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和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和全体教职员工,教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工;包括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聘用人员和在编的教职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芜湖市教育行政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教职员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纪律等事宜中必须依法行事。
二、遵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配置人员。我校实行全日制工作制度(除值勤保卫外),工作时间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参照教育行政、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外聘人员一律参保“五险”,具体要求按劳动人事保障部门规定执行。
五、所有教职员工包括外聘人员均需签定劳动合同,规范执行合同和岗位责任制。
六、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
七、面向社会招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劳动人事和保障部门的规定,按程序进行。
八、向热爱本职岗位的职工,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以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九、充分发扬民主管理,倾听工会组织和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改善劳动条件,不断完善劳动用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