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二期工程景观园林监理细则 本文关键词:二期,海绵,城市建设,细则,监理
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二期工程景观园林监理细则 本文简介:迁安市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二期工程景观园林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人:任文审批人:编制单位:编制日期:一、工程概况及特点1.1项目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迁安市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道路、管网及绿化、建筑与小区海绵化改造工程)二期施工监理建设地点:迁迁安市城区范围内建设规模:公建区27个,道路57段建设单位:
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二期工程景观园林监理细则 本文内容:
迁安市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二期工程景观园林
监理实施细则
编
制
人:
任文
审
批
人: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一、工程概况及特点
1.1项目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迁安市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道路、管网及绿化、建筑与小区海绵化改造工程)二期施工监理
建设地点:迁迁安市城区范围内
建设规模:公建区
27
个,道路
57
段
建设单位:迁安市华控环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概算:约
万元人民币
计划工期时间:总工期
555
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
190
天,验收及考核期
365
天
资金来源:建设单位自筹
1.2项目工程特点
(1)绿化种植设计配置乔木有:白腊、樱花,设计配置灌木有:榆叶梅、冬青卫矛、沙地柏等,花卉植物有:金娃娃萱草、金山绣线菊、三七等,地被植物有:麦冬、草坪多个品种。
(2)人机分隔离带全部改造为下凹式绿地,在原道路相对低点处,削平侧分带两侧立道牙,使雨水快速汇入绿地。植草沟断面形式采用倒抛物线形式,边坡坡度不大于1:3,纵坡范围为0.3/0.4%,如与现状保留树木及附属市政设施有较大冲突时,可视现场情况设置为阶梯型植草沟,植草沟内植被高度宜控制在100/200mm范围内。
二、监理工作范围
迁安市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二期工程景观园林施工。
三、监理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施工验收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
3.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1)
为保证本工程质量的有效实施,在完善我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系统的
同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2)
审查施工单位在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
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施工现场是否满足开工条件等。
3.2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控制内容
(1)检查绿化种植土方的场地平整度、下凹式种植池整理及土方质量,检查工程采用的主要施工设备及苗木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规格及质量标准。在承包单位订货时,认为有必要时、可商请建设单位同意对主要苗木供应地进行考查。
(2)
检查苗木的定点放样是否准确无误,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测量放样报验单。
(3)
检查苗木种植穴的开挖是否符合规范,对不符合规范的种植穴责令重新开挖。
(4)检查施工单位的苗木种植情况,并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绿化工程工序质量报验单,及附上的该工序(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认可后,方可进行其它项目的施工。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隐蔽工程记录,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花灌木及草坪辅种。
(5)检查施工单位的花灌木种植及下凹式种植场地细平整工作,未进行场地细平整或场地细平整不达标的不能进行草坪植生带铺种。
(6)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合同和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河北园林绿化规范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3.3验收阶段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1)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受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监理意见。
(2)
根据施工单位竣工报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
组织工程预验收,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4)
编写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5)
整理完善监理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资料。
3.4进度控制内容
(1)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要求编制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要求在开工前编制完成,由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总监理工程师按承包合同规定期限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总进度计划须经总监签字认可后方能执行。
(2)
施工单位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批复的总进度计划安排编制进度计划。在每月编制的月进度计划中须附上该月相应的劳动力组织、材料供应、机具设备的调配等计划。在施工单位修改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执行。
(3)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施工月进度计划三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4)
施工单位若需调整总进度计划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
在每月25日前报送月进度报表。
(6)
月进度报表包括:当月施工完成的各种工程量及实际进度;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如进度发生延误,还应进行进度延误分析和提出整改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下一月进度作合理调整,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补救。
(7)
总监及其指定人员于每月5日前编制上月监理月报,报送建设单位汇报工程进度执行情况及意见。
(8)
定时举行工地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与会各代表会签。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分析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等。
3.5投资控制内容
(1)
投资控制以承包合同为依据,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计量控制和每次的支付申报审核及工程竣工决算。
(2)
计量应以实际完成符合合同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的工程量为准,质量未达标的工程不予计量支付。施工单位申报月进度支付时,需附上施工进度工程付款申请表。
(3)
对合同外新增工程量,应事先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认可。隐蔽工程开工前和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
(4)
监理工程师按核实的工程量和质量认证,依据合同计算支付,报建设单位审批付款。
(5)
