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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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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 本文简介: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土地的民主管理作用,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土地的能力,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1号)、《浙江省国

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 本文内容:

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土地的民主管理作用,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土地的能力,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民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24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议事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财产管理机制、服务群众机制、调处矛盾纠纷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土地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农村宅基地的依法公平取得、有序转让、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夯实农村土地基层管理基础。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民政局、农林局(农办)、财政局、国土局、城管委、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民主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村根据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成立村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行使土地民主管理职责。人员一般由村两委(董事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及若干村民(社员)代表组成。原则上组长由村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村委会主任(副董事长)担任,其他成员由村党组织(董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专项小组。

第五条

村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和商议涉及土地有关事项,其主要职责有:

(一)立足本村经济基础、地势地貌、文化传承等实际,综合村庄产业结构和发展趋势,开展村级土地利用、村庄建设、环境保护等“多规融合”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编制。

(二)制订并执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转让实施细则,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基数面积、收费标准及配套措施,建立信息台账,加强对有偿使用收益和转让收益的收缴及使用的管理。

(三)制订宅基地更新改造细则、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宅基地退出办法。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对申请建房条件严格把关,统筹兼顾村民建房需求,合理安排建房时序,优先解决无房户、特困户、D级危房户的建房需求。

(四)制订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方案,遵循民主决策程序,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权。

(五)配合做好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按政策将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向群众兑付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积极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坚决制止侵占、破坏耕地行为,动员村民共同参与耕地保护。做好耕地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制订资金使用方案,组织编制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偿资金的发放方案。

(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开展土地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配合做好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按政策将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向群众兑付到位。

(八)加强违法用地、违章建房监管,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快速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加强农民建房批后监管,从砌基到竣工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踪处置。协调解决村民有关用地和建房过程中的纠纷,化解矛盾。对违法占地及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及时搜集、掌握情况,第一时间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报告

(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提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认定,公正合理确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查和管理,促进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序、规范。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序退出闲置的宅基地。

(十一)加强对宅基地抵押、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严格条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十二)积极引导村民有序退出超占和闲置的宅基地,对退出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拆除;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宅基地复垦,并加强对复垦土地的后期管护。

(十三)配合做好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十四)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定期利用墙报、广播等形式宣传土地管理相关信息,扩大村民宣传教育面。

第三章

民主决策及监督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宅基地取得置换、村庄规划编制、违法用地管控、土地征收、建设土地复垦、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耕地保护资金管理等工作纳入村级土地民主决策范围。

第七条

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定方为有效。农村建房审批等农村土地管理一般性事务,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应定期商议一次,涉及违法用地管控等需及时处理的事务,可以以“一事一议”的形式立即作出决策。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的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宅基地更新改造实施细则等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具体方案,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土地民主决策程序:

(一)党员群众建议。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

(二)领导小组商议。根据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议案,并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和论证,形成商议意见。

(三)党员大会审议。村党组织在充分了解和征求群众和政府有关部门对议案的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审议后,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

(五)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村监委会(监事会)要积极参与土地有关事项管理和决策的监督,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对决议事项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确保实施结果真实、准确、全面。做好各类收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使各类收益的收取和使用明细账逐笔逐项向村民公开。及时向镇街有关部门反映村干部在土地民主管理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四章

考核机制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工作考核机制,每季度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行政村的土地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评分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与村干部基本报酬相挂钩。

第十一条

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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