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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日期:2021-04-2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本文关键词:治安,工作方案,专项,环境治理,企业

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市精神,加快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省厅、市局安排部署,结合全县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重点项目护航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工作实效,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指导意见为导向,以维护企业周边治安秩

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精神,加快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省厅、市局安排部署,结合全县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重点项目护航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工作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指导意见为导向,以维护企业周边治安秩序和重点项目护航为目标,按照“涉企安全稳定隐患必须除、涉企重点案件必须破、重点项目求助必须帮”的要求,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密切部门协作、加强警企共建,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积极做好涉及企业周边及重点工程项目的隐患排查、矛盾化解,依法打击干扰、阻挠和破坏重点企业及工程项目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严厉查处巧借名义到企业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行为;向企业强揽工程建设、强卖强要等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以拦截车辆、封堵断路、损害企业财物等方式无故干扰企业正常施工和生产经营的行为;无正当理由干扰、阻碍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的行为;无正当理由干扰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拆迁,或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以威胁、暴力等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非法行为,实现全县各类企业周边以及重大项目、工业园区治安秩序得到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治安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创造良好的企业经营社会治安环境,确保企业周边地区无重大治安案件和滋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案事件。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实效,特成立副县长、公安局长乔泽飞任组长,其他局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刑侦大队、治安大队、网安大队、消防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及各派出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专项行动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治安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治安大队大队长雷增才兼任,成员为治安大队相关民警,负责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收集、汇总、上报,并对行动中摸排出的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治安重点区域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并按照领导组安排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对专项行动中发生的重大案、事件及时报告领导组。

四、任务分解

(一)扎实开展服务、重点人员管理、排查化解矛盾。

1、引深“送温暖、送法律、送平安、送政策、送便利”活动,强化一系列“便企为企”举措,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的落实。

2、推行实有人口“网格化”管理;坚持“以企管人、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制度,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定期排查“三无”人员,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机制;与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健全和完善重点人员四级动态管控机制,进一步做好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工作。

3、深入推进“大调解”进企业活动,主动延伸基层调解触角,有效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切实做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矛盾不上交。

4、围绕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联合消防等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治安隐患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强力推进各类隐患整治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火灾及治安等事故。

责任单位:治安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消防大队、企业及重点项目所属派出所

(二)加强场所管理、治安整治、舆论引导及事件处置。

1、针对旅馆、桑拿浴室、网吧、游戏机室、废品收购场所、棋牌室、出租房屋等行业场所经营环境复杂、容易为违法犯罪人员藏身落脚、容易滋生“黄赌毒”现象等问题,开展行业场所治安整治,对违规设点、违法经营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停业整顿及治安处罚,特别是要扎实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清理整治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逐一进行检查,对窝赃购买赃物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以开办娱乐场所为掩护组织容留吸贩毒、卖淫嫖娼的犯罪团伙,依法查处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的场所。

2、进一步健全舆论引导机制,逐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严防恶意炒作,严防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舆论环境。

3、做好各类方案、应急预案的制定,各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确保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责任单位:治安大队、网安大队、企业及重点项目所属派出所

(三)打击黑恶势力、加大案事件查处力度。

1、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整治,坚决治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堵路阻行等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干扰项目建设和企业经营的路霸、村霸、厂霸、市霸。

2、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黑恶势力,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抓获实施犯罪活动的惯犯、主犯、团伙头目和组织策划者,坚持予以严惩,震慑罪犯、教育群众。

3、对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重大刑事案件和严重暴力犯罪,积极发挥合成作战优势,一律坚决打击,快侦快破;特别要将盗窃企业、重点工程物资和强行承包工程、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干扰企业、重点工程生产经营和正常施工作为打击的重点,对影响恶劣,群众、企业反映强烈的案件挂牌督战,限期破案。

