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组织及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实施办法,组织,考试
考试组织及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内蒙古科技大学考试组织及实施办法考试是公平、公正、科学地评价学生的学习结果和教师的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使学校考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考试组织、实施过程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一、考试工作组织机构内蒙古科技大学考试组织机构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组织关系如下图: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总主考各
考试组织及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内蒙古科技大学考试组织及实施办法
考试是公平、公正、科学地评价学生的学习结果和教师的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使学校考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考试组织、实施过程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一、
考试工作组织机构
内蒙古科技大学考试组织机构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组织关系如下图:
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总
主
考
各教学单位主考
考试中心
教学单位考务组
考风考纪监督检查组
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教学主管校长;副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
总主考:教务处处长
副总主考:教务处主管考试工作副处长,考试中心主任
考风考纪监督检查组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
各教学单位主考:各教学单位主要领导或教学主管领导。
二、
总主考、副总主考工作职责
1、
总主考受学校委托负责全校各类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2、
召集主考会议,布置考试有关工作;
3、
选聘、培训主考、考务人员及巡视员;
4、
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的考试工作;
5、
协调、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
6、
副总主考协助总主考完成考试的组织工作,完成总主考交办的工作。
三、
考风考纪监督检查组工作职责
1、
负责学校考风考纪及相关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2、
监督检查考试组织工作的执行情况;
3、
监督检查考务人员、监考教师、巡视员的履职情况;
4、
监督检查考试过程中的考风考纪;
5、
受理学生关于考风考纪的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
教学单位主考工作职责
1、
在总主考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考试工作;
2、
成立本单位考务组,组织人员编排相关课程考试进程,聘任监考教师和推荐巡视员;
3、
负责本单位监考教师和考务人员培训,详细布置有关监考及考务事宜;
4、
检查本单位考务组试题交印、试卷收发、试卷保管等考试工作完成情况;
5、
监督、检查考场纪律及监考教师履职情况;
6、
督促本单位考务组向考试中心报告学生考试违纪情况;
7、
考试结束后,组织考务组整理试卷并及时组织教师阅卷;
8、
督促本单位任课教师按规定时间录入成绩;
9、
处理本单位在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向总主考汇报。
五、
考试中心工作职责
1、
考试中心是学校考试管理的职能机构。在总主考领导下负责全校考试的组织和协调;
2、
协助总主考进行考试工作研究,起草制订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3、
协助总主考进行主考、巡视员、考务人员培训;
4、
协助总主考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
协助总主考监督、检查全校各类课程的考试工作;
6、
下达全校课程考试的任务安排,负责编排跨学院课程考试进程;
7、
负责发布全校的考试进程;
8、
负责公共英语、专业英语的等级考试组织;
9、
负责上级委托或临时的其它类型考试组织;
10、
对于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及时向学生工作处通报;
11、
在网上公布已考试题及标准答案;
12、
完成总主考交办的其它工作。
注:考试中心考试工作流程见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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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考试的组织
1、
面向2个及以上学院学生开设的课程(体育部、实训中心开设的课程除外)由考试中心组织考试并编制考试进程;
2、
面向1个学院学生开设的课程,由学生所属学院组织考试、编排考试进程并报送考试中心;
3、
国际学院学生的考试由专业所挂靠的学院组织考试、编排考试进程并报送考试中心;
4、
各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教师承担监考任务;
5、
每个考场监考教师不得少于2人(原则上45人以上考场应安排3名监考教师);
6、
学院考务组组织考试的监考教师由学院在本院教师中选聘,命题教师原则上不参加本课程监考,但考试时必须到达考试现场;
7、
考试中心组织的考试,由各学院按要求报送监考教师名单。报送的监考教师数量按下式计算:
应派出的监考教师人数=本学院的教职工数×80%
8、
要求监考教师严格按照《监考教师工作要求》实施考场的组织工作;
9、
监考教师要如实填写《监考报告单》(见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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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实行考场巡视制度。巡视组由校、院领导及主考选聘的巡视员组成;
11、
为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每学期考试前总主考都须对各单位的主考、巡视员进行培训,必要时对全校的监考教师进行培训;各单位的主考在考前一周左右针对本单位的情况对考务组及监考教师进行培训;
12、
为保证试卷的安全和维护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学校实行集中阅卷制度,阅卷教师应在学校安排的阅卷室集中阅卷;
13、
学生考试成绩通过网络提交;
14、
学校实行试卷抽查制度。学校在每学期第五周左右成立试卷抽查专家组对试卷进行检查;
15、
学校实行学生核查试卷制度。学生对课程成绩有疑义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核查试卷。
七、
巡视员选聘和职责
1、
巡视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熟悉学生考试工作的教师或管理人员;
(2)
