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八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为使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公正、合理,本着对教职员工既考勤又考绩,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的宗旨,经校行政会研究后,制定如下聘任条例。
一、初级职务的聘任
(教师)取得中学系列相应的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直接予以聘任。
二、中、高级职务的聘任
1、基本条件:必须取得中学系列相应的中级、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2、计分办法:
(1)现任职称年限得分
按现任职称的实际聘任年限,每年得5分,小学相应职称任职期每年按4分计算,任职期限的计算一律从现职务聘任之日起至聘任高一级职称之时的前一学年8月31日止,以整周年计分。每学年请假(不含法定假日及经学校同意的业务培训、进修)不超2周者不扣分,请假2-4周者扣0、5分,请假4-8周者扣1分,请假8-12周者扣2分,请假12周以上一学期以下者扣3分,请假达一学期扣4分,超过一学期不得分。教师脱产进修学历期间的年限不予计算。
(2)教师表彰获奖得分:以8分封顶
在任职期内由学校推荐评选,受上级党委、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先进德育工作者、班主任等,按省委、省政府表彰得8分,省教育主管部门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表彰得6分,市委、市政府表彰得6分,市教育主管部门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表彰得4分,县委、县政府表彰得4分,县教育主管部门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表彰得2分。
参加创优质课活动,被评为市级优秀中(青)年教师得6分,县级优秀中(青)年教师得4分,获县创优质课奖得2分,市普教室(教科所)评定的先进个人得5分。
教师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本学科教学技能竞赛或业务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得6、4、3分;参加市普教室(教科所)组织的本学科教学技能竞赛或业务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得5、3、2分;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本学科教学技能竞赛或业务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得4、2、1分。
教师受学校委派,代表学校参加县级以上非本专业比赛(委派部门须在赛前把比赛名单送办公室备案并盖章,方予认定),该老师获得表彰的,其得分按相应级别的综合表彰得分折半计算;获奖的,其得分按参加本学科教学技能竞赛或业务比赛获奖相应级别得分折半计算;若是获得名次的,按县级比赛获得前三名者,按2、1、0、5得分;市级比赛获得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名视为二等奖,第五至八名视为三等奖,分别得3、2、5、2得分,每次比赛只取最高分一人。
(3)教学成绩量化得分:每学年以5分封顶
以量化考核条例修改后的1999年秋季以来的教学成绩为考评依据,累加计算:
非毕业班量化考核学科的科任教师按学年(两个学期平均)计算,所得奖金对照基数奖金,超出10元以内(含10元)该项不得分,超出11元(含11元),每超1元得0、1分;低于基数奖金者按同样标准扣分。
高中毕业班教师(不含体育教师):以100元为计分标准,按其本人所得高考单科奖金,对照高考单科奖金人均金额,超出或少于平均值100元以内者,不加分也不扣分,超出或少于平均值100元以上者,把超出或少于部分扣除100元后按每10元加、扣0、1分。
初中毕业班的教师:自2004届起,计分标准=100元×(中考人均单科奖金/高考人均单科奖金),其计分办法与高中毕业班教师相同。
同时既教毕业班又教非毕业班的教师,按得、扣分数,各计一半。半个工作量的教师按得、扣分数减半计算。
本条款仅适用于可列入量化考评的科任教师,未列入量化考评的科任教师,该项既不加分,也不扣分。1999年秋季以后调入者,在外校工作期间该条款不得分也不扣分。
(4)指导学生获奖得分:以8分封顶
在任职期内,学生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办或联办的学科现场竞赛(作文、体育、音乐、美术、技能的现场比赛视同学科现场比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分一、二、三等奖得分,全国奖分别得8、7、6分,省级奖分别得5、4、5、4分,市级奖分别得3、5、3、2、5分,县级奖分别得2、1、5、1分。每位指导教师每次竞赛只取最高分一人。
学生征文、演讲、音乐、美术及小论文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办或联办的比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分一、二、三等奖得分,全国奖分别得6、5、5、5分,省级奖分别得4、5、4、3、5分,市级奖分别得3、2、5、2分,县级奖分别得1、5、1、0、5分。获特等奖者,除得同级一等奖分值外,另加1分。每位指导教师每次比赛只取最高分一人。
学生参加各级比赛获得名次的,按县级比赛获得前三名者,按2、1、0、5得分;市级比赛获得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名视为二等奖,第五至八名视为三等奖,分别得3、2、5、2得分,每次比赛只取最高分一人。
学生参加县级体育比赛获得前三名者,按2、1、0、5分记入比赛前认定的指导教师的业务档案,每届比赛每位指导教师只取最高分一项。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名为二等奖,第五至八名为三等奖),分别得3、2、5、2分,每届比赛每位指导教师只取最高分一项。
自2011年开始,高三年毕业班有学生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或总分位居全县文理科第一名,视同指导学生获奖,该学生所在班级的高考文考学科任课教师分别按学生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得5分、总分位居全县文理科第一名得3分。每届毕业班只取最高分一项,不得重复累加。初三年毕业班有学生位居全县第一名(各科等级加语数英总分),视同指导学生获奖,该学生所在班级的中考文考学科任课教师分别得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