责任单位:刑侦大队、治安大队、企业及重点项目所属派出所

五、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公安机关发挥主力军作用,各责任部门发挥职能、密切协作,着力抓好企业及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整治行动。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7年6月1日-6月30日)。开展一次企业及周边突出治安问题全面摸底排查。各责任单位要对企业、重点工程周边治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要深入本辖区内企业、重点项目及工业园区,通过走访调研、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掌握影响生产经营的问题,查清楚到底有哪些问题,什么问题突出。通过开展深入调查,发现存在的治安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登记造册。做到排查企业一个不漏、发现问题一个不放过。

(二)打击整治阶段(2017年7月1日-11月30日)。各责任单位对已经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及治安隐患列出任务清单,把真正影响企业周边治安环境的问题搞清楚,逐一明确整治目标、措施和期限。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需要多部门联合整治的,公安机关要联合相关单位进行整治,对一些跨区域的复杂问题,可逐级上报,由上级部门派驻工作组加以整治。

(三)巩固完善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31日)。

针对专项整治暴露出的治安问题,结合公安机关职能任务及工作经验,着力建立维护企业、重点工程长治久安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从加强企业、重点工程内保组织建设,狠抓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派出所指导、监督企业、重点工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三是推动企业、重点工程与地方共创安全活动,维护周边治安稳定。

六、工作措施

(一)制定完善工作计划和方案。重点项目所属派出所要确定所长负责制,全面负责重点项目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制定详细的法制宣传计划,与指挥中心、法制部门联合在重点工程项目周边进行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做到闻警而动,快速反应。要制定详细巡逻计划,确定专人,在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开展经常性巡逻,并详细记载巡逻情况。

(二)确定工作重点。各派出所要对辖区三年来的刑事、治安案件进行回头看,通过研判,确定矛盾排查重点范围、治安整治重点区域、涉访涉诉重点人群;要全方位、多层次收集社情民意,形成矛盾排查预警机制,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形成矛盾纠纷“大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涉及重点工程项目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各类案事件的形成;治安大队要指导和协助派出所确定治安重点地区开展整治,把握排查化解原则措施、落实重点人群管控措施,力求工作中把握主动,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开通打击违法犯罪快车道。对干扰、阻挠和破坏重点工程项目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到一般问题迅速处理,需要查办的优先受理,涉黑涉恶案件从严、从重、从快办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及重点项目护航,是服从服务于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的客观要求,也是开展zd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提升认识,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职责任务,迅速抓好组织落实和动员部署等各项工作,狠抓措施落实,推动活动取得实效。

(二)统筹兼顾,确保成效。重点项目护航工作范围广、任务重、要求高。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措施细化为具体项目,把此次活动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zd核心价值观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同步推进、协调发展,真正做到服务更加到位、保障更加有力、创新更有特色、落实更有成效。

(三)强化督查,落实奖惩。领导组及纪检督察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跟踪督办、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督查推进力度。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涉及重点工程项目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严肃追责。

(四)灵通信息,加强报送。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要将好的做法和典型事例、案例即时上报,领导组将按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篇2:古中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总结

古中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总结 本文关键词:工作总结,环境治理,校园

古中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总结 本文简介:古中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总结-我校的综合治理工作在县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在镇综治办的指导下,按照县委及县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经广大师生的共同努力,顺利地完成了综治各项任务,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创造了良好的秩序和周边环境,全校师生的法制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现将一年来的综治工作总结如下:

古中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总结 本文内容:

古中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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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的综合治理工作在县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在镇综治办的指导下,按照县委及县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经广大师生的共同努力,顺利地完成了综治各项任务,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创造了良好的秩序和周边环境,全校师生的法制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现将一年来的综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刘校长任组长、张校长和宋校长任副组长,学校行政其它人员及各班主任为成员的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学校校长切实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工作,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专管,学校全体成员齐抓共管的领导机构。

二、将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贯彻综治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多次治安综治会议,进行多次综治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及时汇报。一年来,我校经常与派出所联系,在派出所的大力支持下,我们有效地解决了社会人员进校干扰学生的现象,在校外周边环境已没有非法网吧;一年来,我校不断加强了“值周监督,值日坐班”的工作制度,明确值日教师的工作职责,实行24小时值班制,明确责任意识,日夜轮流巡视,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针对教学楼楼梯通道狭窄及其它场所交通安全隐患严重的实际情况,我校制订了各种安全措施,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方法,如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在楼梯上设置“上下楼梯靠右行”、“文明礼貌,礼貌先行”等警示牌,结合乡镇,校路口画了斑马线,有效地防止了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隐患。

