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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新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新 本文关键词:业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新 本文简介:[农林雅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甲方:(业主)乙方:()为保障管理服务正常运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选聘乙方对翁源县县城农林西路[农林雅居]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本合同的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新 本文内容:

[农林雅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

(业主)

乙方:

为保障管理服务正常运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选聘乙方对翁源县县城农林西路[农林雅居]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本合同的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座落位置:

号房第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杂物间:

号,地下车位:

号。商铺:

号。

第二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管理服务期限为3年。

第三条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天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11.负责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管理项目

1、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及使用方式:

物业管理企业须向产权人明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住宅0.90元/平方米/月,杂物间15元/月/间(含电费),本住宅区的业主私家地下车位,需缴纳车场管理费50元/月/间(含电费),商铺1.1元/平方米/月。(以上物业收费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上述费用按现行标准执行,今后将随政府部门调整的标准进行调整)。

服务项目:(1)、清洁服务;(2)、安保系统运行维护管理;(3)、公共电力设备维护;(4)、电梯安全运行管理;(5)、综合事务管理;(6)、车辆行驶、停泊管理;(7)、小区安全维护;

收费方式:

物业管理服务费在甲方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预交一年的管理费,一年后以现金的形式按年交纳。因甲方原因空置房屋的,仍按房屋建筑面积正常收取0.9元/平方米/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计费时间:

由开发商发放交楼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2、公共能源使用费收费标准及使用方式:

公共能源使用费,即包含一切公共物业设施所产生的水电费。(杂物间、车库除外)在甲方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按每户预收一年300元(首年不公摊,不足部分由开发商垫付,次年开始公摊),用于公摊该栋的公共水电费。说明:交楼第二年后每年年头预收300元,年终结算,不足部分由受益业主补足,结余部分滚存使用。

(注:公共能源使用费包含门禁系统、安防系统、消防用水、加压供水系统、配电系统、公共照明及电梯设施等共用设备所产生的水电费用)

3、物业设施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及使用方式:

物业设施维修基金用于门禁系统、安防系统、消防系统、加压供水系统、配电系统、室外共用上下水道、化粪池、公共照明及电梯设施等共用设备的维护费(含每年一次的电梯运行安全检测费用等,及电梯使用过程中过保后出现故障需进行维修的费用),此笔费用在甲方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按每户4000元一次性收取,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一起对此笔费用进行管理,成立业委会后,移交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共同管理。该笔专项资金用完后,由业委会再自行筹集。

第五条

保险

甲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管理公约》及有关同意的综合性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经营管理细则等,并配合管理公司做好物业各项管理工作。

4、装饰装修单元时,遵守乙方制定的装修规定。

5、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或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6、转让单元时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告知并促成受让方在受让房屋后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8、明白及承诺:甲方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险和保管关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管理企业有权采取有关的处理措施。

10、支持乙方向不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怂恿、煽动业主不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业主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致使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11、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

12、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13、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4、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面执行本合同约定服务方案

2、完善并制订与“服务方案”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履行本合同。

3、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4、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乙方应在本住宅区显著位置长期公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

5、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6、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3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7天。

7、对无故不缴交相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乙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鉴于乙方是本住宅区的事实物业管理人,乙方有权力追缴历年来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

8、对本住宅区的公共或共用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住宅区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为使本住宅区物业的保值、升值,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阻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改变本住宅区既定的使用用途及功能。

10、建立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1、开展积极向上、健康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以下约定适用于本物业全体业主/用户)

1、甲方不得在楼宇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信号接收器、发射装置等。

2、甲方不得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或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光蓬、雨篷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3、为了确保楼宇外立面的整体美观,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楼体外围面貌(包括更换、修改窗台和阳台)。

4、为了确保楼宇外面的整体美观,甲方如在窗台上安装防盗网,必须安装在窗户内侧,且须按要求统一样式。

5、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引入上下水管线和龙头,安装防盗网(栏杆)、室外衣架以及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未经同意,甲方不得在楼宇外墙、屋顶、楼道、电梯间的公共部位安装、悬挂广告、招牌灯箱或其他伸出物(如,晒衣架),不得在公共部位乱挂晒;小区内屋面、外墙、公共部位广告牌设置以及使用由乙方统一监督管理并收取相应费用。

6、为了确保楼宇外立面的整体美观,甲方在安装空调时应按乙方指定位置安装。

7、为了确保楼宇内部公共区域的整体美观,甲方不得更换、修改入户大门(防盗门)包括房号标识。

8、甲方在本区域内饲养宠物,须遵守政府有关管理规定并合法领取牌照。

9、商业单元招牌、指示牌的设置应报乙方统筹安排,申报人以及所有人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10、不得随意停放车辆,不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占用小区内的道路、场地。

11、不得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消防等公共设施。

12、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等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

13、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4、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

15、禁止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16、禁止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采光、通风;

17、各业主无权惩戒物业公司属下的职员,如业主对该职员不满,应向物业公司提出,由物业公司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方法。

18、各业主不得将其单元用作非法、不道德或与本公约条款相抵触的用途,亦不得发生滋扰及损害其他业主的行为。

19、各人车位仅用作停泊各人车辆,不得占用他人车位及公共过道,不得放置货物或其他物品,车主应遵守停车场规则。进入该物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

20、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标准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服务标准或损害物业共同利益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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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物业管理服务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5、甲乙双方以及业主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尽量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6、合同期未满,乙方擅自提前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的;乙?a href=http://www.16fw.com/jhfy/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讲话词苯唤印⒊防氲模ο蚣追脚獬ナ导仕鹗А?/p>

第十条

其他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甲乙双方及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均具约束力。

6、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合同共伍页,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

方:

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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