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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A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A版) 本文关键词:国华,招标,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A版) 本文简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招标活动.第三条公司系统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企业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A版) 本文内容: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A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系统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企业监察部门(或履行监察职责的部门,下同)是日常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

(三)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受理招标投诉举报,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

各级企业监察部门在履行日常招标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

(一)集团公司监察部是公司系统招标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相关办法的制定,完善和解释工作;

2,负责对公司系统招标监督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和指导;

3,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参与年度招标计划,招标申请,入围单位,评标细则及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结果的审核,对在公开招标方式下的资格预审进行监督;参加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工作例会;指派监督小组组长参加现场监督;

4,负责对招标监督报告等报备资料的审查和管理;

5,对非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工作,认为有必要的,可指派人员监督;

6,建立和管理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

(二)二级机构监察部门按集团公司授权,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负责依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订本级招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并报集团公司监察部备案;

2,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负责监督小组成立之前,解散之后的监督工作,做好与监督小组的协调配合,并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的招评标配合工作以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对二级机构管理范围内的招标,对招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小组组长在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中按照跨区域的原则抽取产生,并报集团公司监察部备案;

4,负责监督过程文件的审查,存档和管理;

5,负责对所辖单位招标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和指导.

(三)三级招标单位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招标监督管理细则,并报主管二级机构监察部门备案;

2,对于集团公司(二级机构)管理范围内的招标,按要求承担监督小组成立之前,解散之后的有关招标监督工作;

3,对本单位的招标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所有招标项目,均应成立针对该项目的监督小组.

(一)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不少于2人;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招标,一般应不少于3人;集团公司(二级机构)管理范围内的招标,一般应包括承担监督小组成立之前,解散之后有关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监督小组应在评标委员会成立之前成立,在招标领导小组召开定标会议后解散;

(三)监督小组成员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招标工作全过程的相关会议及活动,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包括招标文件的制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定,公开招标方式下的资格预审及公告情况,邀请招标方式下的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及公司系统各类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入围推荐和不良业绩考核,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标准与方法及细则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的监督;

2,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委派部门请示和汇报;

3,对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四)监督小组成员具体职责及分工:

1,参加监督小组成立之前,解散之后有关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职责:

(1)参加招标前期的各类会议,对招标监督小组成立之前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并作为监督组成员之一参加开标,评标,定标(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除外)以及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监督工作;

(2)在招标前期的各项会议记录或过程文件上填写监督意见,并存档备查(可为复印件);

(3)按要求填写《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情况,问题及解决措施记录表》的有关内容(格式见附件1);

(4)监督小组成立后,将招标前期会议记录(可为复印件)及附件1交监督小组组长备查;

(5)在合同签订情况记录上填写监督意见,在合同签订15日内,将合同签订情况记录(可为复印件)报上级企业监察部门,同时报集团公司监察部备案.

2,现场监督人员职责:

(1)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进行监督;

(2)对评标细则的审定进行监督;

(3)与参加前期招标监督工作人员协调配合,对现场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4)担任招标监督小组组长的,在组织开展监督工作的同时,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Ⅰ.

审查招标前期会议记录,了解招标前期工作情况;

Ⅱ.

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Ⅲ.

在评标之前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当众宣布评标工作纪律;

Ⅳ.

对评委进行内外通讯控制,对评委手机进行集中保管;

Ⅴ.

检查评委打分情况,出现打分异常情况时可要求评委作出说明或宣布打分无效,并出具监督意见;

Ⅵ.对招标全过程签署监督意见,按要求填写附件2(招标监督报告)及附件1的相关内容,连同招标前期会议记录,在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候选人后2日内,报负责审批项目的上级企业监察部门;

Ⅶ.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管理规定》(见附件3)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主要监督环节和关键监督要素

第七条

招标前期监督

(一)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招标方式应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如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批文件应在招标申请中一并上报.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招标计划中一并上报.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符合科学,合理招标的原则.

(四)公开招标方式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严格按照技术的规范和规程,集体研究确定,二级机构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应经招标公司复核,应有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会议记录应包含“招标监督人员意见或签字“的内容;招标公告应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并同时在华电集团招标与采购网发布,应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在集团公司审定招标申请后发布,发布的内容应与集团公司审定内容一致.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并应符合集体研究原则.二级机构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应有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并经招标公司复核,会议记录应包含“招标监督人员意见或签字“的内容.

