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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资仓储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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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资仓储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仓储管理,提高物资仓储管理水平,实现仓储物资的科学管理,依据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

5.物资仓储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物资仓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仓储管理,提高物资仓储管理水平,实现仓储物资的科学管理,依据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公司所属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仓储管理,是指各单位在生产建设和经验管理过程中对物资存储环节的管理,是为充分利用仓储资源提供高效仓储服务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过程。

第三条

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基层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生产运行处物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资管理中心”)是公司物资仓储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制定公司物资仓储规划;

(二)组织编制公司物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仓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物资仓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物资仓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单位物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规定;

(二)按照规划、计划完成物资仓储设施、设备的建设与改造;

(三)负责本单位所需物资的接运、储存、配送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物资仓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仓储设施与设备配置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物资储存量、物资类别、材料性能、储存能力、建筑结构、装卸设备与铁路专用线等条件,建设满足仓储需求和质量要求的库房、料场、料棚等物资仓储设施。

第八条

仓储设施平面布局要做到满足仓储作业要求、符合安全规定、功能区分明晰、节约土地资源、方便生产与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仓储物资吞吐量大小、储存物资的形状、性能与特性等,配置合理的装卸堆码设备、搬运传送设备、仓库保管设备、计量设备、安全设备等。

普通通用仓库,应配备照明、通风、保暖设备、消防安全和劳动安全设备。大型及特种仓库,还应当配备相应的测试、化验、防爆、防潮等特殊需要设备。

第十条

对于作业区域分散或偏远的生产现场,可针对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生产一线设置必要的现场物资储备点,但要纳入统一管理范畴。

第十一条

公司同一地区各单位库存物资,可协调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仓储作业管理

第一节

到货接运

第十二条

物资接运人员应积极、主动与承运部门联络,及时、准确提取到货物资,完成订购物资的接收。

第十三条

物资接运方式一般有到承运部门提货、专用线接货、铁路公路货运站提货、到供货单位提货和承运部门送货等五种。不同方式的接运工作都要做到安全、高效、低成本。

第十四条

物资接运人员要熟悉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及邮政等各种物资运输方式及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接运到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在接运过程中要按照到货通知单、采购合同等凭证认真进行检查、核对。若发现问题,分清责任后可拒绝接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协调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物资接运时各类通知单、接运单、交接记录、签认单等凭证资料必须妥善整理和保管,按月装订成册并归档。

第十七条

接运直达进口物资、特大设备、贵重器材、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时,各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到现场实施监卸,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节

质量检验

第十八条

质量检验分为驻厂监造、出厂前检验、入库外观验证、品质检验、直达现场物资的联合验收等方式。

第十九条

物资入库前对质量必须实施有效检验和验证,未经检验和验证的物资不得入库进账、结算支付。

第二十条

物资质量检验部门及人员必须经过有效认证和技术培训,具备与检验物资属性相匹配的有效资质。

第二十一条

对于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物资部门要及时标识并隔离存放,组织调查与处置。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验收的物资,应单独存放、妥善保管。

第三节

验收入库

第二十二条

物资管理相关人员要积极做好物资入库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采购人员应参加入库验收并提供到货物资的ERP系统采购订单编号和物料编码。

第二十三条

验收前要明确验收程序,检查验收工具,核对到货凭证等各种资料,并根据物资的性质、形状确定物资存放地点和垛形。

第二十四条

验收人员核对入库物资的原始资料(发货人、收货人、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等),核对到库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与采购订单中物料明细表是否相符,不得超采购订单数量入库(钢材等无法精确符合订单数量的物资可超额收取,但额度需经过采购人员确认)。

第二十五条

根据物资采购合同或相关规定确定需要质检的物资,保管员填写物资检验通知单,报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待验收物资单独存放,验收合格后正式办理入库手续。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保管人员应记录有关情况,并将不合格物资存放在不合格物资存放区,待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管人员点清数量,核对无误后在ERP系统中进行入库操作(根据存放的库房分别进行),填写实际收货数量,不需检验的可打印入库单,由采购员、保管人员和参加验收的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按要求分别保存。

第二十七条

需质检的物资检验合格后,质检人员在系统内进行操作,记录相应检验结果,做使用决策,将物料状态从质检状态转成非限制使用状态;填写检验结果通知单,通知保管员打印入库单并进行实物摆放。

第二十八条

保管人员收货当日必须填写入库记录,记录到货时间、计划号、供货厂家、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等信息,入库完成后及时填写入库单号。保管员根据入库单及时按要求登记物资明细账。

第二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物资入库手续:

(一)

入库物资资料不齐全;

(二)

