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加班时间控制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公司员工,加班,控制,时间
公司员工加班时间控制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公司员工加班时间控制管理规定公司各部门:一、目的:1.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工作任务。2.劳逸结合,保护员工有一定的休息时间,保证身体健康。3.保证公司运营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
公司员工加班时间控制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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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加班时间控制管理规定
公司各部门:
一、目的:
1.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
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2.劳逸结合,保护员工有一定的休息时间,保证身体健康。
3.保证公司运营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
加班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
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员工需有计划的组织展开各项工作,提高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按程序层级签字才予批准。
2.
加班时间限制
(1)办公室、后勤、职能配合部门一般周一至周六工作日内,因工作需要每日加班不超过1小时;
(2)生产车间人员因工作需要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例外。
3.健康第一原则。
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
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根据生产计划做好班次安排和轮休计划,在不空岗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得到合理休息,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4.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
加班费。调休不能累计,当月发生当月结清,次月重新核算。
四、加班认定
1.公司对办公室、后勤、职能配合部门人员不主张加班,有效利用上班时间完成本职工作,对于未完成的工作属于职责范畴当中,不能算为加班。如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填写《加班申请表》需报部门负责人签字才为有效加班,时间为下午17:20以后需加一个小时以上者才为有效加班时间;
2.公司对办公室、后勤、职能配合部门人员于周休、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填写《加班申请表》需报部门负责人签字才为有效加班;
3.公司对生产人员的加班根据生产任务有效计划进行安排,合理控制好人员、时间和工作强度。各生产生任于每天下班前一个小时把是否需要加班的人数、时间填写好《加班申请表》报于生产经理核实签字后才为有效加班,于第二天早上把《加班申请表》上报于人事行政办公室。加班一个小时以内的生产经理核实签字,加班两个小时以上者需由生产经理签字后,再由总经理签字审批。特殊原因未能签字和上交申请表者于24小时之内补齐;
4.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不算加班可调休处理)。
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或另个人原因导致未来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3)公司对各部门人员于早7:40-17:20临时安排或工作岗位职责需要所发生的不算为加班;
(4)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出差补贴另计);
(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五、加班审批流程
1.平时工作日、公休日加班:
审批流程:当日加班前一个小时员工填写《加班申请单
》
直
接上级审核签字
总经理审核签字(2个小时以上)
次日24小时内交到人事行政部备案。
2.法定假日加班:
审批流程:加班前一天员工填写《加班申请单》
直接上级审核签字
总经理签字
当日下班前交到人事行政部备案。
6、
加班补偿
1.加班调休
(1)员工加班后,根据加班时间,一律安排调休。
(2)调休时间不累计,当月发生当月休完,特殊情况需累计的不超过三天,具体调休时间由部门负责人灵活安排。
2.
