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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日期:2021-06-1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调查处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制度,调查,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本文简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一、事故报告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本文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

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交通局及公安局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再由指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统计与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材料搜集:发生事故单位、地点、时间;受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受伤害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伤害者何时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伤害者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健康状况。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相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和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对证人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坍塌、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

6、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平面标准距离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现场调查组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执行。事故原因、责任者处理意见、事故性质和责任、应汲取的教训、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照企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劳务协作队伍安全生产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协作队伍发生事故,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八、事故统计:

由安全环保部汇总统计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九、职工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提供二人以上的旁证材料,每人各写四份,并盖上右手拇指指印分别报公司安质部、社管中心各二份。

2、医疗证明:入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原件送社管中心、复印件二份送安质部)。

3、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各四份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四份原件

十、伤残鉴定所需资料(报社管中心)

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工伤事故旁证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6、工伤指定医院复查诊断资料。

7、住院医疗费发票(并附用药清单)。

篇2:公司人事考勤制度

公司人事考勤制度 本文关键词:考勤,人事,制度,公司

公司人事考勤制度 本文简介:公司考勤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3.管理规定3.1.工作制度3.1.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

公司人事考勤制度 本文内容: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

管理规定

3.1.

工作制度

3.1.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1.2打卡制度

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手工考勤制度

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

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3.2加班管理

3.2.1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加点是指员工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为完成领导安排的额外工作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

本规定中所指的“加班”,包括以上加班、加点两种情况。员工在完成计划工作目标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加班加点不作为加班,因增加非计划内工作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时,可申请加班,加班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总经理,否则为无效加班。

3.2.2加班申报及补偿规定

3.2.2.1公司提倡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不允许因低效及能力原因完不成本岗位工作。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对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加班可按1: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3.2.3.4如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未设文员,以上职能由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指定的人员履行。

3.2.4倒休

3.2.4.1员工倒休需提前申请,并以不影响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工作为前提下当月完成,跨月作废且以往年度的不再做继续累计。倒休需填写《倒休申请表》,由部门考勤员确认当月的加班实际天数签字后,交主管/经理、主管副总签批。

3.2.4.2当月倒休最小单位按0.5天计算。

3.2.4.3无加班批准记录而批准员工倒休的,公司按旷工处罚批准人,旷工天数为批准员工倒休天数。

3.2.4.4员工自行倒休的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按严重违纪处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补偿。

3.3各类假期规定

3.3.1病假

3.3.1.1员工休病假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3.1.2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00前通过电话向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3.1.3员工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当月病假累计3日内的,扣发日工资的50%,超过3日以上,在7日以内的,扣发日工资的70%。超过7(含)日以上的,从第7天开始,执行医疗期工资,医疗期工资=所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标准进行劳动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公司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6个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3.2事假

3.3.2.1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3.3.2.2休事假需按公司规定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员工休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请。

3.3.2.3休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资的100%

3.3.3有薪节假日

3.3.3.1每周六、周日为法定公休日。

3.3.3.2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3.3.3.3临时调休:临时调休指因节假日关系,为方便员工休息或公司办公方便,由公司统一临时调换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

3.3.3.4临时休假:临时休假指因特别情况,由公司统一临时通知休息或提前结束工作时间。

3.3.4婚假

3.3.4.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及劳务工)可享受3天婚假,公司对于晚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可享受晚婚假15天;

3.3.4.2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6个月内使用,并须一次休完,期间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过期不予保留;

3.3.4.3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部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一次性连续休完;

3.3.4.4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3.3.4.5婚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3.5丧假

3.3.5.1凡与公司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丧亡,可休丧假3天。

3.3.5.2员工请丧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应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3.3.5.3丧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3.6产假与哺乳假

3.3.6.1凡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的已婚女员工可享受,其余按病假处理。

3.3.6.2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的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3.3.6.3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30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3.3.6.4男员工可享受晚育奖励假。

3.3.6.5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产假期满,需增加假期的按事假办法执行。

3.3.6.6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从休产假日起计算),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3.3.6.7男员工凭医院证明可在配偶生产时享有连续2天陪产假。

3.3.6.8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产前检查、哺乳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3.6.9产假、陪产假均须将休假起止日期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3.7计划生育假

3.3.7.1计划生育假,人工流产或节育手术的员工,根据相关计生规

定,提供证明文件,给予3至15天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

3天

节育手术

5天(男)、15天(女)

3.3.7.2已接受节育手术的员工,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的节育检查,经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可休假1天。

3.3.7.3计划生育假,应填写《请假申请单》,附医院有关手术证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按规定批准。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3.3.8工伤假

员工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必须填写《工伤报告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休假按工伤假处理;工伤假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3.3.9公司年假

公司为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特在法定年假的基础上,增设公司年假。年假为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

