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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电影导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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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电影导演合同 本文简介:聘用电影导演合同甲方:住所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人代表人:乙方:证件号码:住所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手机:鉴于: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乙方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影视导演;2、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其计划摄制的电影片《》(下称“电影片”)的导

聘用电影导演合同 本文内容:

聘用电影导演合同

甲方:

住所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人:

乙方:

证件号码:

住所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手机: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乙方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影视导演;

2、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其计划摄制的电影片《

》(下称“电影片”)的导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于*年*月*日,乙方应于此日期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向甲方报到。

第二条

乙方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设置完成后的电影片依法经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乙方的全部工作结束。

2、

第三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指导,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拍摄预算和拍摄计划,审慎、经济、高效、负责地完成电影片的拍摄工作。

第五条

乙方工作分为拍摄筹备期、拍摄期和后期制作三个阶段,其中:

1、乙方拍摄筹备期的工作包括:

(1)、遴选拍摄场景;

(2)、编写导演工作脚本;

(3)、选择、确定演员并经甲方认可;

(4)、与演员商讨并确定对于剧中相关角色的要求;

(5)、与摄影和美术部门确定关于场景气氛与相关的技术条件;

(6)、审定制景、化妆、服装、道具等部门的设计和制作结果;

(7)、与各部门商讨主场戏的拍摄;

(8)、

2、乙方拍摄期的工作为:作为导演,根据拍摄计划和工作进度表进行电影片的拍摄,确保拍摄质量和进度。拍摄计划和工作进度表为本合同附件一。

3、乙方后期制作的工作包括:

(1)、指导剪辑和录音部门完成电影双片;

(2)、提出指导意见完成电影标准拷贝;

(3)、

第六条

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酬金:

1、固定酬金方式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税前/税后)酬金¥

元,其中: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

元),电影片开机之日起

日内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

元),拍摄计划完成一半之日起

日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

元),电影片停机之日起

日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

元),电影片后期制作完毕之日起

日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

元),电影片经终审部门审查通过并完成标准拷贝后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

元)。

2、固定酬金加分红方式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税前/税后)酬金¥

元,其中: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

元),电影片开机之日起

日内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

元),拍摄计划完成一半之日起

日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

元),电影片停机之日起

日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

元),电影片后期制作完毕之日起

日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

元),电影片经终审部门审查通过并完成标准拷贝后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

元)。

若电影片得以拍摄并发行且乙方已经履行了本同下全部义务,除上述酬金外,甲方应将其获得的此部电影片纯利润的百分之

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分红,此分红为

(税前/税后)

甲乙双方对纯利润的约定为:

3、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影片的文学剧本(下称“文学剧本”),此剧本为本合同附件二。

乙方可以对文学剧本提出修改意见。经甲方同意,可请原作者或编剧按乙方修改意见对文学剧本进行修改,亦可由乙方亲自执笔修改,报酬另议。

第八条

乙方应依据甲方认可的导演脚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更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甲方依法享有电影片的著作权。

第十条

若电影片得以拍摄并发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乙方依法享有电影片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乙方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和字体大小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十一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影片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片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从乙方工作开始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乙方工作所需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到国内其他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承担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甲方为宣传、推广电影片之目的,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现者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片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

第十五条

甲方保证其属于下列第

种情况:

1、取得《拍摄电影许可证》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影制片单位;

2、已就计划拍摄的电影片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

第十六条

乙方保证:

1、乙方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同下的所有义务;

2、乙方履行本合同下是所有义务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下的障碍;

3、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乙方不会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4、乙方为本合同中电影片的拍摄而创作、提供或穿插的所有素材、创意、书面对白皆系自己原创,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证,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十七条

甲方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办理下列商业保险:

第十八条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时间等同于中止时间,该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时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影响持续超过

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片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片的拍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超过

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合法监护人而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

天;

2、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所做保证不真实;

3、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4、甲方在本合同第十五条中作出的保证不真实。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乙方的工作全部结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如期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酬金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

2、若未出现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论电影片拍摄进度如何,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3、若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解除本合同,不论电影片拍摄进度如何,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因乙方擅自对文学剧本进行更改导致电影片最终未能通过电影审查机构的审查,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2、若未出现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3、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4、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第三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乙方无需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有关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投递当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二十九条

事先未经过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由

(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商定。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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