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公司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1)加班以小时为单位,全天的以天为单位;
(2)小时加班工资=基本工资÷(应工作天数×8小时);
(3)天加班工资=基本工资÷应工作天数
(4)按日工资核算的另外单计
3.下列人员(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费:
(1)中层以上员工
(2)临时工人、司机、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员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补贴规定的,故不报支加班费。
七、执行原则
1.《加班申请表》必须与考勤机一致和齐全,如不一致或不全者视为无效加班;
2.加班人员必须填写好当日《加班申请表》,并于加班次日24小时内提交给人事行政部,无《加班申请表》和考勤记录,其实际加班视为无效。相关负责人应切实负责加班申请的审批,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谎报加班出勤者一律严惩。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
4.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5.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不服从管理者,公司通报,进行相应罚款。
八、责任监督
由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先由生产主任负责再由生产经理)、人事行政部(人资)、财务、总经理共同监督完成
9、
其他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公司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加班申请表》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加班管理
规定
抄
报:总经理办公室
抄
送:公司各部门
拟
稿:
审
核:
加班申请单
申
请
人
所在部门
加班类型
[
]
日常加班
[
]
休息日加班
[
]
法定假日加班
加班日期*年*月*日
加班原因:
加班时间从…至…
加班人数
总加班时数
直接上级:
总经理签字
:
人事部签收:
备注:审批流程:加班前一小时或前一天员工填写加班申请单---领导签字---当日或次日交人事部。
篇2: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江苏省,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二条
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四、
转
学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一)
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二)
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三)
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四)
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省辖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并应补学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二)
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
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四)
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五)
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
在休学期间的。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六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再向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跨省或跨省辖市转学,需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应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如确有困难的,也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八条
在籍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
五、
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定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特殊情况未到复学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六、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退学:
(一)
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二)
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三)
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四)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三年以上者;
(五)
出国(境)定居者;
(六)
其他不能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上述情况准予退学,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后,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一年之内或刑满释放后,如属未成年人,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学习,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准予回校学习,并重新恢复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七、
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评价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在确保课程计划和选修制度正常执行基础上,突出评价的过程性与发展性,重点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务求内容全面、客观、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规范,满足学生主动、个性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个别学生学业水平优异,实际已经达到高一年级水平的,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跳级。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在原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章或奖品)、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学金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并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家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本人及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和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应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如已属成年人,学校可开除其学籍。
八、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一)
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应有学分;
(二)
三年内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个学分);
(三)
获得28个选修学分(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个学分);
(四)
