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黑龙江省,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0-04-1616:10:59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5377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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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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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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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
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
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于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
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省发展改革委用于省级
事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厂是
指省发展改革委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主
要包括:
(—)省直党政机关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
(二)省属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三)省级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目:
(四)驻省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
目;
(五)跨地区跨范围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
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
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
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
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
直接投资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
途。投资补助资金可按项目单独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
一集中安排。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资金最低
限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直接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枣由省、市、县级
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告或核准、备案。
安排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山投资资余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超过2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
直接投资方式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项目时,应首先制
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
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
补助标准。
工作方案要符合省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专项建设规划的要求。对不在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不得安排投
资补助资金。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以便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遵照执行。
第二章
投资项目资金的申报
第九条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发改委为项目申
报主体。申请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按
照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及备
案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申
请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后,根据省有关直接投资、投资补
助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
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
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
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直接投资
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
负责的声明;
(六)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
申请投资补助或直接投资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或确认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七)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
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
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二)、(三)、(四)、
(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
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只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一)、(二)项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直接投资资金数额超
过2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五条
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
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项
目申请单位要报送行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
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
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省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的安排原则: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六)符合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
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
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
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直
接投资或补助投资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
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的依
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
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
单个项目的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原则上均为
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的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
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
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直接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
应当严格执行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
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使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要
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直接投资和投资
补助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或其
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目标
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省发展改革委可
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竣工后,省发展
改革委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
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
县发改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
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省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投资和
投资补助项目进行稽察,并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
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
目,均应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
和投资补助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
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直接投资和
投资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
况、骗取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省发展改
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
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刁<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
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
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视
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