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思想政治建设巡查规定 本文关键词:巡查,思想政治,建设
县思想政治建设巡查规定 本文简介:XX县科级干部提升行政效能、加强作风建设管理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增强行政机关整体办事功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效能提升年”和“干部作风改进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针对当前科级干部管理
县思想政治建设巡查规定 本文内容:
XX县科级干部
提升行政效能、加强作风建设管理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增强行政机关整体办事功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效能提升年”和“干部作风改进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针对当前科级干部管理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XX县委管理的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管理坚持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权责统一、赏罚分明的原则;教育与惩诫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以实绩论干部、选干部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处罚
第四条
科级干部在提升工作效能、加强作风建设过程中工作不到位,但尚未构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一定程序给予诫免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及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
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政府决定、命令、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
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
工作敷衍塞责、不能按期办理、拖延不办的;
(四)
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
纪律松驰,不带头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在干部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七)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各项指标的;
(八)刁难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第五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损坏和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损坏和影响重大的,对负责人停职、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
(一)
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被诫免谈话的;
(二)
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提升工作效能、加强作风建设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
故意隐瞒过错行为事实的;
(四)
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六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视情节轻重,由县委组织部领导或县委领导对其进行诫免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辞职等处分,直至追究纪律责任。有关材料存入组织部相关档案。
第三章
奖优评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表彰奖励:
(一)
在深入实施“五办作风”、“一线工作法”过程中抓落实建机制实绩突出,单位干部职工作风转变较大、行政效能提升较快的;
(二)
被作为“行政效能提升年”和“干部作风改进年”活动先进典型的;
(三)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所在单位各项工作任务均完成较好的;
(四)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工作,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第八条
因品行好、作风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有发展潜力,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科级干部,作为优秀干部优先向县委推荐,调整到重要的部门或岗位任职,并在年度考核、奖优评先及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或由县委、县政府作出单项表彰。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对科级领导干部在提升行政效能、加强作风建设中的处罚和奖励,根据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进行。
第十条
各单位要在查清找准行政效能和干部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的整改方案。整改措施要具体,要对各项整改目标进行细化分解,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并督促抓好整改。
第十一条
考核管理与民主生活会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等党内监督制度以及调查研究、干部推荐考察、科级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巡察等工作结合起来开展。以平时检查、专项巡察、季度抽查等方式进行,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提升行政效能、加强作风建设活动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不定期检查制度,年终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平时检查考核的结果核算的平均分作为最终的考核结果。
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各单位提升行政效能、加强作风建设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处罚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