总学分不少于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达到要求。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应认定为结业。学生中途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者),应认定为肄业。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7月底之前。
第三十九条
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各类证书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学校同时须将学生毕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条
各类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往届毕业生需要学历证明时,可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第四十一条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如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
保障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接收已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就读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全省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十、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1992年颁布的《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篇3: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保质期,商品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一)目的保证商品先进先出,有效避免过期商品。(二)范围1、适合于保质期、保存期、有效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等所有商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部分消杀用品、部分玩具等。2、以下所称保质期包括保存期、有效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等。(三)内容规定一、商品先进先出管理1、批量较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
(一)目的
保证商品先进先出,有效避免过期商品。
(二)范围
1、
适合于保质期、保存期、有效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等所有商品,包括食品、药
品、化妆品、部分消杀用品、部分玩具等。
2、
以下所称保质期包括保存期、有效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等。
(三)内容规定
一
、商品先进先出管理
1、批量较大的商品验收后,整箱商品应按照生产日期先后顺序存放,仓库内每层货架最前
面、最上面应存放最先生产日期的商品,依次至最下面、最后面应存放最后生产日期的
商品。
2、商品在出仓时,应先出最先生产日期的商品,依次至最后出最后生产日期的商品。
3、商品上柜时,应按照生产日期的先后顺序摆放,最先生产日期的商品摆放在货架的最前
面,依次至最后生产日期的商品摆放在货架最后面。
4、商品销售过程中,营业员必须随时注意按照商品先进先出的原则对商品进行整理,并填
写商品保质期检查表。
5、对没做到先进先出的当事人,将根据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惩处。
二、商品过期、临过期时间界定
1、概念
1)商品验收期:是指在商品进入保质期后可以进货验收的时间。
2)商品保质期临期:是指商品在达到保质期前必须对销售剩余商品进行处理的时间段。
3)商品过期,是指商品超过保质期。
2、商品保质期验收、临期商品下架要求:
1)物流中心送货商品的保质期限要求:
国产商品的剩于保质期必须在该商品整个保质期
限的80%以上,进口商品的剩于保质期必须在该商品整个保质期限的70%以上。
2)门店商品验收期、商品近保质期预警期和商品过期的时间界定如下:
有效期1天的,必须在当天早上送货验收,当天未销完即停止,销售并清退撤柜。
有效期1天以上3天以下的(含3天),须在第一天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
有效期3天以上7天以下的,须在第一天起前3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
有效期为7天以上10天以下的,须在前5天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一天停止销售。
有效期为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须在前7天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2天停止销售。
有效期15天以上30天以下,须在前2/3保质期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3天停止销售。
有效期为30天,(一个月)以上90天(3个月)以下的须在前2/3保质期送货验收,截止
保质期前5天停止销售。
有效期为90天(3个月)以上180天(6个月)以下的须在前2/3保质期内送货验收,
截止保质期前15天停止销售。
有效期为180天(6个月)以上365天(1年)以下的须在前2/3保质期内送货验收,
截止保质期前30天停止销售。
有效期为365天(1年)以上3年以下的须在前2/3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90
天停止销售。
所有将近或已过1/2保质期的购销商品(即不能退换货的商品),验收员有权拒收(特
殊情况除外)。
所有粘贴有其他商场标价纸的商品不予验收。
所有标识有两种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的商品不予验收。
所有外表生锈的商品或外包装标识模糊没有中文标注和厂家名称或地址的商品(如罐头
食品,铁罐奶粉等)不予验收。
三、临期商品清理
1、可退临期商品的清理
对可退货的商品,门店相应营运主管/店长在商品停止销售前三天(外区提前五天)通知供应商去分店退换商品。
2、不可退货临期商品清理
1)保质期为6个月以下(含6个月)、三个月以上的,在保质期前一个月进行清理申报;保质期为一年以下(含一年)、六个月以上的,在保质期前三个月进行清理申报;保质期为两年以下(含两年)、一年以上的,在保质期前五个月进行清理申报;保质期为两年以上的,在保质期前八个月进行清理申报,采购中心在收到分店提报日起7天内(非食品在21天内)必须将处理方案反馈给分店。(必须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
2)不能退货的商品,且不影响到顾客消费安全的,商品部门主管需在商品停止销售前一周将
明细报给采购部负责人申请降价处理,并抄送一份商品明细给公司运营部负责人。采购部
负责人需将处理方案在收到提报后7天内(非食品21天内)反馈给分店商品部主管,对
同时抄送一份商品明细给公司运营部负责人。降价的幅度由临期残损的具体情况而定;
3)分店商品部在收到采购的处理意见当天即按照采购回复对临期商品进行清理,如果清理效
果较差(时间过半,销售数量没有过半)可以申报二次处理,所有临期商品原则上要再处
理期全部清理完毕。未清理完毕的由分店按报损流程《门店_商品报损报溢流程图》填写
报损单作报损处理,对报损的商品分店财务部、防损部、收货部和商品部主管共同确认商
品的残损值,内销员工或进行其它方式的处理。
4)不能退货且影响销售安全的商品,在临期撤架后由商品部主管制作报损单,分店店长签字
确认后交由收货部报损,此类商品在报损后销毁并清理出商场。
5)财务中心在供应商结算时按照合同分担比例和分店提供的报损数据对供应商进行扣款;
四、临期商品清理注意事项
1、可退货的临期商品,分店需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将完成所有临期商品清退工作。
2、降价(买赠)清仓商品,必须在指定的区域进行销售,并明确标示出“清仓处理”等字样,此类促销商品不允许出现在排面上。(企划部统一制作)
3、所有处理方案必须经采购经理审批下发分店。如需负毛利操作必须按流程审批。
4、所有报批文件及批复文件必须抄送给公司防损稽查部,以备监督查处。
五、违反商品保期处罚规定
l
违反商品保质期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1、
物流中心对超出商品验收保质期验收的,对物流中心收货负责人扣20分,对验收直接
责任人扣20分;
2、
门店验收超过验收期商品,对门店店长罚款20分,
对直接责任人处罚20分;
3、
因促销等原因,物流中心或门店对超过验收期商品进行验收的,必须凭采购主管级以上
发出电子邮件或提供书面知会,否则视为违反商品保质期验收规定处罚。
l
违反商品保质期管理处罚规定
1.
各门店每周一上午9:00必须由店长组成的食品安全检查小组,对门店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检查,不执行食品安全检查的对门店店长扣20分。
2.