(六)资格预审入围单位名单经审定后,原则上不得发生变动.同一标段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二次公告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七)采用邀请方式招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人名单应集体研究提出,有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会议记录应包含“招标监督人员意见或签字“的内容;需报上级单位审批或备案的应按程序办理;各标段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资格应满足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际投标人应与上级单位审定的邀请单位一致.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应在集团公司审定招标申请后发售招标文件.

(八)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实际投标人的数量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九)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截止的期间,应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十)评标委员会产生时间,人员组成,结构比例应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十一)评标大纲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确定的评标细则,不得存在违反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应经审定招标申请(招标方案)的机构审定,表决方式,结果应合规且有完整记录和签字手续.

第八条

开标过程监督

(一)开标现场除招标工作人员和招标单位有关领导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二)承办招标活动的部门或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

(三)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按时间送达的不予接受.

(四)应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五)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应合法有效.

(六)截止投标后,出现某个标段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评标过程监督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评标工作人员应予回避.

(二)评标开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对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评委分工应符合独立评审,独立打分的原则.

(三)评委应遵守有关评审纪律,应按要求客观,公正,独立进行评审和打分.

(四)资格审查及废标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和被邀请投标单位进行复核的,以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后审的,应由评标委员会按要求进行.审核通过的单位不够法定数量的,应按要求重新组织招标.

(五)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或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六)评标报告,打分汇总表的签字手续应完备.评标报告中的结论与排序应与评委打分汇总的排序一致.

(七)在评标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公正地进行评审.

(八)对于评标过程中涉及保密范围的内容,应严格保密.

(九)对评标过程中的各类会议,召集人应通知监督人员参加.

第十条

定标监督

(一)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如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不一致的,应有充足理由并形成书面意见.

(二)定标过程应充分听取招标领导小组所有成员意见,决策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有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

(三)有关招标结果应按集团公司管理程序报批或备案,应与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一致.

第十一条

后续监督

招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集团公司(或二级机

构)审定的预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谈判过程应合法合规,合同内容不得存在实质上改变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合同金额原则上应不高于评标价格.当合同签定情况出现与集团公司批复的内容不符的情况时,应按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保函).

(三)招标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发布,并同时在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和集团公司惩防体系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布.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监察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明显违规违纪行为不听取监督意见或以其他借口拒不改正的,监督小组可宣布招标活动暂停或无效.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或二级机构可责令其重新组织招标,并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时予以考核;视情形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二级机构主管部门对三级招标单位招标工作失于管理和监督的,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公开招标方式下,未按规定和程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或入围单位不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无正当理由取消合格潜在投标人入围资格或投标单位资格的.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的项目,未在集团公司审定招标申请后或未按集团公司审定的内容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或发售标书(邀请招标)的;

(三)未指派人员参加招标全过程监督的,招标前期会议记录和合同签订情况记录中无监督人员意见或签字的;

(四)对需要集体研究确定的事项,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决策的;

(五)未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确定专家的,本单位评委人数超出规定比例的;对于公司系统内的被抽取参加评标的专家库的专家,因所在单位原因,在一年之内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干预评标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呈现明显倾向性的;

(七)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八)未与集团公司(或二级机构)批复的预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无正当理由,合同金额严重偏离或超过评标价的;合同主要内容或关键性条款与招标文件存在明显差异的;

(九)向投标人索贿或接受投标人贿赂的;

(十)二级机构对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不按要求对技术规范书和商务文件进行审定的;不按要求上报招标申请和年度招标计划的;

(十一)二级机构对于本级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未从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中跨区域抽取现场监督人员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或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取消其评委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评标地点,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五)被抽取参加评标的专家库的专家,无正当理由,在一年之内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或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按规定从集团公司专家库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库中抽取或确定专家的;

(二)在组织实施招标活动时未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招标程序在合法合规性上存在明显问题,未严格履行审查把关义务的;

(三)其他不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代理行为的.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未按要求在招标前期会议记录,合同签订情况记录上填写监督意见,未按要求进行存档,报备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填报附件1,附件2的;

(三)在监督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应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明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提出监督意见,所监督的项目被举报查实的.

对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或有其他违反《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管理规定》行为的,应从招标监督人员库中除名.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11月5日印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监[2009]120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情况,问题及解决措施记录表;

2,招标监督报告;

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管理规定.