三、每学期学校都投入近万元的经费,用于开展综治工作,切实解决综治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问题。为学校综治工作保驾护航。如,改造电路、加固校园周边围墙,设置安全警示牌等。

四、认真总结综治工作的经验,深入搞好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综治工作向前发展。尤其重视与周边农户的交流与沟通,争取周边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无毒无害、健康和谐的学校周边环境,为学校的教书育人工作提供必要的环境保障。

五、在总结几年来综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校园及周边的综治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出扰乱学校秩序及周边环境对学校教育工作的影响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会同公安部门及社会各界力量加以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学校采用“领导值周加教师值班”的双重安保制度,负责检查登记每天学校内部环境及学校周围治安情况,促进了学校综治工作的稳定发展。

六、进一步深化校园安全创建活动。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安全工作检查、汇报、整改及责任制度。一年来组织检查发现护栏、线路、教室防盗窗、学生宿舍楼后窗等多处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完毕,学校屹今为此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七、每学通过教育大课、集会、班会、队会等不同形式,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禁毒教育、反对邪教、安全,消防教育等,本学期开学进行了两次全校性的安全应急撤离大演练,增强了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控制了学校安全生产的事故发生率。

八、认真落实责任制。学校与全体教职工、班主任与全体学生分别签订了安全责任状,明确了工作责任,落实了工作职责。因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强化了全体师生安全责任意识的同时,有效地防止了各类事故的发生。

九、存在问题与不足

1、学生宿舍楼没有厕所的现状,使得住校学生晚上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隐患。宿舍楼的大门晚上无法封闭,住校学生的安全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住校生晚上的安全管理工作受到了更大的挑战。为此我们设了简易卫生间。

3、校门外马路交通安全隐患大,车流量大、、又没设置好警示牌,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4、周边环境与学校教育管理没有形成合力,给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009.11

安陆一中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总结

作者:政教处

来源:安陆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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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9-4

14: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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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育人的场所,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任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学校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既要教书,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还要育人,使学生从小懂得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做人的道理。那么,创建一所平安学校就显得尤为重要。我校在忠实实践“三个代表”的同时,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针,扎实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工作中,学校得到了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平安学校工作中取得了系列的佳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学校根据工作实际,结合上级部门下发的安全教育活动的文件及通知精神,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学校重要的常规工作,更新观念,求真务实。

现将主要成绩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1、我校切实加强了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及建设“平安校园”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了学校安全工作防范意识,把安全工作置于学校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首要位置抓紧、抓实、抓牢。成立了安全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由校长和副校长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由班主任为组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领导各班级展开工作。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确保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健康、稳步、协调、快速发展,保证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2、统一了以建设“平安校园”,保障学校安全的关键在防范的认识。学校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各处室根据工作实际,在落实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和充实有关制度,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校。坚持分管领导抽查与各部门自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做到了边查边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做好记录,并由专人负责,及时处理。

3、加强教师师德教育,改进学校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学校每周二、四晚上利用晚自习时间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预防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也杜绝了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4、实行安全周报制度。我校要求所有处室、班级认真学习学校各类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规定,每周对安全工作进行自检一次,并及时上报自查情况。学校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对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排除各种隐患。

5、严格学生宿舍的管理。由于我校走读生和住读生两者都有,对住读生(指离家较远的学生)而言,学校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对有特殊原因的学生须经家长同意,政教处审核,同时与家长签定校外学生租房安全协议书;本学期,由于各种原因,我们与校外租房学生签定协议书共18份,有效地杜绝校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对走读生我们加大对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在校门口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也对全校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把安全手册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要求各班利用班会时间定期组织学习、宣传,将安全意识时常挂在心中。