各门店不按规定建立、填写商品保质期检查表,对货区责任人每个单品扣0.5分,店长、主管连带扣0.5分/单品。
3.
门店临期商品未按规定时间下架隔离卖场,对货区责任人每个单品扣1分,店长主管连带扣1分/单品;
4.
发现门店过期商品第一次未按规定时间下架隔离卖场,对货区责任人每个单品扣30分,店长、主管连带处罚各扣20分/单品;第二次发现过期商品对直接责任人辞退,对管理人员降职处罚。
5.
门店因出售保质期遭到索赔,经济损失责任由货区责任人承担50%;主管承担20%;店长承担20%;
6.
保质期在1个月以下的自采商品,门店应在商品保质期到期前7日必须反馈采购部必须在2日内给予解决,采购部没有出具体解决方案给到营运部/门店,对采购项目负责人扣50分。
7.
门店在接到采购对临近商品处理方案没有执行落实的对营运项目负责人扣50分,责任店长扣50分;
8.
保质期在1个月-3个月以下的自采商品,门店必须在近保质期前15日反馈采购部,采购部应在收到反馈后的3日内给予解决,采购部没有出具体解决方案给到营运部或门店的给予采购项目负责人扣50分;
9.
保质期在3个月-6个月以下的自采商品,门店必须在近保质期前1个月前反馈采购部,采购部应在收到反馈后的7日内给予解决;采购部没有出具体解决方案给到营运部或门店的给予采购项目负责人扣50分。
10.
保质期在6个月-9个月以下的自采商品,门店必须在近保质期前2个月前反馈采购部,采购部应在收到反馈后的7日内给出解决方案;采购部没有出具体解决方案给到营运部或门
店的给予采购项目负责人扣50分。
11.
保质期在9个月-1年以下的自采商品,门店必须在近保质期前3个月前反馈采购部,采购部应在收到反馈后的7日内给出解决方案;采购部没有出具体解决方案给到营运部或门店的给予采购项目负责人扣50分;
12.
保质期在1年以上(含1年)的自采商品,门店必须在近保质期前4个月前反馈采购部,采购部应在收到反馈后的14日内给出解决方案;采购部没有出具体解决方案给到营运部或门店的给予采购项目负责人扣50分;
13.
经查证属实物流中心、门店因人为原因(如没有做到商品先进先出等)造成商品近保质期或商品过期的,对商品所在部门负责人扣50分;
14.
账结临期商品按上述时间段通知供应商退货,供应商明确表示不退货的,门店必须在当日应上报相关采购负责人处理,采购相应负责人应在上述相应的时间段进行处理完毕。门店不能按上述时间段通知供应商退货或供应商明确表示不能退货时未能及时上报采购或采购不能按规定进行处理临期商品的,对相应的负责人各扣50分。
六、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奖励机制:
门店严格照保质期管理规定操作,对临期商品采取积极措施,连续三个月门店无顾客投诉和公司检查人员未发现过期、变质、三无等商品的门店将对该门店奖励500元活动基金;连续6个月未发现过期变质商品,将对该门店奖励1000元活动基金。
如员工在商品保质期内发现:商品霉变、生虫、有杂物、商品无生产日期、窜改保质期、一个商品有两个保质期应立即上报防损稽查部;经防损稽查部核查属实的,给予发现人奖励100元现金。
七、监督机制
1、本规定的执行检查由公司稽查防损部主导,其他部门配合。稽查防损部必须严格检查分店商品是否执行先进先出的陈列原则,对于未按照此原则进行商品陈列的引起的商品临期或过期,稽查防损部有按规定进行处罚的权力。
2、稽核人员在卖场货架上发现过期的商品时,应出具实物负责人扣款分配表,经店长或值班经理确认交由人事录入扣款。
3、财务每月将临期商品清理的损失汇总计入门店商品损耗中,对门店进行考核。
4、门店人事每月10日传上月稽查扣分明细签字版至稽查部。
附1:商品保质期管理规定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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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防损部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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