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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煤矿,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编号:HDKY-AQ-46-2015发布日期:2015年1月15日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18年6月1日编制人:xx审核人:xx编制单位:安全环保部批准人:xx制度页数:共8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应用

非煤矿山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制度编号:HDKY-AQ-46-2015

发布日期:2015年1月15日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18年6月1日

人:xx

人:xx

编制单位:安全环保部

人:xx

制度页数:共8页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范围内购买、使用、维修维护、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安全保卫、人员培训、台帐管理、监测方案等相关制度,适用于桦甸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室。辐射安全和防护岗位职责

第二章

辐射安全和防护岗位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

2、负责对全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负责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辐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具体责任人。

4、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5、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含有辐射的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进行研究和审查工作,并抓好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6、负责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组织技措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时的“三同时”审查。

7、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辐射环境监测,做好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8、负责对员工进行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辐射安全防护意识,并抓好环保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1、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中含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项目可行性论证。

2、负责积极配合安全环保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提供各项材料和数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需经办理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安装。

3、负责对含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的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在竣工前做好防护装置和悬挂警示标志,并保证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安装质量。

4、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含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新建、扩建和改造竣工验收,项目达到验收标准并与安全环保负责人员共同确认后,项目方可决算。

第六条

公安科职责

1、负责公司范位内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的统一防火、防盗的保卫工作,并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

2、负责公司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丢失、被盗时上报地方公安部门并配合其立案侦查和追缴。

第七条

供应部职责

1、负责公司在采购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时,核对对方的销售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等,缺一禁止采购。

2、负责保障购入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公司标准要求。

第八条

使用单位职责

1、使用单位矿长(厂长)

1.1矿长(厂长)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全面负责。

2、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

2.1负责生产中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安全可靠性。

2.2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辐射安全操作技术与辐射知识培训,抓好考核。

2.3

负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辐射安全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影响辐射安全的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2.4负责参加本单位含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工艺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2.5、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

3、车间主任(值班主任、大班长)、班组长

3.1贯彻执行公司和矿(厂)对辐射安全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车间(班组)的辐射安全。

3.2负责日常辐射安全检查及保卫防盗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4、现场操作人员职责

4.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辐射安全负直接责任。

4.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辐射安全情况。

4.3

负责工作现场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的保卫及防盗工作。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三章

辐射防护

第九条

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条

现场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辐射防护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各类放射源无故长时间照射。

第十一条

在操作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工作中,特别是剂量较大情况下,要求熟悉操作规程,做到迅速,熟练准确。

第十二条

具体操作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病检查,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露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安全保卫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运行期间,任何人不得出现锤砸、火烤、偷盗等有损坏仪器的行为。

第十四条

现场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对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安全和完整情况充分了解,并具有一定的保卫能力,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十五条

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一旦发生丢失,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以便即刻追回,避免发生严重后果。一切与放射源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保卫部门工作。

第十六条

保卫人员要做到责任明确,定时检查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安全情况。

第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拆装、存放、运输等相关工作应提前通知保卫部门。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及保卫部门人员对出入厂房的外来人员、车辆应给予高度警惕,并有检查权利。

第五章

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

对员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操作活动的,必须经过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

按照统一规划和管理原则,有针对性的对干部、员工进行系统的辐射安全培训及岗位安全技术规程培训教育。

第二十一条

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承担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建档、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新进员工培训学时不少于72小时/年,对在职员工培训学时不少于36小时/年。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相关人员在辐射管理制度下发及修订后,要认真学习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答题、知识竞赛、闭卷考试等活动进行宣传教育。

第六章

台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台帐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xx矿业公司建立一本台帐三本记录,即辐射安全运行情况台帐、辐射安全会议记录、辐射安全教育记录、辐射职业健康档案。使用单位建立安全培训、会议记录、档案试卷、交接班记录(可在原交接班记录中体现)、从业人员登记表。所有台帐记录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相关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辐射安全会议记录。按要求填写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处理结果等内容,主要记录厂、车间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可与厂安全生产例会一同记录),尤其对辐射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

第二十七条

辐射安全教育记录。包括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使用单位辐射安全教育情况包括新员工入厂教育情况,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其它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等。要有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考核试卷要存档。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员工体检时间、人数、姓名、性别等,射线分布情况及定期检测数据。

第二十九条

按照辐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矿业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车间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班组每周不少于1次,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复查情况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七章

监测管理

第三十条

xx

由公司安环部负责对使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的放射剂量进行周期为每月1次以上监测,并建立监测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测计划及工作安排以每年年初矿业公司环境监测工作计划为准。

第三十二条

监测时出现泄露情况时,及时疏散在场员工,并立即上报上级部门。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按公司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九章

辐射事故划分

第三十四条

辐射事故分级根据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为准。

第三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辐射事故,公司将根据相关的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和经济处罚。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和xxx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xxx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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