6、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周边网吧、游戏室进行查处。由于信息技术的飞跃发展,现在学生上网现象较为普遍,为了不让学生沉迷于网吧里,我们利用晚间休息时间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周边网边进行巡查,发现有问题,及时与家长和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将未成年人上网的现象杜绝。同时,我们还加大对网吧进行登记管理,在上级有关部门和支持下,我们制订了《仙桃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记载册》,要求营业场所负责人对我们的检查随时进行跟踪,实行检查登记制。在校园里,我们还开展“远离网吧

健康成长”系列活动,让学生知道网吧对我们身心健康的危害性。

7、开展夜间巡逻工作。我校住宿生居多,为了让学生休息好,有利用第二天更好的学习,政教处加大对夜间巡逻安排,每天安排一名领导值夜班时常到凌晨,也要求各班主任每周至少四次的查寝,防止学生外出游玩事件的发生。

8、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安全氛围。通过板报、专栏、广播等方式在校内经常宣传安全常识,结合法规宣传月、安全活动月、安全活动周等形式印刷并发放安全材料;与镇派出所密切配合,结合家访,举行安全讲座,将校内的安全与家庭安全和社区安全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人人讲安全,处处讲安全,安全伴我在校园,平安校园在身边”的舆论氛围。

二、强化安全意识,制定具体方案。

根据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计划,结合“安全教育日”,我校把三月份定为“平安校园活动月”。由政教处制定活动方案,利用每周一升旗的时间和主题班会时间,组织学生学习《安全知识手册》,观看《安全知识系列图片》展览,以及教育部下发的《中小学伤亡事故、事件案例选析》等有关安全教育的材料,并印发《姚嘴中学安全教育常规》,《安全教育材料》,利用班会课进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安全常规知识》竞赛,对在竞赛中成绩优异者分别进行不同形式的表彰奖励。对多数班级进行下发组织奖,增加班级量化评比分。同时,充分利用宣传栏及各班黑板报,开展“安全教育图片展览”和安全教育专栏或安全教育知识角活动,强化安全意识,把安全教育工作开展的既丰富多彩又扎实有效。

三、通过检查评比,督促学生安全行为:

1、按照学校制定的学期活动方案,各班级均成立安全检查小组,轮流值日,检查督促学生的日常安全行为,并把各班学生的安全情况,动态显示于本班安全栏目之中,为班级评优树先,找出依据,为督促学生的安全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2、领导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班级进行不定时检查、抽查,指导工作,对所发现的问题,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进行通报,同时做出评定。学校又与各部门签订了《创建“平安校园”、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和《创建“平安校园”、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使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3、学校对学生的在校及路途中的安全行为进行检查指导,对学期中未出现安全问题的班级给予表扬,同时也对出现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班级及违反规定班级和个人的进行批评教育。

4、通过学生的自评、互评,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了全校教职工和全体学生的安全行为。

四、通过各种活动,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安全自救能力:

1、通过《给家长的一封信》和座谈会,对学生在街道和村组的安全行为进行汇报、交流反馈,矫正,提高学生安全行为。

2、组织“平安班级”的评比活动。围绕创建平安校园,政教处规范管理,严格考评,将平安校园的具体目标分解到班级管理工作中。各班级都组织学习了有关制度文件,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安全、卫生知识,为平安校园的创建夯实了基础。

3、开展了由校长督办,政教处主持的根据安全教育为内容的“安全教育知识大赛”;结合安全教育内容开展了演讲比赛;学生观看“火灾自救现场演练”等系列安全教育片,提高了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近年来,在全校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学校的社会治安情况得到了上级领导和部门的认可。全体教职工都牢固树立了平安校园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把创建“平安校园”当作工作的重点,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学校也将继续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不断提高学校的整体防控能力和水平,确保安定的校园环境,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氛围,为创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学校周边环境整治活动计划

为切实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净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安全,维护校园及社会稳定,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于开学初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确保我校师生安全为目标,以“平安校园”建设为载体,加大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认真解决学校及周边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和完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为师生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二、工作任务

1、及时发现反映侵害学校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安全、稳定的学校周边环境,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

2、清理学校周边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经营的网吧、流动摊点等场所设施,大力净化学校周边环境。