在校工作三年以上,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协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3)
巡视员上岗前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明确巡视员的任务、职责及工作范围。
2、
巡视员由各单位主考推荐,由总主考负责聘任;巡视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巡视员,应及时向总主考备案;
3、
巡视员对总主考负责;
4、
按照考试单位的考试进程,巡视员必须在考前20分钟到达相应巡视地点,检查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主考商讨解决办法或向总主考汇报;
5、
巡视员要检查考试组织单位的考试实施情况,包括考场的布置与编排、考试组织实施的规范性、考场秩序、违纪处理情况;
6、
在考试期间,巡视员要巡回检查各考场并在所巡视的考场监考报告单上签字,不得做与巡视任务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离开巡视地点;
7、
巡视员若发现监考不严或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现象,要立即要求监考教师改正,情节严重的事件要及时向主考或总主考汇报,建议给予必要的处理;
8、
考试结束后,巡视员要如实填写巡视记录并及时交考试中心;
9、
巡视员有义务对考试的各个环节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
注:巡视员工作流程和巡视记录单见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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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监考教师工作要求
1、
监考教师负责组织考场的考试工作。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考场规则,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2、
监考教师考前应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规定,熟悉监考业务;
3、
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考场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4、
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应注重行为举止,文明监考,不得吸烟、打瞌睡、互相交谈、看书、看报、翻看学生答卷、后背朝向考生及做其它有碍监考的事情。英语考试放听力期间,监考教师应尽量少走动;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应关掉手机或传呼机等各种无线通信工具,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5、
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职,缺勤、迟到或在其负责的考场中出现2起以上违纪事件未被监考教师发现,将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追究监考人员责任;
6、
监考教师有权拒绝未佩带主考、副主考、巡视员、考务人员胸卡的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7、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考场办公室报到并领取试卷及相关材料;
8、
若试卷有密封袋,监考教师领取试卷时需检查试卷封卷口是否完好,如有破损应立即向考务组工作人员说明;
9、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根据考场容量最大限度地拉开学生与学生之间距离,要求学生按规定的位置就座。实行单人单桌考试的考场,组织学生将桌斗朝前;除必需的考试用具如笔、尺、橡皮、计算器等外,要求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及各种通信工具、文曲星、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参加考试,已带入考场的上述物品,应在指定位置存放;
10、
检查核对考试证件,学生参加考试须持有效考试证件,各种大型考试还须携带规定的证件;
11、
开考前应向学生说明考试注意事项;有密封袋的试卷应当场拆封,核对试卷数量,如有差错,立即报告;
请监考教师在黑板上书写以下考场须知:
考试时间:
试卷页数:
考试科目:
考试专业、年级:
⑴我们将严格按照考试规定监考,请大家遵守考试纪律;
⑵无规定证件,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⑶如果有替考的学生,请在开考前离开考场,否则将受到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处分;
⑷请将非考试用品放置到指定位置,否则按违纪处理;
⑸考试过程中如有违纪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作弊将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⑹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否则以违纪处理;
⑺考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举手示意。
12、
考前5分钟,向学生发放试卷,发卷时需逐一发到考生手中,不得从第一座开始由学生往后依次传递。发卷后要求学生在试卷和答题纸规定位置填写好班级、姓名和学号(准考证号)等试卷标识信息;
13、
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并核准考生人数;考试期间,不允许学生离开考场,直至考试结束,否则以违纪处理;确因身体原因必须短时离开考场者应提醒考生返回后不得继续答卷;
14、
对试卷印刷文字模糊之处,监考教师核实后应当众说明,但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公布;
15、
考试期间,监考教师须让每一位到场考生在《考生签到表》(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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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监考教师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纪行为,不得姑息迁就,不得隐瞒袒护。考场中发现违纪事件,应注意取证工作,事实确凿,立即终止考生考试(考试结束前违纪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并及时在《监考报告单》上说明情况;
17、
考试结束时,令考生立即停止答题,然后当场核对人数,将学生试卷收齐点清,查验无误后,方准学生离开考场,若发现试卷缺失,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追回。将试卷和答题纸装入试卷袋,连同《监考报告单》(含《考生签到表》)及时送至考场办公室,未经批准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18、
监考教师若发现其他监考教师、巡视员等有协助学生舞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主考、总主考报告,否则视为监考失职;
19、
监考教师应提醒到场巡视员在监考报告单上签字。