附件1:

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情况,问题

及解决措施记录表

招标项目(标段或批次)名称

标段数量

公开招标

发布的招标公告中

的招标条件

入围单位名单

邀请招标

发售标书单位名单

内容

招标前期

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

存在或需要改进的问题

向谁提出何种意见或建议

处理意见,结果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监督人员)

附件2:

招标监督报告

项目名称

开标日期

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或委托)

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方式

(公开或邀请)

招标内容及范围

管理单位(集团公司或二级机构)

监督组成员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监督的主要内容

执行情况,监督结论

(包括异常情况及纠正措施说明)

一,招标前期监督

1,是否在确定进行招标之日起,即指派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前期监督,参加人员姓名.

参加人员姓名:

2,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是否符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A版)》的规定.

3,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是否按要求报送招标申请.

4,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如采用邀请招标的,是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审批文件是否在招标申请中一并上报.

5,有无化整为零或违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规避招标的行为.

6,是否按照集团公司的管理要求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7,自行组织招标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在招标计划中一并上报.

8,招标领导小组的构成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领导小组成员是否未兼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监督小组成员.

9,公开招标方式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严格按照技术的规范和规程执行,是否由3人以上集体研究确定,二级机构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是否经招标公司复核,是否有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是否有招标监督人员意见或签字;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并同时在华电集团招标与采购网发布,是否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是否在集团公司审定招标申请后发布,发布的内容是否与集团公司审定内容一致.

10,二级机构管理范围的招标,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是否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预审,预审结果是否经招标代理机构复核,是否有规范的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是否有监督人员签字.

11,资格预审后,是否存在变动资格预审单位的情况,是否由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12,同一标段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是否进行二次公告,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13,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人的名单是否由招标单位3人以上集体研究提出;是否有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是否有监督人员签字,需报上级单位审批或备案的是否按程序办理.

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是否在报送招标申请时同时报送了拟邀请招标单位名单.

14,各标段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是否为3家及以上,潜在投标人资格是否满足要求;邀请招标情况下是否执行“推荐,评标,定标人员三分离“原则;实际投标人是否与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审定的邀请单位一致.

15,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每单个标段的投标人是否不少于3家,投标人总数是否不少于发标数的2倍,且最少不少于5家.

16,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内容.公开招标方式下,招标条件是否与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的招标条件一致.

17,邀请招标方式下,实际投标人是否与上级单位审定的邀请单位一致.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是否在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售招标文件.

18,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是否不少于20日.

19,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时间,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外聘经济,技术专家是否在专家库中按规定抽选,直接确定专家时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专家是否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0,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是否回避.

21,《评标大纲》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确定的评标细则,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对主要评标因素各权重比例的设置是否按管理单位批复的意见执行.是否经审定招标申请(招标方案)的机构审定,表决方式,结果是否合规且有完整记录和签字手续.

二,开标过程监督

1,承办招标活动的部门或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

2,开标现场除招标工作人员和招标单位有关领导外,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进行了回避.

3,投标人是否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按时间送达的是否未予接受

.

4,是否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开标程序进行了监督.

5,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6,截止投标后,出现某一个或几个标段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时,是否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如某标段投标人确为有限且最终投标者确不足三家,或者重新组织招标仍不足三家,且按相关规定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是否请示了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让投标人出具同意采用该种方式的书面承诺意见.

三,评标过程监督

1,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评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回避.

2,评标开始前是否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对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的主要内容向评委做详细介绍,评委分工是否符合独立评审,独立打分的原则.

3,评委是否存在不准时到场参加评审,随意离开评标地点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客观,公正,独立进行评审,倾向性打分的情况;是否以倾向性语言或以其他方式,诱导,拉拢,操纵他人不公正打分;是否对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及中标条件作实质性改变.

4,是否存在私自与投标人联系和接触的情况;是否存在将评标工作所需文件资料等带离评标场所的情况;评标人员是否使用统一分发的保密记事本,在评标结束后交回会务组保存.

5.资格审查及废标的处理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被邀请投标单位进行复核的,是否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复核.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后审的,是否由评标委员会按后审标准和方法对其进行后审.对资格复核不合格或者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是否作废标处理,是否作为评标结论写入评标报告.审核通过的单位不足3家的,是否按要求重新组织招标.

6,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是否以书面形式进行,有无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作实质性改变的情况;对于当面澄清的,是否安排主谈人二人以上在监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是否存在向投标人透露涉及保密范围的内容,是否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公平,公正,有无暗箱操作的情况.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或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是否重新组织招标.

