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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测井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职业病、财产损失等意外事件。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
石油测井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
在生产经营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职业病、财产损失等意外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
事故的分类
(一)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井下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井下情况和操作不当,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仪器、电缆等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一)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甲方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如实报告各类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经过、事故责任者检查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上报至公司。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所有事故均应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每起事故均应成立调查组,其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事故调查分析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1.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3.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阻挠或拒绝。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任何事故,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公司内部自行处理,重大和特大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性质;
(二)事故责任划分;
(三)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人员的伤害程度,以执法部门、医疗部门鉴定证明为准。
第六章
事故处罚
第二十条
事故处罚分为对事故责任人、对事故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济处罚标准
1.
对直接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
2.
对单位负责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罚款。
3.
对责任单位,每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罚款。
4.
对项目经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罚款。
5.
对直接责任人的单次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累计不超过2万元;对责任单位,每人的单次罚款不超过200元,累计不超过1000元;对单位负责人的单次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累计不超过5万元;对项目经理的单次罚款每次不超过5000元,累计不超过10万元。
6.
甲方因安全而罚款的,按罚款额的20%处罚单位负责人,10%处罚责任人,2%处罚单位个人,5%处罚项目经理。
7.
因安全造成的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所有停产人员仅发基本工资。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的划分,分别按比例30%、50%、70%、100%计算损失后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非因公司原因造成的交通罚款,由司机承担90%,跟车人承担10%,如跟车人对司机的违章劝阻过,而司机不听从的,跟车人不承担,司机承担100%后,加罚20%。发生一般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给予停驾3个月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四条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但事故性质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按最高限额处罚。隐瞒事故不报,被公司发现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出事故处罚决定,项目部负责下达《事故处罚通知单》,财务部负责考核兑现。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全年无事故的司机,年终给予每月100元的奖励,工作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享受。全年无责任事故的小队,年终给予小队3000—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由小队呈报给公司,公司视情况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