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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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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繁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繁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县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县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将

繁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繁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繁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县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将修订后的《繁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繁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繁昌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抄报:县政府、市物价局、市城乡建委、

抄送:县房管局

繁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在繁昌县境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收费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

(一)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

(二)按照规划配置的停车场(车位)的停放服务费;

(三)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

(一)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综合服务费;

(二)别墅(含双拼、联排、叠加)的物业综合服务费;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

(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停放服务费;

(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等服务收费。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及收费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由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对分批开发、分批交付的普通住宅小区,原则上执行同一个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应严格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依法经批准改变用途且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具备此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召开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参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如需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变更合同。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企业办公费用;

(七)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电梯及增压水泵日常运行维护费;

(十)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出租物业的业主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综合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计算,跃层按法定产权面积的一半收取;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按销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面积计算。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十八条

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全部出售或因开发企业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开发企业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6个月或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水、电、气均未使用),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具体物业综合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五保户和实行生活低保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规划配置用于停放汽车的共用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对规划配置的共用车位、车库的数量,在业主入住时开发企业应当公示。

住宅小区内确因车多、车位(车库)少,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采取竞标或议标方式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签订协议后执行。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收入分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对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检修、救护等任务临时停放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车辆临时停车泊位,按规定标准计次收费。

第二十条

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电梯运行费、维修维护费、安全检测费、二次加压水泵运行费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

高层和小高层二次加压水泵运行费按照需二次加压用户实际用水量分摊,电梯运行费、维修维护费、安全检测费等按户分摊,电梯起始层免收,二楼收取20%,三楼收取50%,四楼以上全额收取(含四楼)。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应在装饰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装饰装修管理费、保证金。

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应当交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按每平方米不高于2元的标准收取,拆除墙体建筑垃圾清运费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另行约定。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项目内容、服务等级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技术水平,加强物业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培训。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综合服务费、经营性收益、物业维修资金等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实行物业综合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物业综合服务费应按月计收。物业综合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申请《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无证收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企业有权拒付。

第三十一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行为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原县计委、县建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2006]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繁昌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2、繁昌县住宅小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繁昌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相关附件:

繁昌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doc

繁昌县住宅小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doc

繁昌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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