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案全面急救瑕疵腿型 本文关键词:瑕疵,急救,方案
大方案全面急救瑕疵腿型 本文简介:6大方案全面急救瑕疵腿型虽然此时还未摆脱冬季的尾巴,但当迷你裙这些短到只盖住小屁股,紧紧包裹着浑圆美腿的最in单品穿在模特儿身上时,羡慕的同时你也失去了最好的美腿时机。下边的六个快速破解拯救法,助你挥别象腿、O型腿、萝卜腿和水肿肥腿,不费吹灰之力!腿部拯救方案不是没有做过努力,甚至还花了不少心力,但
大方案全面急救瑕疵腿型 本文内容:
6大方案全面急救瑕疵腿型
虽然此时还未摆脱冬季的尾巴,但当迷你裙这些短到只盖住小屁股,紧紧包裹着浑圆美腿的最in单品穿在模特儿身上时,羡慕的同时你也失去了最好的美腿时机。下边的六个快速破解拯救法,助你挥别象腿、O型腿、萝卜腿和水肿肥腿,不费吹灰之力!
腿部拯救方案
不是没有做过努力,甚至还花了不少心力,但是象腿依旧的问题,还是让你无法自信地穿起,存放在衣柜已久的超短迷你裙,过着遮遮掩掩的日子吗?
抑或是明明就没有严重肥胖问题,可是一双曲线极差的鸡爪腿,始终令你时时打消想要展露腿部魅力的念头?在一次又一次期待或幻灭间,总令人无法不适时放弃抢救美腿的计画,可是你知道吗?多数导致失败的成因,皆是来自于错误的方法,所以给自己再一次机会吧!
起身加入此次变身大作战,不论影响你下半身魅力的腿部问题是什么,整合收列对应法门,各式专家和名人的心得分享,让你能够轻松找回傲人美腿,自信开心过生活。
肥胖橘皮SOS
肥胖橘皮SOS
女性的生理构造与男性不尽相同,所以格外容易在腹部、大腿和臀部积存较多的脂肪,以便怀孕生育下一代时使用,而在这样的先天条件下,若又碰上个人饮食不当、缺乏运动等后天因素,便会诱发脂肪局部大量囤积或橘皮组织的困扰。
Solution:虽然解决大规模脂肪囤积问题,最速效方法仍以抽脂整型为主,但是倘若你不喜欢这种藉助外力的因应之道,那么不妨从饮食控制和勤做按摩、运动面着手吧!
平常要避免食用高热量、高脂肪的食物,多摄取蔬菜、水果等高纤维食品,多做运动增加身体活动量等守则,都是专家们倍为推崇的作法,可是如果你真的没
有多余的时间,能够好好执行正确的美体计画,那么建议你可以利用简易的沐浴法,来达到消耗脂肪、热量,增加身体新陈代谢的效果,作法是以高于体温2~3度
的水温进行泡澡,每天至少要泡15分钟以上,而在浴池内滴入老姜汤汁,亦是可加强帮助消耗热量,活络筋骨与放松的方式。
水肿梦魇SOS
水肿梦魇SOS
久站或久坐一整天,回到家后双腿水肿得疼痛不已,这是许多上班族女性的通病,而导致水肿的成因,主要是来自于体内水分代谢不佳,以及摄取高盐分的食物,导致水分停滞体内,产生下半身肿胀的症状。
Solution:想要改善腿部水肿,除了可藉由增加日常活动量的方式,促进水分的代谢外,还要搭配改变重口味的饮食习惯,减少盐分的摄取。
此外,每天摄取至少5000cc的水分,更是解决水肿现象的不二法门,很多女性总会误以为,身体会水肿是跟水喝得太多有关,于是以减少水分摄取,企
图改善水肿问题,但事实上水分是维持人体循环代谢必备的物质,水分摄取量越是不足,身体代谢的速度就会越慢,当然水肿现象就会更加严重。
萝卜壮腿SOS
萝卜壮腿SOS
由于小腿部位的组成结构,多以肌肉和骨骼为主的关系,若是运动用力不当或是常穿高跟鞋,很容易出现肌肉特别发达的情形,于小腿后侧形成一块较坚硬的肌肉组织,即是我们所俗称的萝卜腿。
Solution:正因为小腿的皮下脂肪比率较低,所以运用抽脂的技术去改善,效果并不大,且随着整型科技的进步,近年来已有不用动刀切除,就可治疗萝卜腿的整型美容疗程。
外科医生徐典雄表示,运用肉毒杆菌来改善萝卜腿,是现在最时兴的方法,其原理是利用肉毒杆菌来抑制松弛肌肉的拉紧收缩,进而产生萎缩变小的效果,每次疗程约可维持半年之久,虽属于暂时性的治疗,但相对于传统以手术切除的方法来说,不仅无须术后的恢复期外,也较为安全。
O型曲线SOS
O型曲线SOS
尽管再怎么努力站直,两只腿就是没法站成一直线,这种源于骨骼的问题,困扰着许多女性,尤其当骨骼移位后,会压迫到周围的神经和血管,更是会加重循环机能不佳,影响到瘦身成效的原凶。
Solution:腿型出现歪斜现象,主要是因长期姿势不正确,徐医生表示,目前除了进行骨科手术外,很难以其
他整型美容术改善,但美体专家张淳淳却提供一种在日本已经风行多年的另类塑型法,即是利用一种具有弹性的绳,每天缠绕在腿型外扩的部位,然后双手扶住椅
背,身体向下蹲,直至大小腿呈45度角后还原,即可达到改变腿型的梦想,但此种方式需持续数个月才会显现效果。
黯淡无光SOS
黯淡无光SOS
明明腿部曲线完美到令人羡艳,可是一双腿就是很粗糙没有光泽,或是膝盖部分黑黑的满布皱纹,这些都会让你在穿上清凉衣物时,显现美中不足的缺憾。
Solution:从每天沐浴开始,使用较温和润泽的沐浴产品,增加身体肌肤的滋润感做起,沐浴后搽上润肤乳液,并每周为腿部肌肤进行彻底地去角质工作,尤其是膝盖、脚踝等有皱折的部位,除可有效改善腿部肌肤缺乏光泽、粗糙的问题外,柔亮肤质更有助于产生视觉上的修饰效果。
X型曲线SOS
X型曲线SOS
X型腿是指两足并立时,首先是两侧膝关节碰在一起,而两足跟则靠不拢,走路出现两膝打架互碰的步态。双脚并拢后只有膝盖能接触到,大腿小腿间都有缝
隙。属于生长期间的下肢变化,
一般会在四至六岁期间产生,如四至五六岁以后仍然出现X形腿,其原因可能是先天性遗传或后天因坐姿不良如W形坐姿等形成。
Solution
第1式
紧实大腿运动
1、坐在椅子1/3处,腰杆打直身体向上伸展。
2、双手置于坐椅两旁,左脚抬起向前,脚尖朝上。
3.
还原换边重复8-12下,共3次。
第2式
腿内侧运动
1、坐在椅子1/3处,双手手肘置于大腿内侧。
2、双手手肘用力往外撑,大腿用力向内收。
3、形成抗力停留5-10秒。
4、重复8-12下,共3次。