8,是否存在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情况.

9,评标报告,打分汇总表是否由统计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评标委员会主任和监督人员签字.

10,是否存在将招标工作机密向外泄露的情况.包括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评标及定标人员组成,评标进展及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及未正式下达中标通知书前的中标人等.

11,评标过程中的各类会议,是否均通知监督人员参加.

四,定标过程监督

1.招标领导小组是否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照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从中选定中标人或提出中标候选人意见,如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不一致的,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并形成书面意见;有关招标结果是否按集团公司管理要求上报上级单位批复或备案.

2.定标过程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排序

投标报价

(万元)

评标价格

(万元)

综合得分

招标领导小组推荐意见

一,标段1

1.

2.

3.

二,标段2

监督综合意见及建议

监督小组成员:

附件3: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招标监督人员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的管理,实现招标监督人才资源共享,增强招标监督的权威性,促进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员的入库,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入选招标监督人员库的人员(下称监督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作风正派,积极务实,严于律己,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两年以上;

(三)熟悉纪检监察业务,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规章制度,熟悉招标监督工作程序.

第四条

入选监督人员库程序:

(一)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基本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分别填写“招标监督人员库申请表“和“招标监督人员推荐表“,按照分级审批的程序报集团公司监察部批准;

(三)集团公司监察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且表现突出的人员直接纳入人员库.

第五条

监督人员库的使用

(一)由集团公司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参加集团公司重大招标活动的现场监督工作;

(二)对于二级机构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二级机构监察部门(或履行监察职责的部门,下同)根据管理权限,按照跨区域原则抽取使用,参加招标现场监督工作.

第六条

监督人员库的管理

(一)监督人员库通过“集团公司惩防体系管理信息网站“向系统公开,接受系统各单位监督;

(二)根据人员变化随时调整,一般半年公告一次.对调离纪检监察部门,或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监督工作的,调离人员库;

(三)集团公司将定期组织对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和研讨活动,监督人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第七条

监督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集团公司监察部或二级机构监察部门指派或抽取,担任招标监督小组负责人;

(二)依法对招投标情况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受理招标投诉举报,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参与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六)就招标过程中的问题向集团公司监察部反映和建议.

第八条

监督人员负有下列义务:

(一)对于被集团公司监察部指派或由二级机构监察部门抽取的监督人员,一般应服从安排,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能参加的,视为自动退出人员库;

(二)被指派或被抽取参加监督的人员,按照要求参加招标现场监督,对在招标前期的监督工作进行审核,填写《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情况,问题及解决措施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对于所提出的意见被采纳的,可不在招标监督报告中反映,对所提意见未被采纳的,在监督报告中如实记录;对本次招标前期至定标全过程监督情况进行小结(小结应包括本次招标的总体情况,在招标各阶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监督意见以及处理的结果,参加招标监督的工作体会以及对集团公司招标监督工作的建议等),连同《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情况,问题及解决措施记录表》,《招标监督报告》报指派或抽取部门,同时报集团公司监察部备案;

(三)对开标,评标,定标进行全过程监督.在评标结束之前,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地点,不得向招标人提出旅游等与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收受招标人或投标人赠送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得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受理评标工作期间及结束后与项目有关的投诉与举报,根据情况向集团公司监察部报告并反馈给举报人;

(六)协助,配合集团公司,二级机构监察部门对项目招标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人员库中除名,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A版)》给予相应处理:

(一)不在现场进行监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评标地点的;

(二)收受招标人或投标人赠送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应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明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提出监督意见,所监督的项目被举报查实的;

(五)累计三次以上未在招标监督工作中提出有效监督意见和建议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适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表扬或给予奖励:

(一)认真履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定,招标监督约束到位,有效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的;

(二)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

(三)在招标活动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为单位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招标监督人员库申请表

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学历

政治面貌

纪检监察

工作年限

工作简历:

本单位纪委

(纪检组)

盖章

二级机构

监察部门

(履行监察

职责部门)

盖章

集团公司

监察部意见

附表2:

招标监督人员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本人

是否同意

职务

学历

政治面貌

纪检监察工作年限

推荐理由:

本单位纪委

(纪检组)

意见

盖章

二级机构

监察部门

(或履行监察职责的部门)

盖章

集团公司监察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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