每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须进行自检,报检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内容包括该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该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表(实测数据)和工序报检表。每份资料均一式三份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证后返还一份给施工单位,作为工程计量结算支付依据。对任何质量未达标的工序、部位或构件,将不予计量支付工程款,直至返工或修复合格后才予以计量支付。
3.6安全文明管理的内容
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7合同、信息管理资料管理内容
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期编制监理月报;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业主单位。
四、
景观工程监理工作目标
4.1质量目标:质量合格
4.2工期目标:
2017年
6月
??日至2017年
11
月
??日竣工。
在进度控制方面,监理组要求承包商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提出工程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或周进度计划;指导承包商运用网络计划技术、找出影响工期的关键线路;并在实施过程建立数据采集制度,利用计算机跟踪分析施工中产生的进度偏差,提出进度调整计划及采取措施的建议。保证工程在合同工期内竣工。
4.3投资目标:严格按程序控制工程变更。
4.4安全文明目标:无重大伤亡事故,争创文明工地。
五、监理工作程序
5.1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程序
组建监理班子进驻施工现场
组织召开监理工作交底会
实施工程监理
组织工程初验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进入保修阶段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编制工程质量初评报告
编制工程质量初评报告
提交监理资料
施工阶段监理总结
5.2
材料、检验程序
承包单位提出供货单位所提供的苗木出圃单,植物检疫证,并填写“材料报审表”
监理工程师检查
材料进场
监理工程师检查
见证取样复试
监理工程师审批,签认“材料报审表”
投入工程使用
建设单位
监理平行检验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申报
磋商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5.3
施工测量放样复核程序
承包商测量放样准备工作,熟悉图纸,按图对数据进行交换,制订测量及放样方案。
监理审核
承包商测量放样(计算)
抽查
监理复测交换
进入下道工序
合格
不合格
不同意
5.4
技术联系工作程序
施工单位
提出联系内容
总监理
工程师审核
施工单位实施
重大问题报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磋商
同意
磋商
同意
可
申报
否
5.5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程序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参加设计交底
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实行巡视和必要的平行检测
检查隐蔽、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
审定原材料、主要设备的质量
监理工程师签认必要文件后,施工承包单位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组织竣工预验收
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协助建设单位竣工验收,
签发工程“合格证明书”
协助建设单位上报政府质监部门
竣工验收备案
签发竣工移交证书
5.6
工程计量控制程序(含工程付款)
施工承包单位申报月度工程量“报验申请表”
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现场核验
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量“报验申请表”
报建设单位
修正
符合
不符合
5.7
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程序
施工承包单位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代表审核
实
施
监理工程师检查
执行情况
施工承包单位
落实整改
施工承包单位组织有关各方面处理安全事故
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
发现安全事故提出
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代表
紧急通知
同意
上报
不同意
修正方案
通知
5.8
竣工验收程序
施工承包单位验收合格后提出预验收申请
否
申报
监理工程师审查资料及现场预验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预验收,施工承包、设计单位参加,项目监理机构就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施工承包单位整改
否
申报
监理工程师复验
施工承包单位提交工程档案资料,并提出“工程竣工报验单“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竣工报验单“,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施工、监理、设计及其它有关单位参加
可
否
施工承包、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填写“合格证明书”,建设单位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单位会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进入绿化养护阶段
六、监理工作方法及控制措施
6.1质量控制方法措施
6.1.1质量控制方法
(1)
为保证本工程质量的有效实施,在完善我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系统的同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2)
审查施工单位在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
对所有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进行检查和办理签证,对重点苗木种植工程要派监理人员旁站监理,签署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文件。
(4)
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自检工作,数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并对施工单位质量评定自检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5)
审查进场材料质量证明资料并进行抽检试验。各工程原材料、须在具备植物检疫证并证明合格后才能被用作工程材料。
(6)
检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植物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规格及质量标准。在承包单位订货时,认为有必要时、可商请建设单位同意对主要苗木供应产地进行考查。
(7)
对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认可后监督处理,并认真做好记录。
(8)
施工工序上下衔接时,当上一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工序质量报验单,并附上该工序(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部分,不得进行计量支付。
6.1.2本景观工程主要质量控制要点
6.1.2.1
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的质量控制
边坡坡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海绵城市绿化地形造坡标高须符合设计,能够利用地形自然收集汇集水,并能顺利下渗排涝。土壤的翻土深度不得小于30cm,土壤颗粒直径宜小于3cm。种植土应符合植物的生长要求,必须是耕作土壤和人造土壤,严禁化学污染或在有效土层内混入建筑垃圾。对于深根性乔木必须保证有效土层的厚度大于150cm,浅根性乔木土层厚度大于100
cm,大灌木土层厚度大于90cm,小灌木土层厚度大于45cm,草坪土层的厚度大于30cm。根据设计交底的内容及设计图纸,按不同的苗木品种分别进行定点,放样。对于不规则形状的苗木种植须采用方格网法进行定点。灌木地被所放曲线必须光滑圆润,弯曲自然。
定点放样结束后应通知现场监理人员到场进行抽点复测以保证苗木定点放样的准确性。所有苗木必须健康,无病虫害,生长旺盛而不老化,树皮无人为损伤或虫眼。苗木冠形分支均衡,能充分体现个体的自然景观美。严格按设计规格选择苗木,花灌木尽量选用容器苗,地被苗木用假植苗,保证根系完整。景观给水管道及配件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力求方便使用、维护及美观大方。本工程所选设备、材料必须具有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的资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证书,必须满足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