篇2: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之瑕疵及思考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之瑕疵及思考 本文关键词:瑕疵,城市房屋拆迁,思考,制度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之瑕疵及思考 本文简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之瑕疵及思考近年来,伴随着真正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开始表现出了强烈的城市化渴求:一座座新城的崛起,一个个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出现等等,这些都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中心的城市拆迁冲突直追农民负担、下岗失业已成为近年来群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之瑕疵及思考 本文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之瑕疵及思考
近年来,伴随着真正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开始表现出了强烈的城市化渴求:一座座新城的崛起,一个个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出现等等,这些都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中心的城市拆迁冲突直追农民负担、下岗失业已成为近年来群众上访的第三大焦点。据国家信访局统计,近三年反映城市建设特别是拆迁安置问题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地方还出现了恶性事件。拆迁之痛深深地刺伤了被拆迁人,也牵扯了地方政府大量时间和精力,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经济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审视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不难发现以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核心的一套拆迁制度规范,存在着明显的瑕疵,在保障公民权利与提高行政效率之间偏重后者,表现在:
(一)拆迁项目的民主性、正当性审查缺失
房屋作为被拆迁人的重要财产,对其进行拆迁应当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赋予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表达作为所有人的处分意见的权利和机会。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法国行政法上的公民抵抗权都明确,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作出不利处分决定前,均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和机会,即举行听证。在法治程度比较高的国家,进行房屋拆迁远不如我们这样简单、迅速,而是需要召开无数次的听证会,在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且给予其认可的充分补偿后,才能予以实施,并且如果被拆迁人有充分的理由不同意拆迁,政府当局也不会强制拆除其房屋。
而我国现有关于房屋拆迁的管理规定,充其量只是对房屋拆迁程序的规范,而对是否需要拆迁,何处需要拆迁等重大实体性问题没有涉及,也就是说拆哪里,是否需要拆,不与民商讨,由拆迁人和政府说了算。进行房屋拆迁一般应当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土地私有制,其土地征购制度与我们的房屋拆迁制度有类似之处,规定政府征地只限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项目之需要。在我国,《条例》没有明确城市房屋拆迁是否必须基于公共利益,这是一个很大的缺憾。由于我国现行法律都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就易使“公共利益”被泛化滥用,就会出现“化私为公”,而化私为公的目的是为了大规模、高效率、低成本地化公为私。在“公共利益”的装饰和遮蔽中,许多暴力拆迁有了更多的正当性,也有了更大的“震慑力”。
各地在拆迁时一般都宣告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国家、地方建设的需要,但实际是否如此很值得怀疑。一些地方招商引资建商品房盖厂房、影剧院甚至商业街都标榜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少开发商巧立名目,先以要建公益项目的名义取得各地出台的“优惠政策”,然后摇身一变成为商业设施或纯赢利项目,如北京宣武区庄胜二期危房改造,开发商以“房改带危改”立项,以“划拨”方式取得“危房改造居住用地”,但却在其上建造商品豪宅。上海市普佗区长寿路动迁,以建大型绿地为名,如今在这块大型绿地上盖起几幢每平方米高达万元的高层商品房。同属该区的宏申小区的27户商品房业主,被以建设“绿地工程”为名强制动迁,但小区业主要求就本小区拆迁后60年内不另盖建筑作公证,竟遭拒绝。江苏省淮安市某区黄金地段拆迁,名义上是“市政建绿”,结果“绿地”变成了当地一家著名房地产企业的办公楼。更有甚者,上海市74岁的何礼明老人,被“市政动迁”强行搬出后,其“待拆迁房”竟没有被拆除,而是装修一新改头换面,成为香港一家公司经营的酒楼。何礼明家的房屋属近代建筑,地处上海黄金地段,如在市场交易,少说也值百万元,但定为市政拆迁,他家只能拿到15万元,简直就是明抢。