无合同或采购订单物资;

(三)

入库物资质量不合格或者对物资质量存在争议;

(四)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入库物资的储存要按照物资类别、自然属性、特定性能等进行分区分类,实行专库专储。物资的储存条件应满足物资保管保养技术规范要求和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入库物资要及时上架、码垛或露天存放。物资堆码要根据物资形状、体积、重量、数量及性能特点,合理确定货垛占地面积、垛高、垛形、堆码层数。能够按照规格摆放的,实行“五五摆放”,做到“四号定位”、主副货位对应、料签或标牌齐全准确。

第四节

保管保养

第三十二条

物资管理人员对库存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通过经常性、定期性、临时性巡回检查,及时掌握物资和保管环境变化情况,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物资数量不短缺、质量不下降,并做好物资维护保养相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

根据储存物资物理、化学特点,结合仓储具体条件,物资部门制定相应的物资维护保养办法和规程。采取控制仓库温度、湿度,防锈、除锈,防霉、除霉,防治动、植物侵害等有效手段对物资进行科学养护,延缓物资质量性能下降,降低损耗。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有储存期限要求的物资,在接近储存期限时,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代储代销物资,要视同正式入库物资进行保管保养,每季定期进行一次清理,出现滞销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三十六条

待检验、待退换物资和待报废物资要单独存放,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发放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每月对库存物资进行例行盘点与检查。物资盘点分为永续盘点、重点盘点、循环盘点、全面盘点等形式。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年末组织对库存物资进行全面的清仓查库,对全部库存实物进行计量、盘点、审核、签认。对于盘点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管理权限审批处理。

第五节

出库发放

第三十九条

物资出库应严格执行出库程序。物资发放必须凭正式发料凭证,严禁无证发放。对急用料和应急物资的发放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物资出库要根据出库物资的品种、数量、性能、搬运要求等,做好物资出库前的准备工作。备好物资,合理组织搬运的人员、工具、设备,并按需配备包装物及防护用品。

第四十一条

领料必须有通过ERP系统打印的签字齐全的《生产领料单》、《预留领料通知单》或《项目型生产领料单》,由于停电或系统故障等造成的不能开具微机票的,可凭手工票出库,但必须在可以打印的1天内补出打印单据票。

第四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熟知库内物料存放位置和数量,接到领料单后要严格审查、仔细核对,如有以下现象禁止发料:无单不允许发货;内容填写不全不发货;名称不准不发货;领料单无审批不发货;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保管员要根据领料单在系统内及时进行出库操作,除允许的两种特殊情况外,不允许修改数量,并打印《物资出库单》由领料人签字后方可进行实物出库,对钢材、油漆等需现场确定数量的物料,可以先确定实际出库数量再打印出库单(出库数量改为实际出库数量),但当日必须完成操作。

第四十四条

物资出库坚持现场发料,按照一查库存,二动料签,三取料点交的程序进行,做到先进先出,以免物资自然损耗或久存变质。为节约新料,降低成本,仓库保管员应尽量推荐利用旧滞材料。

第四十五条

积压无动态、超保存期物资,需降级、降价处理时,报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后,方可出库。对超保存期物资应告知用户质量状况。

第四十六条

出库物资应附带有关技术资料,如合格证、材质证、说明书、质量证明书等,对同批到达分批发出的物资,应予以复印或抄发,原件留存,以备检查。

第四十七条

遵守一次出库原则:物料出库必须准确、及时及一次性完成,领用物料必须要领回自己生产线所属位置,不能继续存放在仓库的范围,以免造成混乱和差错。

第四十八条

仓库发料后及时清理现场,校对物、卡,登记器材明细账,做到帐、卡、物相符。出库单据每月装订保存。

第四十九条

要严格物资出库管理。门卫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对照出门证,认真核对出库物资和出库手续,在确认无误后,方可准许出库。

第六节

化学危险品管理

第五十条

按照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规定,仓储中属化学危险品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登记、保管及巡回检查。

化学危险品一般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

第五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在接运过程中涉及的运输车辆和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环境、场地、设施和条件必须符合GB15603-1995《常用化学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规定。根据不同性质对化学危险品实行分类、分级、分区储存。

第五十三条

出库发放时,除正常的手续外,必须严格做好发放数量、领取单位、使用去向等信息记录,以便后期跟踪查证。

第五十四条

需要销毁的化学危险品及其废料在处理前,必须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在监护人员监督下实行集中处置。

第五章

仓储业务管理

第一节

物资运耗、储耗和计量误差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应按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物资运耗、储耗和计量误差损耗定额。定额以内的损耗属于合理损耗。超定额的损耗,属于不合理损耗。

