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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地方

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地方公路建设新形势,加强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10公里以上的国、省、县公路及其它一、一级公路建设项目;重点旅游公路建设项目;独立大桥、隧道建设项目等。第三条上述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第四条上述建

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地方公路建设新形势,加强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10公里以上的国、省、县公路及其它一、一级公路建设项目;重点旅游公路建设项目;独立大桥、隧道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上述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上述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五条

其它地方公路建设项目由市、地、州交通局(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工程设计必须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编制,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承担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36号)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厅公路局组织评审和批复。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未经评审的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复。

第八条

工程概(预)算的编制应按交通部颁发的现行“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人员必须持省级(含省级)以上公路工程定额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地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报厅公路局审批。收费公路(含路、桥、隧)项目的概(预)算由厅造价管理站审批核后交厅公路局批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招标,严格资质资信审查,未办理公路建设资格许可证的单位,严禁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条

工程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实行报建制度,未经厅公路局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三边“工程。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施工中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十五条

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求挂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要公布质量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时间向厅公路局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工程质量快报。

第四章

工程资金

第十八条

地方公路建设采取公办发助、民办公助的方式,以地方为主、自力更生为主,依法广开筹资渠道,多方筹集建设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计量支付工程款,部、省补助部分按进度拨款。

第二十条

“以奖代补“资金按“以奖代补“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设项目,要扣发补助经费。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编制全部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按照技术归档要求装订成册。验收前,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三条

交工验收

(一)

交工验收由各市面上、地、州交通局(委)主持

(二)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由各市、地、州交通局(委)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厅公路局核备。对重大缺陷或隐患的工程,由原承建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并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再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

(一)

竣工验收由厅公路局组织。

(二)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地方公路建设项目,由各市、地、州交通局(委)向厅公路局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

(三)

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由厅公路局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证书》。对验收达到优良的项目给予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扣发补助经费。

(四)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全套竣工文件报厅公路局一式两份。

第二十五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川交路(1993)375号文印发的四川省交通厅《市、地、州重点公路改善项目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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