(二)拆迁补偿标准缺乏市场化
在城市房屋拆迁成为不可避免时,如何对被拆迁人进行公正而合理的补偿就显得极为重要。《条例》规定,拆迁补偿范围是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对其所占土地使用权未作规定。而《土地法》规定,使用他人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时,应对现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实践中,对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是普遍现象,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因而认为可以无偿收回使用权。没有实事求是地考虑到大多数被拆迁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经付出了对价,只考虑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经过一定时期的开发,价值已经升高或升值潜力大,级差产生的效益十分可观,实施拆迁后有利可图。因此,对于支付了对价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既不合法又不合理,是典型的与民争利。
另一个问题是,对拆迁房屋进行补偿时,主要是将房屋作为一个静态物理意义上的住所来补偿。对于附着于其上的内涵丰富的权利,如被拆迁人对其房屋周围特有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十分熟悉,被拆迁后需要对新的环境有一阶段适应过程,被拆迁房屋附近附属设施完善,休闲、就医、入学方便等等便利未作充分考虑。实际操作中,即使是作为静态物理意义上的住所的拆迁补偿标准也很不公平,它是由市(县、区)政府部门制定,而且还是一种技术规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至于这种评估标准如何出台,依据是什么,是否履行了政府定价的法定程序,市民无从知晓。客观事实是,一些地方政府违反《条例》规定,自行出台评估技术标准,在实施拆迁时,不论什么样的评估机构,都要按照政府定的标准去评估,结果都是一样,注定被拆迁人要吃亏。虽然补偿价值高于建筑成本,但拆除1平方米就地再重购1平方,肯定还要赔不少钱,这也是被拆迁人拒签补偿协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行政立法超越权限自我授权
拆迁当事人,不论是开发商还是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拆迁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民事行为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所出现的纠纷应由法院裁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然而,《条例》却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及第八条把“民事基本制度和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列为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之要求,超越权限作出了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由行政机关裁决和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的规定。不但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干预了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订立,代替了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意思表示,而且以行政法规涉及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强制性处置。假如某开发商经政府同意,向建设局提交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便可以取得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是否同意不需考虑。开发商自己或委托其他机构去和被拆迁人商谈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完全平等、等价有偿),达不成协议时,开发商有权请求建设局裁决,要求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开发商洽谈并签协议,逾期不签,只要开发商给予了“标准”的补偿,就有权请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在多数情况下,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就是因为补偿标准达不成一致意见才没有签协议,但有关部门不管这些,仍会依法强拆。形成了开发商和拆迁户谈不成不要紧,政府会帮他强拆,而且补偿标准还是开发商的原定方案。强拆的前提是行政裁决,而裁决是对拆迁当事人双方的,但被拆迁人就无权请求政府不实施强拆,《条例》没有平等地维护双方权利。更为突出的是,一旦实施了行政强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发生了变化,开发商只要给予了补偿(不管拆迁户是否满意),他就再无义务。