第五十六条

物资运耗、计量差的损耗按单次运输量合计计算并处理。储耗按储存期内损耗量计算并处理。物资部门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损耗处理。

第五十七条

物资运耗、储耗和计量差的合理损耗处理需按本单位流程审批,再进行账务处理。超定额的损耗,不得列入合理损耗范围,要查明原因,按相应责任处理。

第二节

报废物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报废物资处理办法,明确报废物资的认可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处置权限、处置程序等。

第五十九条

申请报废物资,必须查明造成物资报废的原因。由主观原因造成的,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十条

对已批准报废的物资,应实行单独存放、隔离与标识,并建立报废物资台帐,做到“账、卡、物”三对口。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报废物资出库的账务处理,必须依据批准后的审批表,由物资部门负责制单,经财务、审计部门审价、收款后,相应手续齐备,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第三节

闲置积压物资管理

第六十二条

闲置积压物资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先内部调剂、后外部处理”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闲置积压物资的调剂分两个层面组织。一是由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组织进行;二是由公司物资管理中心组织,在集团公司之间和公司内部进行。

第六十四条

库存闲置积压物资要视同正常库存储备物资管理,做到标识明确、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按季组织清查闲置积压物资,编制《可调剂物资利用表》,上报公司物资管理中心,由公司物资管理中心在相应平台上发布闲置物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应定期分析本单位物资闲置积压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降库工作。

第四节

直达现场物资管理

第六十七条

对直达现场的物资,各单位物资部门、用料单位等须共同到达现场,按规定进行物资外观检验。

第六十八条

直达现场的必检物资必须按规定事先进行品质检验,未经检验的物资不得送料到现场。

第五节

物资退库管理

第六十九条

物资出库后,符合退库条件的物资可办理退库。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物资退库管理办法,对物资退库的条件、程序作出规定。

第七十条

所退库的物资应是原发料库发出的物资。退库应在物资出库后一个月内办理,原随货资料一并退回。退库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节

基础资料管理

第七十一条

库房须建立“器材明细账”,按《石油工业物资分类与代码》的顺序排列,详细记录每笔物资的收、发、存动态,财务账与物资要一致。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本单位的物资仓储资料档案管理办法。其中对受控记录的管理,要符合标准和程序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七十三条

物资仓储基础资料归档做到手续完备、入档有记录、借阅有登记。对超过保存期限的资料应统一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销毁记录。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一节

物资仓储质量管理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按要求建立物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物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相应管理资源的投入。

第七十五条

对于国家或公司规定需要进行品质检验的物资,必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保留相关检验资料。

第七十六条

建立物资仓储质量反馈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传达库存物资质量与库存信息。

第七十七条

库内物资因人为损坏、自然变质等情况出现质量问题,各单位物资部门应立即进行封查,报相关部门按照物资质量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节

物资仓储安全管理

第七十八条

建立物资仓储单位的健康安全环保体系,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管理,按照标准与作业规范组织仓储作业。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按照“一岗一责,一职一责”,明确安全环保职责,落实物资安全仓储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配置安全环保资源,保持仓储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完好、灵敏、有效。

第八十一条

油料库和存放高危产品的专用库,除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公司相关安全环保规定。

第三节

物资仓储设施设备管理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仓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有关记录资料及设施设备管理档案。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对仓储设施设备进行统筹管理,设施设备要做到整齐、配套、功能相适。设施设备的更新要与仓储技术改造规划结合进行。

第八十四条

设施设备实行“用、管、修”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与维护保养,保持在用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做到安全、完好、可靠。

第四节

物资储备定额管理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制定物资储备定额管理制度,明确储备定额有关的责任主体,编制合理的物资储备定额。

第八十六条

按照规定检查储备定额的执行情况,防止超储与积压。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物资储备定额进行调整、改进,保持合理的定额水平。

第五节

教育培训管理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仓储管理工作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员工能力评价不胜任的人员和技能鉴定不合格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十八条

仓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达100%。上岗人员所持有的资格证书必须与岗位执业要求相一致。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编制年度员工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费用和培训资源,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安排专业培训。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做好职工培训的跟踪记录。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九十条

公司定期开展仓储管理工作评比,组织经验交流。每年组织对各单位物资仓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每半年对仓储单位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内部自查

自查小组由各单位物资部门牵头,财务、监察等部门参加,对各单位物资仓储管理工作及考核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二条

考核指标可采用储备定额完成率、必检物资检验率、仓储物资损耗率以及物资仓储周转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对仓储管理工作形成定量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物资部门应根据各地区、本单位的不同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物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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