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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课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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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课的体会 本文简介:法律逻辑课的体会2012级法学1班张可201230903073逻辑课的“有的怎么样”并不代表另外的人与其不同,而是表示“至少有一个是这样”。这个让我觉得很有意思,让我想到了非黑即白的思考错误。面对问题时,只能在两个可能的部分原因出在过度概括的错误上。斯蒂芬的《人的不可测量》中称这种错误为“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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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课的体会

2012级法学1班张可201230903073

逻辑课的“有的怎么样”并不代表另外的人与其不同,而是表示“至少有一个是这样”。这个让我觉得很有意思,让我想到了非黑即白的思考错误。面对问题时,只能在两个可能的部分原因出在过度概括的错误上。斯蒂芬的《人的不可测量》中称这种错误为“二分法”,用来说明人们倾向于以二分法来说明现实问题。但我认为,这种非黑即白的思考是错误的,因为现实的处境被它过度简单化了。

另外,之前老师提到了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但是没有一个肯定的答案。大学前的我一直认为在中国死刑不能废除,但是现在我不得不动摇我的观点。

首先,对于中国这个国情复杂的国家,我们要从自身情况出发。不能因为多数发达国家都废除了而废除,并不是说因为多数国家这样做,那么就是对了,或者在我们国家这样做也是适合的,而是要摆出它废除的理由。我认为,中国还不是个法治国家,而是一个正在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法制不够健全,法治观念还不够深入,人民法律意识淡薄,这就容易导致恶性案件频发,而每年由于司法领域的腐败,警察法官等滥用职权所导致的冤死案件也很多,有很多人无罪或者罪不至死,却被判处死刑。人死不能复生,这是谁都懂的道理,一旦嫌疑人死去,便再也没有申辩的权利和能力,纵然有朝一日冤案昭雪,对于死去之人又有多大的意义呢?因此,死刑存在有风险。

其次,法律医治的是社会的创伤,法律应该是引导人从善的,这个才应该是惩罚的方式和重点。古时的惩罚是残忍的肉体刑罚,是想尽办法折磨受刑者的肉体。今天的文明社会惩罚不在于单纯的肉体痛苦,而重在灵魂上的教育和改变,真正的惩罚应该是精神惩罚。死刑不见得能使其灵魂受到多大的改变,即使临刑前他会忏悔,也只是忏悔自己的行为导致自己而今这样的结果,却难为受害人而忏悔。另外,死刑对于那种罪大恶极的人来说,可能是一种解脱,他可以摆脱精神的惩罚。因此,死刑也许并不是受害者想要的,却是罪犯最想要的。

有一种说法认为:死刑并不具有有效威慑力。死刑的威慑力实是一种心理强制,促使潜在犯罪人产生畏惧动机。但是我们很难考察潜在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各种形态,再看由于保存死刑是否增加了额外的畏惧。实践中部分国家废止死刑,谋杀犯罪率并不随之必然上升,有时还会下降,也不能得出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的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不过不管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都不是死刑存废的根据。

从预防论的观点看,刑罚的严厉程度只需以遏制犯罪即可,死刑既无有效威慑力,则可废止。但是对于有些重罪,不管是否适用死刑,潜在犯罪人依然会实施犯罪,死刑的威慑力似又不够,在此亦可废弃,而向轻罪偏移。那么到底是死刑应该向重罪还是向轻罪偏移?——最终这只是一种功利选择而已。威慑力的高或低都不是决定死刑存废的根据。

不废除死刑也有待考量。基本权利不可通约,废止死刑作为权利通约的一种形式,违背了权利平等的原则,这和文明的发展对平等的追求是背驰的。另外,刑罚的三种类和三各种基本权利相对称,摒弃各种肉刑和非常刑,本是法制发展的结果,在不滥用死刑的情况下,没有理由证明破坏这种对称是文明的进一步发展。

另外,废止死刑会破坏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死刑的保存适用应是按劳分配的结果。预防论无法得出废除死刑的依据,我们思考的不应该是死刑存废的问题,而是如何适用死刑的问题。

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完善刑诉程序,防止滥杀和误杀。或许有一天,死刑终将失去存在的根据,但那不是民众关于公正的观念被淡化之时,而是民众素质普遍提高,社会上纵有犯罪,但罪孽还没有深重到需要赔进自己的生命去补偿时,此时死刑因无从适用而失去存在的理由。

我认为,经过漫长的发展,我国最终会废除死刑制度。但在目前,以及很长一段时间,中国仍处于默认死刑到限制死刑这一阶段。今后我们奋斗的目标应当是限制死刑,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以上是我对此问题的看法的一点肤浅的看法,还有待多查资料,多看书籍来完善自己。我很喜欢和夏老师交流,还望夏老师多多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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