注:监考教师工作流程见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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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学院考务组工作基本要求
学院考务组由2—4人组成,组长由教学办公室负责人兼任,考务组对主考负责。考务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非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
考前准备工作
1、
考前3周选聘监考教师,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编排本学院考试进程并通知学生和考试课程相关人员,向命题教师收取试题;
2、
考前2周将两份考试进程送交考试中心(其中一份备案,一份用于安排巡视员巡视);
3、
考前2周左右将写好的托印单及试题送交指定的印刷地点印刷、并按预定时间取回试卷统一保管;
4、
依据试卷保密的要求,加强对试卷的管理,试题的收取、委托印刷、考试前后试卷的保管要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并履行签字手续,不能委托他人代传代收;
5、
考试日程不能随意变动,如有变动(时间、地点、课程)必须通知考试中心及相关人员;
6、
要有固定的考务办公联系电话,期末考试期间考务办公电话必须畅通,考务人员不能兼任监考教师。
(二)
考试实施阶段
1、
分发试卷及考试材料;
2、
督促、检查监考教师、巡视员是否及时到位;
3、
协助主考处理考试违纪事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4、
在考试当日或次日将违纪、作弊学生的名单及其试卷、监考报告单复印件和其它相关材料报送考试中心;
5、
要求命题教师在该门课程考试期间到考试现场,以保证及时解决考题中出现的问题;
6、
按时收卷。
(三)
考试结束后
1、
及时装订密封试卷,按照考试中心要求,将试卷送达指定阅卷室并登记,组织教师阅卷;
2、
阅卷人领取试卷要登记,不能将试卷带出阅卷室,当日未阅完的试卷,要求阅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卷如数交回阅卷室负责人;
3、
阅卷结束,由阅卷室负责人监督阅卷教师拆封试卷、登记成绩,阅卷教师(任课教师)核对成绩无误后将试卷交回阅卷室负责人。所有阅毕的试卷按有关要求整理后由考务组交至教务处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保存。
注:学院考务组工作流程见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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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考试命题、试卷评阅、成绩报送、成绩分析及试卷归档
(一)
考试命题
1、
考试命题要与本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相一致,题量适当,难度深度适中,覆盖面广,题型搭配合理,既要反映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的能力,且与近四年试题题目相同率低于10%;
2、
以考试方式考核的课程必须同时出A、B两份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其难度和覆盖面应基本一致,两套试题中应避免有重复题目;
3、
对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必须做到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
4、
命题应实行教考分离,凡有题库的课程由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利用试题库命题;无试题库且授课面较宽的课程,由学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体命题;无试题库且授课面较窄的课程,由学院组织有关人员采用集体命题或委托他人、他校进行命题;对集体命题确有较大困难的,经学院批准后,可由任课教师本人命题;
5、
考试方式可根据本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不同形式。对于分闭卷与开卷两种考试形式的课程考试,应分别提供闭卷和开卷两份试卷,先考闭卷,后考开卷,规定闭卷、开卷考试时段;
6、
笔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对于口试考试方式,学生从抽考题签、个人准备到口答结束应在20-40分钟内完成;
7、
学校提倡任课教师对考试方式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需上报学院,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行;
8、
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应步骤清晰、准确、完整,不可省略、简写;
9、
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应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特殊情况可手写),要求字迹工整,图表清晰、不得有涂改痕迹;试题纸上的标识信息应填写完整,其中考试方式指开卷或闭卷,不填视作闭卷,备注栏可填写特殊要求的事项,如可使用计算器、可查阅字典等等;
10、
试题的课程名称要与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一致,试题满分为100分;
11、
试题纸上不留空白位置,学生须在答题纸上答题(个别特殊课程除外)。
注:学校试题、评分标准、学生答题纸格式见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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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试卷评阅
1、
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要到指定地点、在试卷密封的状态下用红色笔进行阅卷;
2、
凡是一门课程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的,均需进行流水作业式的集体阅卷;
3、
阅卷要严格按预先做好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不得只给总分,应按评分标准在错误处扣除小分,批阅过程统一采用得分标志(+x),记分要清楚;
4、
核分时要把每题的得分和总分填在学生答题纸的卷首得分和总分栏内,如: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总分
得分
评阅教师
5、
评卷过程中需更改分数时要在原得分处由更改人签字或盖章,在旁边写上正确的分数;
6、
评卷中严禁随意变更评分标准,杜绝差错;
7、
流水作业阅卷结束后应由任课教师负责复核,并填写试卷袋封面的内容;
8、
整个阅卷过程要严格、严密、公正;
9、
评卷教师应在考试结束2周内完成阅卷评分和成绩录入工作。因公外出需延长评卷时间时,需经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
(三)
成绩报送
1、
课程结课后,任课教师将标明学生平时成绩教学记录表(自留副本)交本学院教学办公室汇总,教学办公室在考试前交至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
2、
