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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劳动法产假规定_产假规定介绍

篇一:2016最新产假政策

已有16省份确定最新婚假产假天数;你那儿休多久?

2016-03-28 14:25 来源:央视新闻 我有话说

16省份均取消晚婚假 部分地区增加婚假

2016年3月28日

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6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6个省份分别为

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青海。

数据显示,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青海6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青海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16省份产假均延长:北京最多可休7个月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6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山西、 山东 、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青海8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

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陪产假最少7天 广西宁夏两地长达25天

延长产假的同时,16个省份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16个省份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青海9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

在16个省份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假为20天。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3月25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新修改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延长产假至158日。此外,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

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地,截至目前,已经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至少16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各地的产假分别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

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青海省“二孩”政策落地 婚假15天女方产假延长60日

3月25日,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婚假、产假规定同时出炉:取消以往的晚婚假,实施新的婚假政策——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国家基本生育假为98天)外,延长女方产假60天(条例实施后为98 60即158天生育假),给予男方看护假15天。

青海省还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在产、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得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篇二:2016年劳动法放假规定

1. 法定节假日: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 带薪年休假: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3. 病假:

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4.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

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 事假: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6. 探亲假: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7. 婚假

婚假一律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8. 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9.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

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篇三:劳动法产假规定

劳动法产假规定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广东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河南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重庆

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晚育的妇女,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还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二、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满1周岁。

根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

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兰州

2012年9月开始,凡参加兰州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正常孕产期因各种原因终止妊娠时、符合生育保险政策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均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劳动法产假工资规定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笔者下面就北京市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期限及产假期间女职工应享受的待遇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能对女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1、北京市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期间是多长?

(1)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予以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职工同时具备上述几种情况的,其产假应当将每种情况应享受的产假相加,最后得出其实际能够享受到的产假。

2、女职工流产,是否能够享受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天数为: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流产既包括自然流产,也应包括人工流产。

3、女职工产假的产前假和产后假各是多长时间?

根据规定,女职工的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职工实际应享受的产假超过90天的,产前假应扣除15天,剩余的天数属于产后假。

4、女职工产假与法定假日重合,能否延长产假?

女职工的产假是为了保证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的,其休产假的时间应根据实际分娩的时间确定,不能提前或延后,因此,一般情况下,产假与法定假日重合的,不能延长产假,但女教师的寒暑假与产假重合的,能否延长,由主管部门规定。

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实践中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未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规定,只有具有北京市常驻户口的职工才能缴纳生育保险。

6、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时间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按照医疗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7、女职工产前需要休息保胎及产假期满后仍需休息的时间是否视为病假?

女职工产前需要保胎休息或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应医疗机构证明的,该期间视为女职工的病假期间,享受病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8、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产假期间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产假期满后终止。但若职工在产假期间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工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所以,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产假工资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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