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拆,费用仍由被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服,但房屋已被拆掉,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力度十分微弱。如告开发商,又不是开发商强拆;如告政府,政府是应开发商申请并给予了补偿,似乎没错。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欲哭无泪,投诉无门,有些人以死抗争。2003年9月15日,安徽省青阳县农民朱正亮因新房被强拆,在天安门金水桥旁点燃身上汽油,被民警扑灭。9月19日,镇江市在强制拆迁中,拆迁户王志军点燃浇在自己身上的汽油,同时抱住一名拆迁工作人员欲同归于尽。
政府实施城市土地储备,其本质是先买后卖做生意,政府自己就是拆迁当事人,如果再由政府来裁决,就形成我要拆你房屋,来和你谈,你必须和我谈,你不按我制定的补偿标准和我来谈,我就裁决你,我在按我的标准给你补偿或向公证机构提存后,可以组织力量把你强拆了。这还是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民事关系?面对即将开来的推土机,被拆迁人能有什么选择?
(四)拆迁实施和管理角色错乱
《条例》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拆迁。目前,有资质的机构是市(县、区)建设局的下属企业拆迁安置中心。这个中心又与拆迁管理机构拆迁办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挂牌出让的制度要求和政府经营城市过程中,政府看中哪块地,便由土地储备中心办理手续,取得拆迁许可证。再委托安置中心实施拆迁。根据政府制定的评估标准,由中介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安置中心(拆迁办)工作人员据此和被拆迁人谈判,软硬兼施迫使对方签下“城下之盟”。如果被拆迁人拒绝签这种“平等”协议,安置中心便代委托人土地储备中心向建设局(拆迁办)申请裁决,建设局(拆迁办)就举行听证并下达裁决,要求被听证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和安置中心(名义是储备中心)签协议,否则……
至此,大多数被拆迁人便乖乖就范。如果此刻被拆迁人还拒绝签协议,拆迁办便以建设局名义下限期搬迁裁决。安置中心(名义是土地储备中心)在按政府核定标准(形式上是中介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偿后,就可以组织有关强力部门实施强拆。
国家明确要求政企分开、拆管分开,但由于部门利益和效率两大因素,现在普遍存在着拆管不分问题。在拆管一体化程序中,拆迁办角色独特,一会是谈判人员(安置中心)与拆迁户平等协商,一会儿又成了仲裁者,最后还成了强拆的实施者,成了“二政府”。这种做法还有什么公正性?在拆迁一线工作人员中,还有少数人以权谋私,慷国家、集体和委托人之慨,多给补偿,自己得利。这种腐败造成的补偿不公平,更易引起本来就不满的拆迁户的对立情绪,引发上访。
二、对拆迁工作现状的三点建议
(一)立法机关应察漏补缺完善制度
城市房屋拆迁大多打着“经营城市”为民造福之名,对此过程中出现的补偿标准偏低,暴力行政等问题,我们需要从行为上纠偏改错,需要从制度上去查漏补缺,更需要从观念层面上去寻根溯源。城市化的目标应该是体现人民选择意愿,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人民城市”,而不是在强行剥夺人民利益后堆砌而成的“政绩城市”和专为取悦外来投资者而建的招商城市。为此,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对《条例》进行违宪审查,撤销其中越权条款,并对公共利益及其实现过程即国家征收权力进行立法。将公共利益严格界定在国防、外交等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之事项,将修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码头、桥梁、地铁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作为“特殊情况下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这些目的,需要征地、拆迁的,在给予公正合理和市场化的补偿后,可以按一定程序动用国家行政强制力。而将目前常被滥用的市政“建绿”、办学校、建医院等项目,因其含有商业因素且立项、变更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不列入公共利益范畴,不给各地对“公共利益”有作扩张性解释的机会。对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国家行政权力一律不得作直接干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其纠纷让司法机关裁判和执行。
(二)监察机关应全面监督有所作为
