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一流范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范文 内容页

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柳州市,暂行办法,补偿标准,征用土地

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本文主要介绍了赔偿标准、征收土地赔偿标准和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推荐阅读:赔偿标准征收土地赔偿标准【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本文主要介绍了赔偿标准、征收土地赔偿标准和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

推荐阅读:

赔偿标准

征收土地赔偿标准

【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地类,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标准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结果确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调查统计结果,按照普遍性原则,确定征用各类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

第五条

征用集体土地所需的各项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统一收取。

第二章

征用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灌木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征用经济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六)征用园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七)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八)征用轮歇地、牧草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九)征用集体建设用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十)征用其他农用地的(鱼塘、藕塘除外),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十一)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第七条

除本办法及附表所列举的农作物以外的其他特殊经济作物的年产值,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物价、统计等部门核定,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第九条

征用鱼(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征用有收获的林地、园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苗圃、花圃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第十条

征用其他农用地(不含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以上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各种地类的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自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用集体建设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和回建地安置,按照《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三章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建设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原土地使用者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七条

市计委、规划、公安、劳动、人事、乡镇企业局、粮食、贸发、财政、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十八条

自批准征地之日起,免征、免缴农民原负担的农业税、特产税和粮食征购任务,市国土资源局及时通知市财政、税务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期予以免缴、免征并办理免征、免缴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国土资源局缴纳每平方米20-80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

第二十一条

经复垦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计划、财政、规划、劳动、农业、林业、园林、物价、公安、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调查统计的基础上调整各类土地的平均年产值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1]32号)同时废止。

柳城、柳江两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的征地补偿办法。前款规定的具体回建地安置方案由拆迁人在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回建地涉及的征地、三通一平等费用,由征地单位或建设用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被拆迁房屋为住宅的,按每户300元计算(含搬家费、人工费)。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对被拆迁人安置回建地的,在回建地取得前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按以下方式临时安置被拆迁人:

(一)被拆迁人自行临时安置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

1.在12个月内,按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每月4元/一次性支付12个月;

2.在第13个月至第18个月内,按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每月10元/支付;

3.超过18个月以后,按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每月15元/支付。

(二)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临时安置过渡房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在一年期内,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2000元;超过一年期限的,拆迁人应给予被拆迁人15元/天的补助费。以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对被拆迁人安置回建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届满后,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再次搬家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凡按拆迁调查公告规定的期限积极配合拆迁调查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并交出房屋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被拆迁人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

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