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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修正案》心得体会 本文简介:学习《宪法修正案》心得体会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五次宪法修正案。自1954年首部宪法通过、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宪法不断完善,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与发展需要,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进行了五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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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修正案》心得体会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五次宪法修正案。自1954年首部宪法通过、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宪法不断完善,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与发展需要,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进行了五次修改。
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政治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吸纳了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改革的诸多理论与实践成果,修改的条文与内容举世瞩目,既顺应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了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深刻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对于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理解和适用本次宪法修正案,就是精准把握我国现行宪法与历次宪法修正案之间的内在关联,把握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对国家根本制度、根本政治制度的“坚守”,以及对某些具体制度的“变革”。
第一,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国家“指导思想”发展的阶段性与连续性。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将“科学发展观”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新增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同时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强调“五大文明”的协调发展,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列为新的“国家发展目标”,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列为“爱国统一战线”的新成员,回应了新时期宪法改革的要求,体现了国家指导思想发展的最新成就。
第二,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国家“根本制度”存续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在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后增写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使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根本制度的本质特征更为鲜明。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除外)均涉及到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与职权,以宪法修正案形式确认了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成果,体现了我国监察制度由行政监察体制向国家监察体制转变的特点。与此同时,宪法修正案将国家监察机构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系之中,使之成为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国家机构,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第三,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国家“宪法制度”的权威地位与最高效力。宪法修正案第四十条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就职宣誓制度,旨在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因此,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删除了“国家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性条款。由此可见,本次宪法修正案有关具体制度的修改,体现了宪法变动性与宪法权威性的统一,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因而确保宪法的至上权威。
法者,治之端也,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制化。宪法修改顺应党心民心,要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牢筑法治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