评卷结束并经任课教师复核后,方可在阅卷室负责人监督下拆封试卷登记成绩,试卷拆封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正成绩时,须报教务处审批。不按程序办理而随意更改成绩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任课教师应及时通过网络录入成绩,应在考试结束后2周内提交成绩。录入成绩要首先录入“成绩系数”,之后分别录入“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总成绩”由系统自动计算;
4、
课程总成绩记载实行结构分,考试成绩占50-100%,平时成绩占0-50%,具体比例以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为准,应在第一次授课时向学生公布;
5、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综合考评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6、
成绩登录完毕经校核无误后将录入的成绩执行“提交”操作,并打印成绩单,经由任课教师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后最晚不迟于下学期开学1周内(补考、重考课程须在考试结束后2周内)交学院办公室;
7、
学生成绩单上交后原则上不允许改动,特殊情况需要更正成绩报告单中错登、漏登成绩的,必须填写更正成绩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
成绩分析
1、
成绩分析由任课教师本人按授课班级进行,分析内容应包括期望值(试题库课程)、均方差(非试题库课程)、以10分为区段的人数统计、平均分、平均分与期望值(均方差)的差,以及具体的结果分析。结果分析要阐明具体的原因,如试卷难度、学生学习效果、授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2、
成绩分析表随同成绩报告单一同交到学院办公室整理、存档。
(五)
试卷归档
成绩登记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以考场为单位按学号顺序将试卷排序、装袋,按要求填写试卷袋封面后归档。
十一、
试卷保密要求
1、
试卷由专人负责管理,从收、印到发放各个环节都由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2、
试卷的存放地点要有安全的固定场所;
3、
试卷的存放地点要全部上锁,并且配备双锁或密码锁铁柜,实行交叉管理,确保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能开启存放试卷的铁柜。试卷存放后要密封;
4、
对A、B试卷,由主考确定考试用卷;
5、
要缩短试卷的传输路程,交接要签收,不得代送、代收;
6、
严格保密制度,试卷负责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试题、命题教师及阅卷教师等信息。
注:试题、试卷管理流程见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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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印刷传送单见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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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考场设置基本要求
1、
在实施考试时,考场内除桌、凳和必备物品外,其它物品不应带入考场。凡带入考场内的非考试要求物品(包括书包、笔记本及教材等)应统一摆放在指定位置;
2、
在活动桌椅教室考试的考场,桌斗须朝前摆放,所有书桌内的物品(包括废纸等)应清空,考生左右间距原则上不得小于60厘米;
3、
在固定桌椅教室考试的考场,所有书桌内的物品(包括废纸等)应清空,应根据考场容量最大限度地拉开学生与学生之间距离;
4、
不同科目在同一考场考试,在编排考场时需交叉安排座次。如下图:
A科考试
1
2
┆
┆
B科考试
1
2
┆
┆
过道
A科考试
1
2
┆
┆
B科考试
1
2
┆
┆
过道
A科考试
1
2
┆
┆
B科考试
1
2
┆
┆
十三、
学生核查试卷
成绩登录后,学生即可实时查询成绩,各考试课程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也同时在网上公布。学生若对成绩有疑义,对正式开课的课程,可在考试后次学期第3周(补考、重考课程在全部考试结束后第3周)向教务处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提出查卷申请并填写《学生查阅试卷手续单》(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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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一式二份,由教务处网页下载)相关内容,逾期或查卷理由不充分者不予受理。教务处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负责与相关任课教师联系,并指定查卷时间集中查阅。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申请查阅试卷后,应在《学生查阅试卷手续单》(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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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如实填写查阅结果,如确有错误需更正成绩,填写更正原因,经审批后,由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更改(无需更正原成绩单)。核查成绩手续单一份由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留存,一份由核查试卷教师交授课学院(部、中心)。授课学院(部、中心)将核查成绩手续单在学期末与课程成绩单一并移交档案馆。
十四、
考试事故应急预案
对于考试中出现的意外情况,采用如下处理方案:
(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考试并宣布重新组织考试:
1、
发现试题已被泄漏并无法补救;
2、
开考前或考试中发现试卷有严重数量或质量问题;
3、
考试期间考区出现整体性安全事故苗头;
4、
由于断电或设备故障,使考试无法进行且处理时间过长影响考试的公正性;
5、
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如发生重大疫情)按政府要求不能组织公共活动;
6、
发生其它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事件。
(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变更学生考场,考试时间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1、
考试期间学生所在考场出现安全事故或隐患;
2、
由于考试教室漏水、漏电等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3、
因考务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考场安排冲突;
4、
发生其它使考试不能在原定考场举行的事件。
(三)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顺延考试时间。
1、
因试卷出现数量或质量问题使考试不能如期进行,但在30分钟内能够处理的;
2、
考场中监考教师全部缺席且现场无法及时补救;
3、
考场中或考场外出现骚乱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4、
发生其它使考试不能在原定开考时间举行的事件。
附件
1
《内蒙古科技大学考生守则》
内蒙古科技大学考生守则