6.1.2.1.1栽植基础
绿化栽植或播种前应对该地区的土壤理化性质进行化验分析,采取相应的土壤改良、施肥和置换客土等措施,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厚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厚度
项次
项目
植被类型
土层厚度(cm)
检验方法
1
一般栽植
乔木
胸径≥20cm
≥180
挖样洞,观察或尺量检查
胸径施工进度计划。
(2)
事中控制
一方面进行进度检查,动态控制和调整;另一方面,及时进行工程量计量,以利施工单位有支取进度款而更有效组织下一步施工生产。具体方法有:
l
建立反映工程进度状况的监理日记。
l
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理工程师深入施工现场,定期地进行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
l
及时计进行有关进度方面的签证。
l
对工程进度进行动态管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发
篇2: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海绵,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城市
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办公室(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515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办公室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5
15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域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旧城改造、园区改造、环境提升等各类综合整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特殊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特殊污染源地区是指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等容易因雨水下渗而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特殊项目指电力通讯管线、燃气管线、过街人行地下通道、照明工程、零星修缮、应急建设工程、垃圾处理设施、消防站等列入《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附负面清单)
第四条
市政府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各区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海绵办)负责本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配合市海绵办做好监督考核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华区、盐田区、坪山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合作区管理局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审计、各区级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工作,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海绵设施审查要点和相关规定,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强化对海绵设施的审查,并在批复中载明相关海绵设施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需求。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海绵设施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负责制定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海绵设施建设。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规划建设审批要点并组织实施;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等工作中;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并负责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两证”的核查、许可等审批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验收。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居环境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与环保相关的要求纳入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道路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道路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道路交通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建筑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房屋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水务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水务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水务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园绿地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公园绿地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协助住房建设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公园绿地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审计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海绵设施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区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由本级财政承担的有关海绵城市项目的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区级各职能部门参照本办法建立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管控机制,在辖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对于城市更新项目,由各区级政府、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负责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和审批环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环节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其他各有关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规划编制和审查
第六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或修编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各区级政府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结合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及本地区情况,组织编制区、片区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并滚动编制建设计划。
第七条
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全面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构建现代化市政设施体系。
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分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核心指标。
