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任原则
校聘教师应在合理地调配校内教师资源,保证校内教师满工作量的前提下,按照公开竞争、择优聘任的方式进行;在聘任工作中坚持全面考核、严格把关、履行审批、加强管理的原则。
二、聘用条件
l、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政治进步,思想健康,遵纪守法,治学严谨。
2、具有全日制示范类大专和以上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对特色、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
3、普通话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4、经区级以上医院检查,身体健康者。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35岁。
三、履行责任
1、校聘教师应遵守学校教学规范,对学生教育教学工作认真负责。
2、校聘教师接受学校的教学管理和质量监督,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活动。
3、校聘教师不得随意调换课或无故缺课。
四、校聘教师的管理
1、校聘教师需上缴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任课一周后,教务处将校聘教师有关信息报学校办公室。
2、校聘教师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教务处和所在学科教研组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负责校聘教师的任务安排、日常管理、聘期目标及工作考核等工作。
4、教务处对校聘教师传达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及具体教学规范。
6、校聘教师的课时费由总务处负责造表、列支。
7、教务处对校聘教师承担的课程及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并纳入学校教学质量考核体系。对校聘教师的业务管理按学校在编教师管理。
8、校聘教师如有违法、违纪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聘用部门须立即终止聘任,直至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待遇及其他
l、校聘教师在聘用期间,按核定的课时津贴标准及实际上课情况按时发放课时津贴,不享受其它待遇。
2、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全职校聘教师须坐班,周课时不得低于12学时。
3、对教学效果不好或不能按学校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的校聘教师,教务处要及时更换。对考核不合格或出现教学事故者,不享受学校一切针对校聘教师的奖励,并予以解聘。
4、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