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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铜政〔2014〕7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现代服务业

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铜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4〕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以前涉及财政资金奖补的有关文件一律废止。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1日

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产品有效供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在专项资金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待项目实施完毕,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予以调增,反之则予以减少,直至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等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落实新型农民培训、农村饮用水安全、沼气工程、农业政策性保险等省级民生工程项目市级配套资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菜篮子工程、现代林业、农业基础类4大领域。具体为:

(一)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1.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建设。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对争取到国家、省500万元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单位,按有关项目配套资金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

2.对新建农业产业化加工园区达200亩以上并符合投资强度要求的,一次性奖励园区50万元。

3.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一村一品”的专业示范村,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

4.对新获得农业部认证或复审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按认证认定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新获得国家、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市级农业创业带头人和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每人(户)奖励0.5万元。

(二)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

6.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每年安排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2000亩,其中新建大棚不少于1000亩,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每亩按2000元标准补助,新建标准化钢构大棚每亩按2000元标准补助,市、县区按照1:1比例承担。

(三)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7.推进国家现代林业示范市建设。按人工成片造林每亩600元补助(其中省财政300元,市财政120元,县区财政配套180元),其中石质山造林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省财政500元,市财政200元,县区财政配套300元);对森林长廊示范段建设用地进行补助,按照每年每亩600元标准、补助5年,市、县区财政按照1:1承担。

8.继续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国家、省级、市级公益林分别按每年每亩20元、18元、12元标准补助(包含中央、省财政补助)。

9.促进油用牡丹产业发展。按照《铜陵市促进油用牡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办〔2013〕97号)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四)促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10.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每年择优安排10个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项目,每项补助4万元。

11.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每年择优安排10个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开发、试验、示范与推广项目,每项补助4万元。

12.继续安排农业排涝水电费财政补贴。每年安排210万元滚存使用,以丰补歉,市财政据实直接支付给供电部门。对农业排涝泵站维修养护费用,国营站按52元/千瓦·年、集体站按47元/千瓦·年标准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和监管

第六条

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

(一)申报。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各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二)审批。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

(三)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予以下达专项资金或直接支付。奖补类项目资金市财政在收到主管部门资金拨付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县区或单位、企业、个人;建设类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及资金管理细则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在此政策框架内,如需要可根据产业特点制定产业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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