3、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增设交通标志,大力加强对师生交通安全的教育与管理,杜绝师生乘坐无牌、无证、非法营运,超载的车船,确保师生的交通安全。

4、大力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努力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卫生管

理制度,建立学校治安保卫组织及队伍,排查整改学校内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万无一失。

5、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进行师生自我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整治重点

(一)校舍安全整治。对全校校舍等建筑物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消除校舍安全隐患。该封闭的封闭,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二)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对校园内食堂,小卖部和校园周边饮食摊点、小卖店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凡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停止经营或使用;坚决杜绝“三无”食品,裸露食品或变质食品。

〔三)消防安全整治。根据建筑防火、安全疏散等规范要求,检查学校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加强学生上下楼梯等秩序管理,严防“踩踏”事故发生,加强与学校校门相邻街道、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严禁“三无”车辆接送学生。

(五)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整治。严格落实校园内部保安巡逻措施;对涉及学生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查处;对校园周边占道经营进行整治。清理整治校园周边文化娱乐环境。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为加强此次专项整治和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经行政会议决定成立学校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长:左建锋

校长

副组长:康军权

副校长

员:温海

张卫峰

张幸利

王凌泉

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研究、督办和管理,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落实各项工作的措施,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安全培训和教职工队伍整顿,强化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要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篇3:江西省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江西省,专项资金,地质,管理办法,环境治理

江西省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环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级地质

江西省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环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范围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等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勘查与工程治理等项目。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采矿活动造成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含水层破坏、土地损毁、植被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生态环境修复等项目。

(三)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是指为保护地质遗迹进行的科考、调查、评价、保护工程,以及监测预警系统、标识解说系统、信息系统、科学展示工程建设等项目。

(四)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主要是指公益性的区域地质灾害、水工环地质等调查和研究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审计制。

第四条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从事地质遗迹保护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地质勘查、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建筑施工等相应资质。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资质,属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研究的项目,还应当同时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地质环境项目中造林复绿单独成标段招投标的,可以由具备相应的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地质环境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环境项目立项申报、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管项目决算及初步验收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环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由国土资源(矿管)部门承担的项目,由其上一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工程进展、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效果等负责。

第七条

项目的调查、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所承接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果负责。严禁项目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由同一单位或者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承担,严禁项目转包、分包。

第八条

地质环境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概(估)算编制规定》执行,项目结余资金按《江西省土地整治和地质环境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地质环境项目立项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条件:

(一)由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造成人员死亡10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需要应急治理的;

(二)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主要指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直接威胁人员生命安全3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需要而且能够进行工程治理的;

(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勘查;

(四)其他符合特定条件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直接危及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工程、市政设施的地质灾害,危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等受灾主体较单一的地质灾害,危害农(林、牧)区的地质灾害,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属于本办法立项支持范围。

第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立项条件:

(一)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确需治理的;

(二)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确需治理,且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范围明确的;

(三)省级以上矿山公园或者具有典型意义的古采矿遗址、矿业遗迹需要修护和保护的;

(四)其他符合特定条件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申报治理区已治理并取得明显成效或正在进行同类型治理项目的,在采矿山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不属于本办法立项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立项条件:

(一)省级以上地质公园为保护地质遗迹,明确地质遗迹边界,防止地质遗迹破坏和损毁开展的地质遗迹保护工程,包括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和科学考察、保护性设施建设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现场保护和抢救性发掘及防灾治理工程等;

(二)为加强地学科普、宣传教育,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的地质遗迹科普宣传及展示工程建设。包括博物馆展示系统、各类标识系统、地质遗迹保护信息系统、科考路线步行道、地质公园主、副碑建设等;

(三)收集和保护本地区的地质遗迹标本。包括抢救和保护已暴露的古生物化石和本区地质遗迹标本收集购置,及为展示标本建设的展示设施;

(四)其他急需的地质遗迹保护工程。

与实施项目无关的设备、装备、旅游接待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和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由地质公园自主开展科研项目、出版研究报告、著作、地质公园总体规划修编等,不属于本办法立项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立项条件:

(一)经济社会发展或者规划急需的基础性、公益性的区域地质灾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调查。

