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保险制度 本文关键词:保险制度,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
析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保险制度 本文简介:析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保险制度摘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分散和化解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从而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真正分散和化解在各种主体都可承受的范围内,就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就是在这种需求下应运而生。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析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保险制度 本文内容:
析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保险制度
摘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分散和化解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从而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真正分散和化解在各种主体都可承受的范围内,就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就是在这种需求下应运而生。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故建议依照一定的规则实施该制度。
一、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高度集中,客观上要求分散风险
信用担保业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体现如下:(1)来自中小企业自身的风险。第一,中小企业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市场风险常常是经营失败的直接原因。其次,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不讲信用等情况仍然存在,信用风险较大。(2)来自贷款银行的风险。第一,信用担保机构尤其是民营担保机构往往被贷款银行要求就100%的贷款额承担担保责任,这就等于将信贷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担保机构。第二,银行往往要求担保机构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从而使得担保机构的地位非常不利。(3)来自担保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风险。由于信用担保制度在我国尚处发展初级阶段,现行《担保法》对其留下了较多的调整空白,且《担保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作为担保人的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保护不够,这些都在客观上增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
(二)信用保险制度是分散风险的有效途径
信用担保机构有两种风险分散机制:(1)内部分散机制。担保机构可采取增加接受担保企业的数量、增加担保品种、控制单个担保债务比例等措施来实现分散担保债务的目的。但其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要求较高,且经常受到协作银行和贷款企业客观需要的限制而难以实施。更主要的是,这种担保机构内部消化风险的能力有限,风险始终滞留在担保机构内部。(2)外部分散机制。外部分散实为风险的转移,即将由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部分转移给其他主体承担。信用担保制度本身即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外部分散机制,所以在担保机构的风险集中时,同样可采取措施将部分风险转移,信用保险机构恰为这样一种选择。
二、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自1998年国家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获得迅速发展。截至2001年底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各种担保机构226家,覆盖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截至2001年7月底,上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筹集各类担保资金60亿元,通过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100亿元。但在另一方面,由上述数据可见,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总额对所获得担保贷款总额的放大倍数不足2倍,这与国外信用担保机构通常10到15倍的放大倍数相比相距甚远。因此,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远没有充分利用。这虽然有担保机构规模小、资金分散等原因,但主要还是因为风险过于集中限制了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所以,信用保险机构的出现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提供了良好途径,必然能吸引众多信用担保机构的投保欲望。
此外,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已经开始启动。另外,从1998年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制度中,担保机构已经建立了信用档案,对受保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记录,对不讲信用者,由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联手,不提供贷款及担保服务。该体系的建立,推动了信用在中小企业的普及,降低信用担保风险的发生概率,使之成为一种可保风险。
三、对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基本制度选择
1.模式选择:商业化运作和政府扶持与监管相结合。
政府主导型尽管有利于中小企业扶持目的的实现,但是政府行政运作,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市场主导型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是信用保险机构是以分散风险为目的,这必然限制了商业性公司营利目的的实现,不利于调动其经营积极性。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商业化运作和政府扶持与监管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原因在于:(1)我国属于后起国家,资金的积累能力较弱,政府的投资能力有限,所以并不能像日本和美国一样由政府出资,并由政府做主要或者完全的后盾来承担代偿责任。而混合型经营模式采取由政府出资或由政府出资为主,由商业性公司以市场模式运作,一方面可以使政府摆脱繁重的代偿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2)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但信用保险是以分散中小企业贷款风险为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这种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等不利于吸引市场主体从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业务。另一方面,我国的商业保险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不具备独立从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业务的能力和实力。因此,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在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同时,还需要政府资金和政策的支持。
2.赢利目标选择:非营利或者微营利性。信用保险承保的是信用担保风险,与一般保险承保的风险相比,这种风险的发生因受人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更难预期,且一旦发生,损失较大,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必然要求较高的保险费率,这就会加重信用担保机构的负担,从而抑制了担保机构投保的动力,这与信用保险分散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的初衷不符。另一方面,信用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与信用担保制度配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困难,而不是要创造一个营利性经济实体。以营利为目的,不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但是,由于信用保险是以商业化方式运作的,所以也难免会带有商业特性。即对于经营者来讲,其必然要有利可图,否则就失去了经营的动力,可以考虑通过其他利益机制推动商业经营,如由国家对该部分业务免税、强制有关中小企业的财产保险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给于信用保险业务相应的资金补贴等。
3.投保比例的控制:投保的非全额性即信用担保机构并不是将其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都投保,而是将其中的一定比例投保,这是各国信用保险制度的通行作法。信用保险机构是为分散而不是全部转移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而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如果将其担保的全部责任都投保,就成了风险的概括转移而不是风险分散,中小企业贷款风险仍然没得到有效化解。在国外,担保机构一般将所承担的每笔贷款担保责任的60%—80%投保,具体投保比例由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每笔担保贷款数额依法确定。
4.投保的强制性。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保险制度属于国家对中小企业资金扶持体系的内容之一,它不具有营利的目的性,而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这一点使之与普通的商业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该种信用保险领域,不能象普通商业保险那样实行自愿投保原则,而强制性投保更有利于实现该项制度的目标。
(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运作的几个环节
1.使用信用保险的条件
为降低信用保险机构的风险,实现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目的,必须对使用信用保险的条件有所限制:(1)有关中小企业必须是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2)有关中小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应有所限制,并不是所有行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用信用保险方式获得贷款,如日本规定只有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的中小企业才可使用信用保险,而金融业、餐饮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则不行;(3)担保机构必须是为上述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4)贷款资金必须是用于企业的流动资金或者购置设备。
2.申请与审批
信用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大降低了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压力,因此,实践中难以避免担保机构因放松警惕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放松了对中小企业以及担保条件的审查,从而加大了保险机构的风险,因此,保险机构必须认真审查投保申请,以降低自身风险。
3.投保比例和保险费率的确定与保险费的支付
在各国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实践中,虽然投保比例和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根据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行业特征和风险特点确定相应的投保比例和保险费率,并随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方式比对所有行业中小企业都适用同一投保比例和保险费率更为科学,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如日本普通(一般行业)保险投保比例为70%,保险费率为0.57%;能源对策保险投保比例为80%,保险费率为0.55%。
参考文献:
[1]梅强,谭中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模式及对策。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23
[2]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息研究中心。各国信用担保业概况。北京:中国财政金融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