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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盖章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力吗

篇一:劳动合同没盖公章有效吗?

劳动合同没盖公章有效吗?

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这份合同属于无效,但杜小姐不同意,她认为:“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呀。所以,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劳动合同。”

又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这份劳动合同当然无效了。”

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有人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换句话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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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劳动合同未签字盖章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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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劳动合同未签字盖章可否主张双倍工资市民叶先生:2014年3月初,我入职江西某酒业集团销售公司半月时,公司通过人力资源部专用邮箱向我发送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本,该合同就我的工作内容、基本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合同期限与社保待遇等进行了约定。我提出了具体意见后,公司做了修改,再次发给我,我再次予以回复,意见为“同意”。事后,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我的银行卡汇入基本工资3600元,绩效奖金及提成每月1000至6000元不等,并按月为我缴纳了社保金。2014年10月下旬,我因违反公司制度被辞退。我认为双方一直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电子文本的劳动合同已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并早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若申请仲裁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种类分为八类,其中第5项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系证据之一种。可见,数据电子文本一类的内容与纸质书面材料,只要经查证属实,具有同样的证据效力。《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虽未签字盖章,但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则成立并生效。根据你的案情叙述,双方之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不仅经过了双方平等协商,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而且公司一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按月向你支付工资、绩效奖金等主要合同义务,你也同样按约定从事酒类销售工作。双方之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虽未签字,但已经全面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你申请劳动仲裁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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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中人网-政策法规 来源:山东工人报 作者:吴春明日期:2011-04-15评论:

0条

关键字: 合同 法人代表 分公司

济南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时,工作人员发现劳动合同文本是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的签字,并加盖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强调,老板长期在南方公司总部,代签劳动合同是常务副经理转达的老板电话授权,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也是

济南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时,工作人员发现劳动合同文本是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的签字,并加盖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强调,老板长期在南方公司总部,代签劳动合同是常务副经理转达的老板电话授权,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也是经公安部门备案刻制的。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在3年多的劳动合同审核备案中发现,类似于该公司的情况还很多,签字、盖章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门。那么,非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不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

《劳动合同法》第16

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这里的用人单位签字盖章若无特别说明系指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上述的签字或盖章之一劳动合同即可生效,除此之外的签字盖章是否有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分公司的签字盖章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公司,其主要负责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加盖分公司公章即为有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经过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公司授权,其主要负责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即为有效;如果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又没有母公司的委托或授权,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公司签字盖章。但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虽然可作为用人单位行使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如果违反相关约定,依然需要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对于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未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非必然无效。比如,某知名企业在某地投巨资建设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施工阶段一般不领取营业执照,但要招用少数管理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劳动者有理由相信与生产基地的主要负责人订立劳动合同合法可信,则应该认为有效力,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种情况,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非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

非法定代表人经过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当然有效,前提是,被授权人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管理者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当按厂务公开的形式经过公示。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法人代表的授权,是否造成劳动合同必然无效呢?《合同法》

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原则使劳动者相信,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公司的行政人事部门的经理或本部门的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劳动者就有理由相信他们在签字前得到过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因此他们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是可靠的,否则,法律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种情况,加盖劳动合同专用章、人力资源部印章等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合同法》第32条也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对于盖公章、专用章或部门章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专用章、人力资源部印章属于内部章,经过用人单位授权,劳动合同书加盖这些印章应当有效,前提是,该印章经过公安机关备案,并按厂务公开的形式经过公示。

按照民法理论,以上两种情况如果未事先公示,签订劳动合同后追认补正,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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