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一流范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范文 内容页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本文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本文简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XX平台(https://www.16fw.com)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本公司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

信息披露制度-- 本文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XX平台(https://www.16fw.com)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本公司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分支机构)通过官方网站(https://www.16fw.com)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本公司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公司在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

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本公司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本公司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

本公司应当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一)

本公司备案信息

1.

本公司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

2.

本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

本公司资金存管信息;

4.

本公司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5.

本公司风险管理信息。

(二)

本公司组织信息

1.

本公司工商信息,应当包含本公司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

2.

本公司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

3.

本公司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4.

本公司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当逐一列明;

5.

本公司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渠道的应当逐一列明。

(三)

本公司审核信息

1.

本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2.

本公司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3.

本公司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本公司原则上于每年1月10日前披露本条款(一)、(二)项信息;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条款(三)项信息。若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本公司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第八条

本公司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本公司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

(一)

自本公司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

(二)

借贷余额及笔数;

(三)

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

(四)

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

(五)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

(六)

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

(七)

逾期金额及笔数;

(八)

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

(九)

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

(十)

收费标准;

(十一)

其他经营信息。

第九条

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

(一)

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当包含借款人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二)

项目基本信息,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和简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还款来源、还款保障措施;

(三)

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本条款(一)、(二)、(三)项内容,本公司应当于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向出借人披露。

第十条

本公司或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应当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

(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二)

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三)

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四)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五)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

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本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公司应当向公众披露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

本公司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三条

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四条

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可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

第十五条

本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书面留存,并应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六条

本公司应当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并置备于本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本公司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均应当有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配合本公司及出借人对项目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但不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借款人、出借人产生错误判断的,本公司应当将相关信息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本公司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按本制度规定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豁免披露。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将信息披露内容报送监管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以内、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附件为本制度的补充部分。

附件

信息披露内容说明

1.1数据按月披露的,统计时点为统计月末最后一日24时。数据按季度披露的,统计时点为统计季度末最后一日24时。

1.2信息披露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两位以上小数;数量单位为“个”、“人”;比例统计单位“%”。

1.3信息披露日期格式统一为“yyyy-mm-dd”,如“2015-1-31”。

1.4信息披露电话格式统一为“区号-电话号码”或“手机号”。

2.1本公司备案信息

2.1.1备案信息:指本公司已经备案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时间、备案登记编号(如有)等。

2.1.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指本公司获得的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2.1.3资金存管信息:指本公司资金存管的银行全称。

2.1.4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指本公司获得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2.1.5风险管理信息:指本公司风险管理架构、风险评估流程、风险预警管理情况、催收方式等信息。

2.2本公司组织信息

2.2.1本公司工商信息

(1)

公司全称:指本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全称。

(2)

公司简称(常用名):指本公司对外简称或常用简称,如有多个简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本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获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公司注册资本:指本公司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

实缴注册资本:指本公司已实际出资的资金总额。

(6)

公司注册地:指本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

(7)

公司经营地:指本公司实际开展经营的地址,如有多个经营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8)

公司成立时间:指本公司注册成立的日期,即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

(9)

公司经营期限:指本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存续期间。

(10)公司经营状态:指本公司目前公司经营状况,分为开业、停业、注销、吊销。若为停业状况,应补充说明原因。

(11)

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12)

公司经营范围:指本公司于工商登记注册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2.2本公司股东信息

(1)

公司股东名称:指本公司股东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全称。

(2)

公司股东占股比例:指本公司股东持有股份占本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单位为百分比。

2.2.3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1)

组织架构:指本公司内部部门设置及层级。

(2)

从业人员概况:指在本公司工作,由本公司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休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员工,包括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人员总数、年龄分布、学历分布等情况。

2.2.4分支机构信息

(1)

分支机构全称:指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全称。

(2)

分支机构所在地:指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

(3)

分支机构成立时间:指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注册成立的日期,即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的分支机构成立日期。

(4)

分支机构负责人:指本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姓名。

(5)

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指本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联系电话。

(6)

分支机构投诉电话:指本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投诉电话。

(7)

分支机构员工人数:指本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员工总人数。同时应当区分正式员工、派遣员工、临时员工数量。

2.2.5渠道信息

(1)

公司官方网址:指本公司在运营的网站域名及IP地址。

(2)

平台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微博:指本公司依法注册并使用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APP、社交媒体账号及IP地址(或链接)。

2.3本公司审核信息

2.3.1财务审计报告: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3.2重点环节审计结果: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本公司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资金运用流程等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2.3.3合规报告: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本公司合规情况审查报告。

2.4本公司经营信息

2.4.1累计交易总额:指自本公司成立起,经本公司撮合完成的借款项目的本金总合。

2.4.2累计交易笔数:指自本公司成立起,经本公司撮合完成的借款交易笔数总合。

2.4.3借贷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通过本公司已经上线运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完成的借款总余额。

2.4.4累计借款人数量:指借款人通过本公司成功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例如:张三借款3次,累计借款人数量为1)

2.4.5累计出借人数量:指出借人通过本公司成功出借资金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例如:张三出借3次,累计出借人数量为1)

2.4.6当前借款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还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

2.4.7当前出借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收借款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

2.4.8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的前十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2.4.9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一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2.4.10关联关系借款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完成的借款总余额。关联关系指本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网络信息借贷中介机构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2.4.11逾期金额: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金额总合。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2.4.12逾期笔数: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借款的笔数。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2.4.13逾期90天以上金额: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本金余额。

2.4.14逾期90天以上笔数: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的笔数。

2.4.15代偿金额:指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本公司)代为偿还的总金额。

2.4.16代偿笔数:指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本公司)代为偿还的笔数。

2.4.17收费标准:指本公司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名目及费用计算标准。如涉及多个收费项目,应当逐一列明。

2.5本公司项目信息

2.5.1借款人基本信息

(1)

借款人主体性质:指借款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借款人所属行业:指借款自然人所在单位、借款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的行业类别。

(3)

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指借款人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非所有者投入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以及借款人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4)

借款人征信报告情况:指脱敏处理后,经借款人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征信报告中借款人的逾期情况。

2.5.2项目基本信息

(5)

项目名称和简介: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展示的借款人借款项目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介绍。

(6)

借款金额: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本金金额。

(7)

借款期限: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时长,应当以天、月、年为单位列明。

(8)

借款用途: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具体去向。

(9)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应当以文字说明,并向出借人列明计算方式。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金额为X,年利率为Y,借款期限为Z月,则每月应还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应还总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Z。应还本金为X。

(10)

年化利率: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费率,利率应当以年化形式披露,年以365天计算。

(11)

起息日:指利息产生的起始日期。

(12)

还款来源:指借款人借款的还款依据。

(13)

担保措施:指在借款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担保主体名称、担保措施、是否已履行完毕法律法规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信息)。

9

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