编制详细蓝图、更新单元规划等详细规划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题(专项)。海绵城市专题(专项)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明确区域是否适宜开展海绵设施建设,明确区域内生态控制线、蓝线等相关范围,细化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编制或修编各层次城市竖向、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八条
编制或修编各类、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将规划成果充分征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法定规划、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在报批前将涉及海绵城市的规划成果征求同级海绵办意见。
三、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应当开展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应当贯彻应做尽做的要求,统筹考虑项目全寿命周期内海绵设施与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将海绵设施规划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的各个阶段,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前期勘察情况,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的规划设计工作,保障相关经费,并确保在各阶段报送材料中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进行设计、建设或审查。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等。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就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论证,明确建设海绵设施的必要性及海绵设施建设目标。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当就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思路、具体技术措施、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应当强化对海绵设施技术合理性、投资合理性的审查,并在批复中予以载明。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应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招拍挂条件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设施建设作为基本要求予以明确;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设施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
选址阶段明确开展海绵设施建设的项目,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应当列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中应按照并联审批的原则,将专项技术审查的相关内容融入现有审批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设计的专项技术审查。
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的报批文件应当落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标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篇。
方案阶段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相关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市海绵办联合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并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的海绵城市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判定项目目标、设施规模及布局等是否满足要求,并出具核查意见书;核查意见书列出的修改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编制阶段予以落实。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取得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关于该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意见。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在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时,应当将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意见列入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中。
第十四条
交通、水利等需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标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篇,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时,应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结论纳入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文件质量满足相应阶段深度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及标准,强化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审查,对不符合上述规范及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加盖审查合格章和发放审查合格证书。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应当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查意见中列明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总概算时,应当按地方标准与规范,充分保障项目海绵设施的规划、建设、设计、监理等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
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在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许可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核发施工可证。
市、区水务部门在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备案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进行施工备案。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备案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不得降低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出现可能导致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效能发生改变的重大变更时,应当报经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通过才能实施。
四、施工建设
第十九条
海绵设施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部分项(单元)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等应当按照职责参与施工过程监督并保存相关设施的过程管理材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海绵城市工程或设施的建设,不得取消、减少项目或降低施工标准。
