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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品牌经销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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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品牌经销合同书 本文简介:甲方:上海列都时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授权代表:职务:电话:传真:乙方:注册地址:授权代表:职务:电话:传真: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宗旨,为了维护品牌形象,加强销售,经过友好协商,签定经销合同。双方兹协商确定经销合同条款如下:于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将下列文件之复印本提交给甲方存档:n公司上年通过年

服装品牌经销合同书 本文内容:

甲方:上海列都时装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授权代表:

职务:

电话:

传真:

乙方:

注册地址:

授权代表:

职务: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宗旨,为了维护品牌形象,加强销售,经过友好协商,签定经销合同。

双方兹协商确定经销合同条款如下:

于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将下列文件之复印本提交给甲方存档:

n

公司上年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及/或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n

个人需身份证复印件;

n

授权委托书(若本合同由授权代表签署)

第一条:经销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为HUNT.city产品经销商。在合约期内,乙方必须且只能在甲方指定之区域展开HUNT.city产品业务。

单店经销商

店,单店经销商必须支付3万元人民币加盟费,在合同期内乙方累计进货满10万元人民币、甲方返还乙方1万元人民币,返完为止,合同期内没有返还完的加盟费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保证金,以保障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欠款,甲方有权以保证金作为赔偿或抵扣乙方欠款,如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或抵扣,甲方还可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要求乙方赔偿或支付欠款。乙方应于甲方以保证金获得赔偿或抵扣后按照甲方书面确定的日期补足本条规定的保证金金额。如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或造成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有权收缴乙方的保证金外,还有权向其追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本合同届满后,甲方将全额无息返还乙方保证金。

第三条:统一零售价

为维护HUNT.city产品的信誉度,甲方规定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乙方不得擅自改动零售价格。若有违反甲方将给予乙方针对其改动零售价格部分100%的处罚,该处罚款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内扣除。

第四条:拓展管理

若乙方在合同期内,未能依照甲方制定的HUNT.city品牌发展方向和销售目标,致使HUNT.city品牌在授权地区不能得到应有的发展及推广,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资格、或在同一地区同时发展多个经销商,以保证在该地区开发及发展HUNT.city品牌,增加市场占有率的目的。

单店经销商在签约一年内必须进满进货金额30万。一年内达到50万进货、甲方在年终给予返还乙方店铺所用道具的全部金额。

第五条:订货制度

甲方实行全国的统一的订货、供货政策,乙方可以随时到甲方所指定的地点订货,乙方可以自己认证自己所开店铺的资格:分A、B、C类叁种:

1、A类店甲方所指定的必定款每店必须要订1、A类店:甲方所指定的必定款里的A类货品每店必须要订3手以上货品(S-1件,M-2件,L-2件,XL-2

件,XXL-1件为1手货品、尺寸可以根据地区差异双方商量调配),必定款里的B类货品必须要定2手以上,其余款式货品乙方

自行订货。A类店铺在补货时享受绝对的优先权。

2、B类店:甲方所指定的必定款里的A类货品每店必须要订2手以上货品(S-1件,M-2件,L-2件,XL-2件,XXL-1件为1手货品、尺寸可以根据地区差异双方商量调配),必定款里的B类货品必须定1手以上,其余款式货品乙方自行订货。B类店铺在补货时享受仅次于A类店铺的优先权。

3、C类店甲方所指定的必定款每店必须要订1手以上货品(S-1件,M-2件,L-2件,XL-2件,XXL-1件为1手货品、尺寸可以根据地区差异双方商量调配),其余款式货品乙方自行订货。C类店铺在补货时不享受优先权。

4、经销商自行所选定的选款货品每款必须保证1手货以上。

第六条:货品折扣管理

1、经销商按照统一吊牌价的38%拿货、调换货率20%、

2、甲方会根据以上拿货折扣向乙方开出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销售管理

乙方必须履行地区经销商的责任,包括完成甲方规定的销售目标、完整柜台形象及完备陈列配件。

1、甲方实行统一上货波段,对上市的款式进行统一管理。

2、甲方实行全国统一的款到发货,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进货金额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所指定的地点发出乙方所购买的所有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甲方一般使用公路物流形式运输,如乙方有特殊要求:如空运、中铁等,超额部分运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补货时,每单补货零售价总金额不能少于人民币两万元。如果每单补货零售价总金额少于人民币两万元,则所发生的所有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不予补货。

4、乙方所调换产品需包装完好,有污点、有破损等不能进行重复销售的货品不予退回;乙方所需调换货的货品必须等返回到甲方所指定仓库、并由甲方仓库验收后,才能调换等同金额的货品。由于调换货品所产生的所有来回物流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定期按甲方要求填写:

(1)补货表

(2)库存及销售记录表

(3)市场情况表

6、甲方所售于乙方之产品如有货品有污损或质量问题,经甲方人员到现场检验并证实无误后,甲方承担退货或换货责任。

7、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做好HUNT.city整体之陈列及其他有关HUNT.city形象之事项,乙方必须且只能陈列甲方指定或提供的陈列品、陈列道具,并依照甲方的指引作出陈列。乙方不得擅自将未经甲方批准的道具及物品陈列在HUNT.city专柜上,若有发现,甲方将予以乙方店铺与甲方不同道具或陈列物品的等同金额处罚,该处罚款项甲方有权力直接在乙方所提供的保证金内扣除。

8、

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HUNT.city在中国商标注册证明及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各商场所需手续。

9、甲方需协助乙方做好HUNT.city专柜营业员培训工作,协助做好陈列工作,有关提供产品资料及灯箱片与陈列宣传书等。

10、乙方需配合甲方所有的宣传活动,并严格按照甲方规定时间,陈列方式,做出相应的陈列布置。

第八条:专柜形象

甲方要求专柜形象标准面积为70-120m2(边厅)。

1、乙方HUNT.city专柜形象面积不得少于

50

平方米。装修、道具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提供装修设计图样、陈列设计风格的说明支持。

2、HUNT.city专柜形象、专柜道具设计、专柜陈列风格等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使用HUNT.city专柜及形象,也不得擅自将HUNT.city专柜及设计形象转让他人。

第九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下称“合同期限”)。

2、在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中途停止,亦不得将HUNT.city的使用权及该合同之权利转让予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或作出任何损害甲方按本合同项下所享有之权益的行为。乙方如有违反之行为,包括销售假冒产品及违法乱纪,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指定之经销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所有损失。

3、合同期限届满,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续约,但乙方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其他约定

1、甲方为乙方提供ERP办公软件,该软件的端口费用1600元,安装维护费用900元,共计人民币2500元,由乙方自行承担,该笔费用将在第一次货款中收取(此费用由甲方代收代付至ERP软件公司)。此外,店铺中所有办公用品、电脑通讯设备、网络费用等也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开店操作时、制作道具前,乙方必须确认装修面积和图纸实际尺寸无误,经过商场确认后通知甲方才可进行以后的操作。所有的道具以及装修均由乙方承担;其中道具包含衣架、裤架、模特、拎袋等;店铺装修包含天、地、墙、灯、门楣、海报制作等。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甲方住所地之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费用的分担

除本合同另外有规定外,一切有关本合同之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第十三条: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正式签署及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本合同期限按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的

规定执行。本合同必须于乙方需设计图纸前签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正本及附件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法定/授权代表:

(签署及盖章)

(签署及盖章)

二零*年*月*日于甲方公司

附件二:授权书

经销授权书

本公司“上海列都时装有限公司”兹授权下列公司/个人:

为英国品牌“hunt.city”在

区之经销商。

本授权书有效期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公元*年*月*日止。

上海列都时装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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