1、监察机关可以参与拆迁项目的审查。在现行《条例》未作修正的情况下,它仍是全国范围内拆迁工作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监察部应对拆迁工作开展专项治理和执法监察,使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名正言顺对下级政府经营城市时的拆迁项目进行必要的干预。以拆迁是否具有直接性、非赢利性和共同福利性为标准,审查项目是公益性还是商业性。在判断项目的性质时,要走群众路线,而不能像目前这样由官员直接拍板。要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实施拆迁项目的决策程序,看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听证和论证。要防止在发展思路中更多地考虑城市建设的规划,城市形象的提升,从而忽略、挤压了较低收入人群的生存空间。要防止下级政府及部门把拆迁户的利益当成发展成本。对建绿地、搞市政道路等项目在充分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钉子户”依现行《条例》采取行政强拆应当支持。对以“危房改造”、“老城区改造”、“建绿”为名,行圈地之实,在“善待平民”与“厚待开发商”之间倾向后者丧失社会公平正义之商业拆迁项目,应当制止。要谨防少数人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权力寻租。对于商业目的拆迁一般不允许行政强拆。
2、监察机关应当监督拆迁实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已决定实施的拆迁项目,监察机关要全程予以监督,如对计划委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发放、规划局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国土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放和建设局拆迁许可证发放都应进行严格监督,杜绝违规审批违法许可。对建设局召开的有影响的拆迁裁决听证会更要参与,多听民众呼声,及时掌握情况,依法监督裁决。要在政府的组织下,督促物价、房管、建设等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地制定公平、合理、市场化的评估技术规则,从源头上解决补偿标准过低损害民众利益的问题。要认真落实建设部《拆迁评估技术意见》,规范地参与成立专家评估委员会,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明确拆迁性质不影响补偿标准,公益和商业拆迁补偿标准一致,保证每平方米补偿基本不低于同类地区、同一时间二手房价格。
对土地储备项目和拆迁安置中心作为受托人进行拆迁的其他项目,监察机关应当主动出击,以保稳定为己任,严格履行职责,督促有关方面实行公示制,要在拆迁范围内适当地段设立公示栏公示如下内容:(1)拆迁许可证内容;(2)评估结果;(3)本地段拆迁补偿标准;(4)拆迁工作流程图;(5)产权调换的房源(如果有)及拆迁组织;(6)动迁人员;(7)评估人员名单。必要时,对已签协议且搬空的房屋进行核查,看有无高估冒算,再查待拆房屋是否真正拆除,防止借拆迁之名,行低价购买之实。要严肃查处拆迁实施过程中的腐败问题。
3、监察机关必须支持职能部门严格执法。监察机关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旗帜鲜明地支持规划、城管等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坚决刹住违章抢建之歪风,不让少数人想借拆迁之机发横财的企图得逞。保障强力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违规发放文件和许可证使违法建筑合法化的行为,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和铁的纪律维护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律制度的严肃性。
(三)业务部门应强化管理
1、建设部门要将拆管分离要求落到实处。拆迁办和拆迁安置中心必须分离,要对现有的国有企业拆迁安置中心进行改制,割断其与拆迁管理部门在人、财、物上的联系,让其自主经营。坚决杜绝“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现象。同时要实施多条腿走路战略,打破地域分割和封闭经营,组建、引进多家拆迁实施单位,运用市场化方法,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实施单位。拆迁管理部门应和建工、工商、安监等部门通力合作,通过资格审核和日常检查等方法加强对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杠杆两种方法引导拆迁实施单位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2、有关方面应完善公平合理的拆迁评估机构选择方法。要引入公证抽签制度,选择合格的评估机构,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公正。
3、拆迁管理部门要规范拆迁裁决程序,避免简单粗暴、一裁了事。对被拆迁人要多抚慰,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实事求是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实行有情操作,在下强拆裁决时应慎之再慎,确保强拆面不能大,坚决杜绝违规拆迁、野蛮拆迁和滥用强制手段。
最后,建设、房管、规划、土地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完善补偿机制,配套地实施拆迁安置房、中低价商品房和解困房工程,确保不同收入层次的被拆迁人有房住,维护社会公平,使广大弱势群体能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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