(二)为提高我省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水平与能力的基础研究项目,引进、开发新技术新方法项目。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地质环境有关专项规划,每年下发年度立项通知,提出年度地质环境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地质环境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划、立项条件和立项通知要求,按照当地急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务求实效的原则,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立项申请。

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矿管)部门或省属矿业集团、省属地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立项通知要求,负责对本辖区或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和排序。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文件。项目所在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矿管)部门或省属矿业集团、省属地勘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文件、项目申报汇总表、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附图附件等申报材料。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项目基本情况,立项依据、必要性及目的意义,项目实施技术路线和方法,项目可行性方案论证和推荐方案、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安排,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三)有关附件:

1.治理项目应附独立的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勘查(调查)报告。

2.有关规划审核意见。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出具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审核意见。

3.按申报项目类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所在地设区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应急调查报告;矿山企业性质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证明材料,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证明文件,资源枯竭城市批准文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存储凭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意见;省级以上地质遗迹保护区或地质公园的证明等。

4.续作项目还须提交前期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前期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实施效果等。

5.申报项目中有涉及社会稳定内容的(如移民搬迁、房屋拆迁、林、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出具征求当地群众有关意见材料。项目所涉及的群众须每户有代表签字。

第十五条

建立地质环境项目库。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年度申报和应急申报的地质环境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将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地质环境项目库。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择优安排”的原则,根据项目的紧迫性和国家、省年度计划及支持重点,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者安排下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单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项目的责任主体为申报项目的人民政府。申报项目的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部门或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一经确定,未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确定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并督促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项目概(估)算,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涉及建设或治理工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并经具备相应资格的图审单位审定,然后组织实施。同时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管理承诺书,并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和项目设计,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协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检查和监督,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勘查单位应当依照项目任务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勘查(调查)工作,野外工作应当经过野外验收,方可转入资料整理和成果编制;应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成果质量。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依照设计任务要求和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质量。设计前应对治理工程进行现场调查与复核;工程施工前应负责向项目施工与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应负责有关设计的变更与咨询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有关设计缺陷问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必须按规定验槽。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设计图缺陷的,应当及时反映和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工程监理任务要求和相关工程监理规范、规程,加强工程监督,确保监理工作到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施工实行跟班监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与进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变更,在实施过程中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涉及局部设计变更,不涉及项目范围、主体工程,且调整幅度在项目总费用20%以内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自行调整,经项目承担单位、监理、施工三方签证即可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查。

(二)涉及项目范围、主体工程的变更,或调整幅度大于项目总费用的20%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组织编制变更设计,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涉及项目地点和施工期限变更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

(四)因项目施工量变化需调增预算的,由财政承担的调增部分,项目申报单位的本级财政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建设或治理工程单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批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工程内容、施工期限、项目投资,以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项目基本情况。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全面完成项目任务后,应申请项目验收。建设或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分为技术预验收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二十八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地质环境项目的竣工验收、技术预验收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或治理工程项目的初步验收;省属矿业集团负责所属国有矿山治理项目的初步验收;省属地勘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承担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的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初审。

第三十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或单位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成相关专家和部门代表参加的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按照附件《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验收细则(试行)》进行。

实行项目验收专家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并由财政部门批复财务决算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验收批复。须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整改和完善,合格后由验收部门下达批复。

第三十二条

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其治理工程和保护工程,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具体维护和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料立卷、归档和汇交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部门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地质环境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追踪问效。

第三十五条

地质环境项目实行季度、半年、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国土资源(矿管)、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预算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中止并清算项目、追回项目资金、限制项目申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

(二)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扩大支出范围的;

(三)项目实施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项目长期不实施的,包括支出预算下达一年未完成实施方案编制、二年未开工、三年未完工的;

(五)项目竣工验收批复下达后,3个月内未将资料按要求归档的;

(六)项目实施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承担项目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责令停工整改、限期纠正或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办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提交的技术文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伪造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资质或冒用他人资质的;

(三)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监督管理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立项、招投标和验收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按有关政纪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地质环境项目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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