1、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有效考试证参加重修考试还须携带重考手续单各种大型考试还须携
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许参加考试。
2、学生应自备必需的考试用具如笔、尺、橡皮、计算器等使用答题卡的考试需携带2B铅笔
有听力的考试需携带调频收音机。
3、学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及各种通信工具、文曲星、电子记事本等
物品参加考试已带入考场的上述物品应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4、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考场应试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
5、考生入场后要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要按监考教师排定的座次就座将规定的证件放在桌子的左
上角接受监考教师检查。
6、学生衣服、身体、课桌、所带证件及必需的考试用具等不可写有或夹带与本场考试课程有关的
内容。
7、学生在开考前应检查课桌及周边环境是否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信息若发现应及时报告监考教
师否则后果自负。
8、考试期间不得吸烟、吃东西、交头接耳、互相借用文具、在考场中平卧。如试题字迹不清应
举手询问。
9、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核对考试科目、试题页数及试题数目如有差误应及时要求更换
否则后果由考生自负。
10、考生答题前应首先在规定的地方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好班级、姓名、学号准考证号等
标识信息。
11、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准交卷离开考场交卷后不得重新入场。
12、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和离开考场直至监考教师验卷完毕。
13、已答毕的试卷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他人创造窥视的机会。
14、考试期间考生应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否则按缺考处理。
15、提前退场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喧哗。
16、考试结束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等待监考教师收卷。
17、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教师阅卷。
18、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尊重并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若对监考教师的安排有异议应在考试结束后
向主考提出申诉不得在考场内与监考教师争吵甚至侮辱、谩骂监考教师。
19、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考试违纪、
作弊的学生本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的事实材料凡消除作弊证据的、拒不提供事实材料的及态度蛮横、
无理取闹的给予加重的纪律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20、本守则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种考试及测验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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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端正学风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特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分类及
其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考试严重作弊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严重作弊
1、有组织的团伙作弊。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4、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交换试卷、答卷。
7、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8、窃取试题或试题内容接受被窃的试题内容而不及时报告且造成后果。
9、认定为作弊后消除作弊证据、拒不提供事实材料、态度蛮横、无理取闹。
10、以各种通讯工具为媒介传送考试答案。
11、累计两次作弊。
12、主考认定的其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作弊行为。
二对严重作弊的学生终止其考试考试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二、考试作弊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草稿纸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在课桌、文具、衣服及身体等上面书写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
5、闭卷考试时将含有考试课程内容的书本、笔记、纸张等取出查看或垫在试卷下面。
6、以各种通讯工具为媒介接收考试答案并查看。
7、利用能够存储信息的电子设备、纸条、文具、手势等手段传递考试信息。
8、窃取、抄袭他人答卷。
9、为他人抄袭、窥视提供方便经警告无效。
10、将具有无线接收功能的耳机、收音机、随身听等带进考场外语考试听力结束后不按要求
摘下耳机警告后再犯。
1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2、主考认定的其它作弊行为。
二对作弊学生终止其考试考试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三、考试违纪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考试违纪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使用自带草稿纸。
3、私自交换考试座位。
4、互相或单方说话含交卷时。
5、被要求传递考试信息或为作弊提供方便时被动者不及时报告。
6、携带开启的通讯工具参加考试。
7、直接互借考试用具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
8、考试结束时不按要求立即停止答题。
9、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
10、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或试卷残缺者。
11、不服从监考教师的正当安排或其它违反《考生守则》的行为。
12、主考认定的其它违纪行为。
二对考试违纪的学生终止其考试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四、附则
1、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各种考试、考评含实习、测验等。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