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江高中评优、评先条例
为了加强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奖励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成绩显着的教职工,从而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一、评选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师德十项规定及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家教等第二职业。
2.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敬业奉献,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着。
3.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
4.在学校管理或服务中有突出成绩。
5. 备课组长、班主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参加当年的先进评选:
(1)本学年中家长和学生对其工作进行过有效投诉的;
(2)本学年中有违反“五严”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的;
(3)个人教学成绩列同组合后1/2。
三、评选程序
1.自主报名或民主推荐。
2.学校成立工作组进行评议、考核,确定初选名单。
3.对申报人进行述职测评,确定候选人名单。
5.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对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和审定。
6.公示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