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安八中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以下简称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以良好的师德教风推动我校教育水平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活动中,调节和处理与学生、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再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德。
第三条 加强师德建设要求教师在执行过程中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四条 师德建设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加强领导,严格规范,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 教师要志存高远,爱岗敬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以培育人才、发展先进文化和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弘扬爱国主义,传承民族精神。
第六条 教师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全面地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自觉遵纪守法,正确教育引导学生。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对学生施以潜移默化的影响。
第七条 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树立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全新的教育理念,提高实施素质教师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教师要加强品德修养,诚实正直,宽厚待人,做模范遵守公民道德的实践者;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第九条 教师要坚持原则,明辨是非,伸张正义,倡导先进,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条 教师要既讲竞争进取又讲团结合作,尊重同事,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第十一条 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积极吸纳当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完善自我,丰富教学内容,成为热爱学习,善于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楷模。
第十二条 教师要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增强创新意识,善于运用激发学生创造性的新型教育教学模式;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良好教育环境。
第十三条 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科学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本着为学生一生的发展负责的精神;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品质。
第十四条 教师要主动参与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善于把握教改前沿信息,把先进的教育理念运用到教学实践中,积极探索实施学科素质教育的方法和途径,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善于学习并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提高教育的现代化水平。
第十六条 教师要认真备课,做到一课一备,不重复使用旧教案,努力形成个性化教案。
第十七条 教师要精心上好每一堂课,做到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师生互动,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在教学中不出现科学性、知识性错误。
第十八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精选、布置作用,作业的分量和难度要适当,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不以多留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第十九条 教师要按要求认真批改作业,并及时进行讲评和订正,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要进行全面批改或个别辅导,自觉履行课后辅导学生的责任和义务;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推脱敷衍。
第二十条 教师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地对待学生,为学生提供平等的表现、创造和成功的机会,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正确评价学生,用全面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不以学习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要坚持以表扬鼓励为主;用赏识的眼光看待学生,充分挖掘学生的特长和闪光点。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理解、宽容、善待学生,对有行为偏差的学生因势利导,循循善诱,及时发现和疏导学生心理上的问题,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正确处理关爱尊重学生与规范要求的关系,对学生既要严格教育和管理,又要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不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尊重学生家长,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协调工作,主动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无故迟到早退;不擅自缺课、调课,不擅离职守。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谨言慎行,规范从教行为,教学语言要规范,讲普通话;写规范字,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第二十七条 教师要仪表大方,衣着得体,举止文雅,不浓妆艳抹,不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饰物,不在教学区或学生面前吸烟、喝酒,不在上课时间佩带传呼机和手机,不做有损教师形象的事情。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廉洁从教,不借工作之便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钱物,不得接受家长的宴请或让学生家长为个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每次收费都要向学生、家长讲明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向学生推销任何商品或强迫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各种学习资料。
第三十条 把师德真正纳入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考核中,通过问卷、座谈等方式让教职工、学生、家长对教师的师德表现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教师聘用上岗、晋职晋级、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