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海绵设施验收时应当做好海绵设施建设技术服务,不得出具降低海绵设施建设标准的变更通知,重大变更必须经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才能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进场原材料必须经中介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投入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过程应当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项目完工应编制提交专项竣工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项目配套海绵设施建设加强监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检查、旁站频率,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实施。应当加强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杜绝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该加强对项目建设各方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五、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有关验收管理,明确各阶段各环节验收标准及要求,对于未按批准图纸施工或未按要求组织施工的,不得通过验收。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规划国土部门组织规划验收时,应当对海绵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规划验收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海绵设施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文件中应完整编制海绵设施的相关竣工资料。
六、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海绵办负责组织制定我市海绵设施施工、运行维护相关技术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维护管理。
车行道、人行道海绵设施(雨水进入生物滞留设施之前的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道路附属绿带中的生物滞留设施等海绵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排放口(溢流口)之后的海绵设施由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配备专人管理,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进行智慧管理,逐步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监督,制订服务标准,按效付费,充分调动管养单位积极性。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市区海绵办及市、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海绵设施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人员的培训,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扩大海绵城市建设参与范围。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对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激励。具体激励政策由市海绵办会同市财政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印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市相关部门、各区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年度实绩考评,将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生态文明考核体系。年度实绩考评由市海绵办负责组织实施。
八、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图纸技术审查、运行维护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将其违章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失信名单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项目海绵设施相关规划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向市海绵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海绵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市海绵办应当组织开展本办法的完善和修订工作。
篇3:无纺网与多孔海绵状材料作为软骨组织工程支架的适用性及体内降解性
无纺网与多孔海绵状材料作为软骨组织工程支架的适用性及体内降解性 本文关键词:海绵状,多孔,软骨,降解,支架
无纺网与多孔海绵状材料作为软骨组织工程支架的适用性及体内降解性 本文简介:无纺网与多孔海绵状材料作为软骨组织工程支架的适用性及体内降解性孙安科1,孙靖2,孙伟1,张贺3,陈伟4,华泽权5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1耳鼻咽喉科,3实验动物中心,4医学实验科,5颌面外科,辽宁省沈阳市110016;2辽宁医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辽宁省锦州市121001Applicability
无纺网与多孔海绵状材料作为软骨组织工程支架的适用性及体内降解性 本文内容:
无纺网与多孔海绵状材料作为软骨组织工程支架的适用性及体内降解性
孙安科1,孙
靖2,孙
伟1,张
贺3,陈
伟4,华泽权5
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1耳鼻咽喉科,3实验动物中心,4医学实验科,5颌面外科,辽宁省沈阳市
110016;2辽宁医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辽宁省锦州市
121001
Applicability
and
biodegradability
in
vivo
upon
polyglycolic
acid
nonwoven
mesh
and
poly(3-hydroxybutyrate-co-3-hydroxyhexanoate)
porous
sponge
as
scaffolds
for
tissue
engineered
cartilage
Sun
An-ke1,Sun
Jing2,Sun
Wei1,Zhang
He3,Chen
Wei4,Hua
Ze-quan5
1Department
of
Otorhinolaryngology,3Centre
for
Experimental
Animals,4Department
of
Medical
Laboratory,5Department
of
Maxillofacial
Surgery,General
Hospital
of
Shenyang
Military
Region,Shenyang
110016,Liaoning
Province,China;
2Grade
2012,Postgraduate
School,Liaoning
Medical
University,Jinzhou
121001,Liaoning
Province,China
摘要
背景:聚羟基乙酸无纺网与聚羟基丁酸酯-聚羟基己酸酯共聚物多孔海绵具有良好的塑形适应性、生物降解性与生物相容性。
目的:观察聚羟基乙酸无纺网与聚羟基丁酸酯-聚羟基己酸酯共聚物多孔海绵作为软骨组织工程支架的适用性及体内降解性。
方法:分别制备乳兔软骨细胞-聚羟基乙酸无纺网复合物、乳兔软骨细胞-聚羟基丁酸酯-聚羟基己酸酯共聚物多孔海绵复合物。在实验组成年兔两侧背部皮下分别植入制备的两种复合物,在对照组成年兔两侧背部皮下分别植入聚羟基乙酸无纺网与聚羟基丁酸酯-聚羟基己酸酯共聚物。
结果与结论:组织学观察显示,以聚羟基乙酸无纺网获取的组织工程软骨,植入4
周时软骨细胞较小,软骨内有较多聚羟基乙酸纤维残留,8周时软骨细胞较成熟,包埋在陷窝内,聚羟基乙酸纤维消失,12周时软骨细胞成熟,基质分泌丰富,无聚羟基乙酸存留;以聚羟基丁酸酯-聚羟基己酸酯共聚物多孔海绵获取的组织工程软骨,植入4周时软骨细胞不成熟,软骨基质内似“杂质”样材料残留物较多,8周时软骨细胞较成熟,软骨基质内仍可见材料残留,12周时软骨基质材料残留基本消失。两组组织工程软骨特殊染色与免疫组织化学检测均显示再生软骨胶原与基质黏多糖生成良好,软骨中均检测出Ⅱ型胶原。表明两种材料作为软骨组织工程支架具有良好的适用性,其降解时间均达到组织工程软骨构建的要求。
中国组织工程研究杂志出版内容重点:生物材料;骨生物材料;
口腔生物材料;
纳米材料;
缓释材料;
材料相容性;组织工程
全文链接:
关键词
:
生物材料;
软骨生物材料;
聚羟基乙酸;
聚羟基丁酸己酸共聚物;
适用性;
降解性;
组织工程;
软骨;
体内;
Abstract:
BACKGROUND:
Both
polyglycolic
acid
(PGA)
nonwoven
mesh
and
poly(3-hydroxybutyrate-co-3-hydroxyhexanoate)
(PHBHH)
show
good
applicability,biodegradability
and
biocompatibility
with
porous
sponges.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applicability
and
biodegradability
in
vivo
of
PGA
nonwoven
mesh
and
PHBHH
porous
sponge
as
scaffolds
for
tissue
engineered
cartilage.