3.3.9.1员工累计工作(从入职公司之日起计算)已满1年不满5年者为每满1年年休假1天(满2年为2天……),5年及5年以上年休假为5天

3.3.9.2年休假当年内有效,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不以其他方式补偿。

3.3.9.3凡年休假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休假时间和工作交接情况,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3.3.9.4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1天或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当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员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并报人力资源部

3.4请假制度

3.4.1员工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

3.4.2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00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4.3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3.4.4请假的核决权限

天数

人员

1天(含)以下

3天以内

4天(含)以上

一般员工(固定工)

部门主管/经理

主管副总经理

总经理

部门主管(含)以上

主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劳务工

部门主管/经理

主管副总经理

注:如因主管/经理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在得到主管本人电话许可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

3.4.5对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但必须在事后2天内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3.4.6《请假申请单》需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审批的,由本部门考勤员(文员)呈递办理《请假申请单》经审批后,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存并通知本人。当月27日前连同考勤表一起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4.7员工请假、外出期满应在3日内销假。因未及时销假而造成员工本人的考勤记录异常,人力资源部有权不作任何修改。

3.4.8各类假期(除带薪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外)在休假期间所跨的公休日均作相应假别的休假处理。

3.5缺勤规定

3.5.1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打卡者,视为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扣款50元,10分钟以上扣款100元,30分钟以上按0.5天事假计.

3.5.2旷工扣款规定:

3.5.2.1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

3.5.2.2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三倍扣款。

3.5.2.3凡旷工连续两天或全年累计三天者,一概予以违纪辞退,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3.6其他

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照规定或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应连带处分。

10

篇3: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本文关键词:事故调查,统计,制度,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本文简介: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1)总则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通过对人身、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根基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本文内容: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1)总则

第1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通过对人身、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根基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三不放过”)。

第3条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制度作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部门和二级单位以及包括基地建设在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2)事

第1条

人身事故

1.1

记录事故:

1.1.1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1.1.2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1.1.3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1.2

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伤职

工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3

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1.4

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1.5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2条

机械设备事故

2.1凡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机械设备事故

2.2

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2.2.1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2.2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2.2.3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6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事故)。

2.2.4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3)事故调查处理

第1条

即时报告

1.1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公司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

1.2

特大、重大机械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公司汇报,

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3.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1.3.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

计;

1.3.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2条

事故调查组织

2.1

人身事故调查组织

2.1.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队(班)长报告,由队(班)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报告。

2.1.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队(班)长报告,由队(班)长报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行政负责人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管部。

2.1.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

严重未遂事故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项目经理)主持,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表”报送公司安管部门。

2.1.4“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由安管部分别报送省电力公司和当地政府安监部门批复。

2.1.5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2.1.6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2.2

机械设备事故调查组织

2.2.1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公司安全管理部、技装部在2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2.2.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会同技装部组织事故调查组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2.2.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公司分管经理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市电力公司安监部门等管理部门在6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2.2.4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相关电力公司,由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在9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第3条

事故调查程序

3.1

保护事故现场

3.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3.1.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3.2

收集原始资料

3.2.1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管理部或委托事故单位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笔录,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公司安全管理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2.2事故调查组处理后,安全管理部及时将有关材料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安全工作票以及事故的原始材料等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2.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物件管理人。

3.2.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以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

调查事故情况

3.3.1人身事故

3.3.1.1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3.3.1.2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设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3.1.3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情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3.1.4应查明事故现场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光泽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治疗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3.2

机械设备事故

3.3.2.1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的运行情况。

3.3.2.2应查明设备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3.3.2.3应查明设备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刹车装置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

3.3.2.4调查机械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3.3.5应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3.3.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事故单位的管理、安全(施工)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点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4

分析原因责任

3.4.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4.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记录;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4.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第143条的规定确定事故调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

3.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6

提出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3.6.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吉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

3.6.2对下列情况的人员应从严处理:

3.6.2.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3.6.2.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6.2.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6.2.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机械设备运行、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4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4.1重大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20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和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4.2公司领导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召开公司安委会会议

,提出《事故处理报告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分别报送市电力公司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安监部门批复。

4.3事故调查结案后,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具体情况应有以下全部或大部分资料:

1)

伤亡事故登记表或电网、机械设备事故报告;

2)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技术安全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

物证、人证材料;

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

事故责任者的自诉材料;

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

处分决定和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部门)等。

(4)事故统计报告

第1条

事故报告

1.1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1.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1.2重大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填写《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1.2《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公司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送出去。

1.3人身死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影像资料。

第2条

月(年)度报告、报表

2.1

根据事故类别分别填写以下报表: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

2)《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5)附则

第1条

本制度与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电力行业的为准。

第2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部。

附表:

1伤亡事故登记表

2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4《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

5《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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