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办法参考式样 本文关键词:式样,选举,参考,办法
选举办法参考式样 本文简介:**镇村第九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充分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由村民依法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第二条本次换届选举实行“党支部领导、监委会监督、选委会实
选举办法参考式样 本文内容:
**镇
村第九次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充分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由村民依法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本次换届选举实行“党支部领导、监委会监督、选委会实施、村委会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以村支部为核心民主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5年3月1日至3月15日),主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实施方案;二是广泛宣传发动;三是做好财务公开清理审计、公示工作;四是对派驻各村指导选举工作的干部和村选举骨干进行培训。
(二)选举阶段(2015年3月16日至5月7日)主要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推选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二是制定选举办法;三是做好选民登记;四是做好候选人或预选候选人提名推荐;五是介绍宣传候选人办法,提出推选人竞争演讲内容要求;六是提出选举工作人员推选产生办法;七是依法按程序召开选举大会。
(三)总结阶段(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20日)主要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工作总结,二是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三是做好新老班子交接工作,四是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条
我村共有
人,根据相关政策,我村村民委员会由
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
第四条
我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
人组成,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一名妇女。村选委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办法为: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方才生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选委会成员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得票依次递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并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2)宣传并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4)提名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5)公布选举日、投票具体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6)负责参加选举选民的登记,审查参加选举村民的资格,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受理并处理对参加选举村民名单的申诉;(7)组织选民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8)宣传介绍候选人,确定并组织选举竞争活动,主持选举竞争演讲会议;(9)办理委托投票手续;(10)做好制作或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或分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等投票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11)主持选举大会或投票站的投票工作,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12)按要求进行选举工作统计;(13)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14)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15)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16)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村选委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时止。
村选委会产生后,由村民委员会发布公告。
第五条
我村选民登记范围为:
(一)年满18周岁且户籍在我村的村民;
(二)户籍在我村,不在我村居住,本人表示在我村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我村,但在我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本村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
在登记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人员可不列入本届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经村民选委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四)外出一年以上,登记期间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以上四类人员不列入本届参加选举村民名单的村民,但都必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能由登记员自行认定。
4月1日至4月9日进行选民登记,4月10日对全村登记选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的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调查核实,做出纠正或解释,并公布处理结果。选举名单以纠正后为准。选民名单确定后,应向选民颁发选民证。
第七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为:(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在党员和村民中有较高威信;(三)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民主意识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四)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六)一年内累计在本村居住半年及以上的。
不能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推荐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时限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三)三年来(截止选举大会召开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土地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信奉邪教,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经常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的;(五)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以及操纵宗教、宗派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改造不彻底的;(六)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或操纵、破坏选举的;(七)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没有群众威信的;(八)不能履职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告提名的期限,并召开村民会议预选进行提名。选民应根据个人意愿,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职数和人选条件,分别提名推荐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票上每个职位提名数等于或少于应提名职数的有效,多于应提名职数的无效;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否则提名票中该项无效。提名和投票预选候选人阶段外出选民不得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第十条
候选人确定后,村选委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主要介绍候选人简历、家庭情况、现实表现、特长、优缺点等),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进行竞争演讲,候选人发表竞争演讲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参选职位及理由、治村方案、表明正确对待当选及落选的态度。候选人必须承诺并严格遵守换届纪律。
第十一条
村选委会应当在选举前确定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主要有总监票员1人,唱票、计票、监票员若干人,投票站工作人员若干人,秘密写票处监护员、代写处的代写员等。上述人员(代写员除外)都应从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中产生。产生方式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次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被提名参与上述工作。同时对选举工作人员及时培训,使其熟悉业务,更好地为我村换届选举工作服务。
第十二条
经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我村将于2015年5月5日,在
(地点)召开本村第九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采取一次性投票选举本届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主要程序包括: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清点到会人数、奏国歌、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宣布投票办法、公布选举工作人员、检查并密封票箱、启封和清点选票、讲解选票、验选民证发选票、秘密写票、投票、销毁剩余选票、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检验选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宣布当选名单、颁发当选证书。
第十四条
我村老、弱、病、残和其他不便到会场投票的选民,可以办理有选举权的合法选民委托投票。
第十五条
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以户内委托为主,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不办理委托手续,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六条
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进行投票,超过投票时限没有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判断投票是否有效,根据法律法规有两个条件:一是参加发出的选票总数超过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的一半以上,二是从票箱收回的总选票数要等于或少于发出的总选票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本次投票有效。
第十八条
有效选票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票。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秘密划票,当场投票。选民不能自行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指定代写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选民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选民如同意选票上的某一候选人,在其名字上方的空格内画“√”或“O”符号。如不同意选票上的某一候选人,在其名字上方的空格内画“×”符号。如果要另选他人,在候选人后面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名字,并在名字下方的空格内画“√”或“O”符号。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不划任何符号的为弃权票,胡写乱划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
第十九条
公开验票、唱票、计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将选举结果当场当众公布,候选人或被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票数的一般以上选票即为当选。由监票人、计票人填写选举报告单并签字,报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收回的选票封存备查。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中,同一职位的候选人得票数均过半,但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同一职位候选人均票数过半且得票相同不能确定谁当选,或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则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时间,应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日的当天或次日举行,最多不超过10日。
第二十一条
经过另行选举,候选人或被候选人得赞成票数多于参加投票的村民数的三分之一的,始得当选。有多个候选人得票超过参加投票的村民数的三分之一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二条
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数已达3人或3人以上,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可暂缺。缺主任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缺额的,由当选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所缺名额应在两个月内补选。
第二十三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根据组织法规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班子产生后,在十日内新老班子要完成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工作移交完成后,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自行职务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村选委会按照上级规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
日(公布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