METHODS:
Rabbit
chondrocytes
were
seeded
onto
PGA
nonwoven
mesh
and
PHBHH
porous
sponge
respectively
as
scaffolds
to
form
chondrocyte-PGA
or
chondrocyte-PHBHH
composites
by
tissue
engineering
technique.
The
composites
were
implanted
subcutaneously
into
the
dorsum
of
the
adult
New
Zealand
white
rabbits
as
experimental
group.
In
addition,PGA
nonwoven
mesh
and
PHBHH
porous
sponge
respectively
were
implanted
subcutaneously
into
the
dorsum
of
another
rabbits
as
control
group.
RESULTS
AND
CONCLUSION:
Histological
examination
showed
that
for
the
tissue
engineered
cartilage
using
PGA
nonwoven
mesh
as
scaffolds
a
few
smaller
chondrocytes
and
some
remainder
of
PGA
fibers
existed
among
the
matrix
of
neocartilage
after
4
weeks;
near
mature
cartilage
appeared
without
PGA
fiber
remainder
after
8
weeks;
then
mature
cartilage
formed
with
a
plenty
of
cartilage
matrix
and
without
PGA
fiber
remainder
after
12
weeks.
For
the
tissue
engineered
cartilage
using
PHBHH
porous
sponge
as
scaffolds,immature
chondrocytes
presented
with
more
remainder
of
PHBHH
similar
to
“foreign
substance”
in
neocartilage
after
4
weeks;
and
some
remainder
of
PHBHH
still
remained
after
8
weeks;
up
until
12
weeks,the
remainder
of
PHBHH
was
invisible
within
the
new
cartilage.
It
was
demonstrated
to
form
rich
cartilaginous
matrix
and
type
II
collage
through
special
staining
and
immunohistochemical
test
at
12
weeks
after
implantation.
Both
PGA
nonwoven
mesh
and
PHBHH
porous
sponge
have
good
applicability
and
biodegradability
as
scaffolds
for
tissue
engineered
cartilage
in
vivo,and
their
biodegradability
meets
the
requirement
of
constructing
tissue
engineered
cartilage.
中国组织工程研究杂志出版内容重点:生物材料;骨生物材料;
口腔生物材料;
纳米材料;
缓释材料;
材料相容性;组织工程
全文链接:
Key
words:
biocompatible
materials;
biodegradation,environmental;
cartilage;
tissue
engineering;
收稿日期:
2013-12-07
中图分类号:
R318
基金资助:
沈阳军区总医院院级重点基金课题(zy2009z0019)
通讯作者:
华泽权,主任医师,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颌面外科,辽宁省沈阳市
110016
作者简介:
孙安科,男,1962年生,河南省南阳市人,汉族,1985年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毕业,博士后,主任医师,主要从事软骨组织工程与喉软骨功能重建研究。
引用本文:
孙安科,孙
靖,孙
伟等.
无纺网与多孔海绵状材料作为软骨组织工程支架的适用性及体内降解性[J].
中国组织工程研究,2014,18(8):
1172-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