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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日期:2021-05-1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农村合作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文关键词:重大事项,农村合作,制度,银行,报告

农村合作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文简介: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重大事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

农村合作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文内容:

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

重大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三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分支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五)辖内分支机构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六)辖内分支机构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辖内各分支机构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八)辖内各分支机构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一)、(二)、(三)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总行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四)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五)、(六)、(七)、(八)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告。第八款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委派会计负责报告。

第五条

总行在接到辖内各分支机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总行报告的有关责任人,总行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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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习《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讲话稿:明确《守则》要求坚持从严任职

学习《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讲话稿:明确《守则》要求坚持从严任职 本文关键词:守则,党组,任免,任职,党委

学习《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讲话稿:明确《守则》要求坚持从严任职 本文简介:学习《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讲话稿:明确《守则》要求坚持从严任职近日,中组部修订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并明确了“两个不得”、“三个不上会””和“凡提四必”、“五个不准”的要求。对人事任免有了更加严格的制度规范,从行动上落实了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使全面从严治党

学习《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讲话稿:明确《守则》要求坚持从严任职 本文内容:

学习《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讲话稿:明确《守则》要求

坚持从严任职

近日,中组部修订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并明确了“两个不得”、“三个不上会””和“凡提四必”、“五个不准”的要求。对人事任免有了更加严格的制度规范,从行动上落实了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清风正气在干部人事任免上得到进一步贯彻。

“两个不得”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

这是在“关键少数”上下功夫。干部选拔唯有把握住这些关键少数,强调“任用讨论决定关”的作用,才能为干部选拔任用开出一剂不正之风的良方、才能选拔出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这个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时期,选拔的干部必须是符合人民群众心愿的好干部,必须经过党和人民同意认可,必须使任用人选经过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避免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的事件发生。必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形成一个震慑作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选出人民心中的好干部,防止一言堂、任人唯亲、抱团腐败的现象发生。所以,将“两个不得”纳入到《守则》中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三个不上会”即讨论决定时,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这就从程序上保证了干部任免的严肃性。

守好“进门”的程序指令。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制定好进门的规矩尤其重要,否则就会导致良莠不分、泥沙俱进。《守则》明确提出

“三个不上会”的要求,这个规则程序,为哪些人、怎么进提供了一个基本遵循,按程序指令办事,才能保证过程健康有序运转,不能降格以求,也不能变通应付,更不能当作聋子的耳朵摆在一边。程序的严明才能保证人选的正确性,唯有严把程序关,才能使每一个选人环节不出错,既符合法定程序,又符合群众要求。

“凡提四必”即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党员干部的提拔,是关乎民生福祉、国家昌盛的大事。选出的干部,若是“有病”,必然会损害人民的利益、国家肌体的健康,更别说“中国梦”“小康梦”的实现。所以,选拔国家人才,必须防止“带病提拔”。有没有干部带“病”进入,关键在于“把门”是否严格。“凡提四必”便严格把握了这个“入口关。”让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第一时间就被刷下来,将可能危害人民幸福、国家发展的“蛀虫”扼杀在摇篮里。

“五个不准”即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将讲纪律挺在前面,坚定的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选人用人标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纪违规提拔上来的干部要严厉打击,对把关不严的关键少数要“零容忍。”发现一起,惩处一起,警醒一片,用维护《守则》最坚决的态度,堵严堵实“带病提拔”之门。

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再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落实,就会变成蒙灰的“典藏”,甚至是废弃的纸张。所以,要将《守则》要求作为铁的纪律护航人事工作,营造好的风气选出好的干部;时刻亮出纪律之剑,让藐视亵渎制度之人尝到“冲动的惩罚”

;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建设出万众一心干事创业、聚力改革的积极局面。

篇3: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的事项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的事项 本文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章程,事项,自由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的事项 本文简介: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的事项一、公司的经营范围【法条】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条】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的事项 本文内容: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的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法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条】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决议机构、数额限制

【法条】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分红方式

【法条】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五、股东会会议有关

【法条】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六、董事任期

【法条】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七、董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

【法条】四十七条。(注,股东会职权也可由章程规定更多—三十八条,经理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十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八、执行董事的职权

【法条】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九、职工代表的比例

【法条】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十、监事会议事规则

【法条】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公司)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比例

【法条】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二、股权转让

【法条】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十三、股东资格的继承

【法条】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阻止公司解散

【法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五、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法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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