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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所得税规定

工资所得税规定 本文关键词:所得税,工资

工资所得税规定 本文简介:起征点是2000,计算方法是: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工资所得税规定 本文内容:

起征点是2000,计算方法是: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请开始执行扣税的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执行,一次两次没人问,时间长了早晚会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本单位支付给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予以代扣代缴税款。同时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

①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务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②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适用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见附表:

级数

全月收入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

举例说明

收入额

应纳税额

1

不超过1500元

不超过500元的

5

0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费用扣除额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500

(1500-1000)*5%-0=25元

2

超过1500元至3000元的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

10

25

3000

(3000-1000)*10%-25

=175元

3

超过3000元至6000元的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

15

125

6000

(6000-1000)*15%-125

=625元

4

超过6000元至21000元的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

20

375

21000

(21000-1000)*20%-375

=3625元

5

超过21000元至41000元的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

25

1375

41000

(41000-1000)*25%-1375=8625元

6

超过61000元至81000元的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

30

3375

61000

(61000-1000)*30%-3375=14625元

7

超过61000元至81000元的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

35

6375

81000

(81000-1000)*35%-6375=21625元

8

超过81000元至101000元的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

40

10375

101000

(101000-1000)*40%-10375=29625元

9

超过101000元的

超过100000元的

45

15375

121000

(121000-1000)*45%-15375=38625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①费用扣除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市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执行时间费用扣除额1994.1——5月800元1994.6——1995.6月税法规定800元,独子费2.50元,误餐费补助限定50元,未纳入工资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40元1995.7——1996.3月900元1996.4——至今1000元

执行时间

费用扣除额

1994.1——5月

800元

1994.6——1995.6月

税法规定800元,独子费2.50元,误餐费补助限定50元,未纳入工资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40元

1995.7——1996.3月

900元

1996.4——至今

1000元

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自1996年1月份,对单位替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基金免予征税。因此,除每月减除费用扣除额后还可以减除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基金外,其他补贴、津贴均不得扣除。

2、劳务报酬所得

①劳务报酬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录音、录像、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等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②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劳务报酬“次“的划分: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收。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④适用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应纳税款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税率表为:

级数

收入额

费用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4000元以内的

800元

20

0

2

4000—25000

收入额20%

20

0

3

25000—62500

收入额20%

30

2000

4

62500以上的

收入额20%

40

7000

③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费用额

3、稿酬所得

①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②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按“次“计征。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次“的划分: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分月预付稿酬也应合并计税)

④适用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O

%,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⑤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税率2O

%﹡(1-30%)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费用额

例:李﹡﹡的一部小说,报社连载三个月,每月支付稿酬3000元,共计9000元,应纳税款是多少?

稿酬所得应纳税款=(9000-9000﹡20%)20%﹡(1-30%)=1008元。

4、偶然所得

①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②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为收入金额。

③“次“的划分:偶然所得,按次计征,以每取得偶然所得为一次。

④适用税率: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O

%。

⑤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税率2O

%。

(三)免税条件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享受国家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学者,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其延长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位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鉴定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O、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四)处罚规定

关于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处理:

1、扣缴义务人有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O%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在追缴所偷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并移送司法机关。

2、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和中介人根据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共同偷税的,其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O

%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在追缴所得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将三者一并移送司法机关。

3、中介人根据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有偷税行为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O

%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并移送司法机关。

4、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和中介人偷税行为依据上述1至3项的规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扣缴单位的纳税地点,扣缴单位扣缴的税款,应向扣缴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六)代扣代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条、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专职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扣缴税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到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款的,按偷税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纳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都应列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内。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内部多层次、多单位支付个人收入的,由扣缴义务人指定的办税员,将支付情况汇总后编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应按月填列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批定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在每月七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的支付个人收明细表。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涉及每位职工以及由我校支付个人收入的校外其他人员,因此建议:

①由学校指派专职纳税专管员,由财务处、组织处配合协助,代理扣缴义务人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职责

②建立个人所得税个人明细帐,每月计算出累计收入,按照不同税率将税款在次月十日前上交国库。

③根据天津市地税局的有关规定,以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营实体为扣缴义务人(申报单位),如三产办下设的公司可以单独申报,除此之外都由学校指派的税务专管员汇总申报。

④为方便税务专管员登记明细帐,凡从财务处领取的工资条以外的补贴,劳务等费用,按人头列出取得收入人认可的明细表。

⑤要求纳税义务人自觉遵守税法的每项规定,自觉申报纳税,凡是在财务处以外部门或单位领取的收入应在每月25日前上报纳税专管员,(以部门为单位或个人都可)凡漏报或拒缴的纳税义务人,自己要承担税法追究的责任。

七、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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