进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大矿山采选、冶炼、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力度,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3.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推进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进入专业工业园区发展,2015年底前,工业园区必须配套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并逐步提高园区集中处理规模和排放标准,逾期未能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工业园区,暂停审批新、扩、改建设项目。

4.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积极推行绿色信贷政策。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取缔关闭;对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2013年底前,全面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二)大力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排污口截污、雨污分流改造工作,系统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到2015年底前,湘江流域县级市和县城新增污水处理管网583公里,重点建制镇新增污水管网255公里。

2.积极新建和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全市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主要集中在市城区及县城,乡镇没有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要加快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改造,重点推进市城区、县城和具备条件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到2015年底前,湘江流域县以上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1万吨/日,污水处理率达到88%以上。

3.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到2015年前,脱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积极稳妥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

(三)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污染防治

1.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依法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2014年底前,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陆域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全部搬迁或退出;2015年底前,湘江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全部退出或搬迁,其中2014年完成任务总数的40%;新、改、扩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行)制度;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须建设和完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15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处理达标率达到75%以上。

2.科学合理确定网箱养殖规模和布局,严格控制网箱养殖面积,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禁止网箱养殖,已有的必须在2014年底前全部退出。

(四)加强尾矿库、渣场环境安全隐患整治

1.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尾矿库排水污染治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采取加固或闭库处理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逐步恢复堆存库区的生态。分类处理沿江沿河两岸含重金属危险固废等严重危害环境的固体废物,对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推进综合利用,逐步消化堆存量;对难以资源化利用、且危害大的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填埋等方式进行安全处置,阻断其污染扩散途径。

2.加快对市吉兴垃圾填埋场、耒阳市南京垃圾填埋场2家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老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升级改造、转场或封场处理。重点加大渗滤液收集处理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五)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2014年底前,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及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加强监控和风险评估,2014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体系;2014年底前,完成5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在保护区设置界碑、开展水质监测,及时取缔工业和生活排污口、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为。

2.强化水质良好湖泊治理和保护。突出抓好常宁天堂湖、南岳兴隆水库等水质较好湖库的保护工作,通过对湖库纳雨区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入湖库污染物,改善湖库水质,确保水质稳定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3.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全面取缔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以及其它环境敏感水域的水上餐饮,禁止沿岸餐饮业向水体直接排污。严格监管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含油废水等污染物和倾倒垃圾,严禁港口码头生产生活废水直排。从严控制河道采砂,2014年底前,全面取缔湘江环境敏感水域范围内的采砂作业。

(六)全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

1.提高防洪保障能力。加快流域内病险水库和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加快湘江干流、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重要河段以及山洪沟治理,大力开展河道疏浚、清障和护岸工程建设,提高防洪抗灾能力。

2.加强河道及水域岸线管理。强化流域河道管理能力建设,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杜绝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组织编制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利用规划,科学确定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岸线开发利用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道岸线资源。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开展非法占用水域岸线治理行动,集中多部门力量查处打击非法占用水域岸线行为。

3.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增强蓄水能力。因地制宜新建一批重点骨干水源工程,新建常宁广济水库,按照“民办公助,农民为主,政府奖补”的原则,大力推进骨干山塘和微型集雨工程建设,清淤扩容骨干山塘,成为骨干水源工程的有效补充。

4.加快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确保饮水安全。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解决流域内列入国家规划内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农村居民安全饮水比率达到90%,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率提高到60%以上。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开展城镇供水设施提质改造,增强城乡饮水安全保障。

5.加强水土保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治理坡耕地1333.5公顷,治理农业综合开发水土流失面积60.61平方公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湘江污染防治工作。衡阳市湘江保护和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全市湘江污染防治工作。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落实责任分工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市直相关部门要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具体单位,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分析水环境质量状况,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同时,重点推进市本级项目的实施。各县市区全面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治理具体工作任务,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和治理项目建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力度。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水污染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推动落实。

(三)创新政策机制

1.实施“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供应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涉重金属的矿山开采项目,涉重金属的有色冶炼、化工等项目,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转移项目,省政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在有关部门严格评审的基础上实施“一支笔审批”的项目,市级预审意见由分管环保的副市长实施“一支笔审批”。

2.建立环境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和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定责任,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档案,对因不按程序审批项目,盲目决策,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引进污染项目以及弄虚作假编制环评文件,违规承接环保治理工程或工程质量不满足要求等行为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实施环保责任终身追究。

3.完善督查督办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不定期开展水污染源的巡查,对典型水污染问题,进行督查督办。按照《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开展排污权交易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与企业税收减免、金融信贷、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优惠和支持政策全面挂钩。

5.落实差别化水价。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大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实行差别水价,适当拉大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与其它行业用水的差价,遏制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盲目发展。

6.推进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在湘江流域内建立和完善跨县市区断面考核和赔偿补偿机制,建立上游对下游超标排污和环境责任事故赔偿的责任机制。

(四)加大资金投入

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责任。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对水环境治理投入的积极性,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在继续大力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市、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湘江流域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完善湘江保护和治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有效整合城市建设、环保、农业、节能减排、水利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五)加大考核力度

市政府将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任务逐年分解下达到湘江流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由衡阳市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考核办法,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出现水污染事故的,予以“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六)加强能力建设

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增加、调整优化省控、市控监测断面,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市际跨界水体监测断面(点位)的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沿江、沿河排污口数据库,加强重点排污口及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七)强化科技支撑

积极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水污染治理技术,提升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科技水平。大力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工艺和设备技术创新,加强指导,抓好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决策咨询。

(八)推动公众参与

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加快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发布信息,让公众了解区域水环境质量。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推动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同时,建立完善部门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大力倡导“保护湘江,人人有责”的理念,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的积极作用,由市文明委牵头,每年聘请10名环保志愿者参与湘江保护的宣传示范和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建立奖励制度,对做出成绩的志愿者和群众举报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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