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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南高中教职工岗位聘任方案

  渡南高中教职工岗位聘任方案

  为适应教育改革形势,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学校章程》及上级相关文件,借鉴兄弟学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聘任原则

  1、“二规”:规范程序、规范操作。

  2、“三公”:公正、公平、公开。

  3、“四重”:重大局、重协作、重敬业、重质量。

  二、聘任条件

  (一)中层干部聘任条件:

  1、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心态阳光、敬业奉献。

  2、有较高的业务能力,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或特殊岗位的管理工作经历。

  3、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意识,组织和协调能力强,工作踏实,办事干练。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男同志年龄在45岁以内,女同志年龄在40岁以内。(原任干部若需续聘,可不作年龄限制。)

  5、具有良好的群众公论。

  (二)教职工聘任条件:

  1、政治观点明确,职业道德优良,大局观念强,有团结协作精神。

  2、业务优良,身体健康,精力充沛,适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发展的要求。

  3、受聘人员原则上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和国家规定的相关学历要求。

  4、高三教师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较高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乐于奉献,信守承诺

  2)有较高的教学业务能力,教学效果良好,受到学生好评。

  3)有较高的教育管理能力,班主任有较丰富的班级管理经验。

  4)未担任过高三教学工作的教师申请高三教学前,必须认真完成10份高考模拟试卷、近2年高考“考试说明”比较、出2套综合模拟试卷(含“双向细目表”),经聘任小组打分通过后,方能参与高三年级竞聘,但总人数控制在年级教师总数的35% 以内。

  5)报考研究生、热恋准备结婚、准备怀孕、已经怀孕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高三教学的,不得聘为高三教师。

  三、竞聘办法——逐级聘任

  1、逐级聘任的含义

  (1)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学校组建聘任班子,实施层层聘任。

  (2)中层干部聘用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原中层干部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校长直接聘任。

  新聘中层干部程序为:学校公布岗位及条件—个人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竞聘演说—信任度测评—民意调研—校长室研究决定—结果公示—上报教育局批准—校长聘任。

  (3)助理、干事、班组长、班主任等由学校分管校长和中层负责聘任。

  (4)任课教师由年级主任、班主任负责聘任。

  (5)后勤服务人员由总务处负责聘任。

  2、逐级聘任的程序

  (1)定岗、定编:学校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确定岗位数和岗位要求(每年六月中下旬公布岗位设置情况)。

  (2)初聘:①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书面递交个人下一学年度工作岗位意向。

  ②有关部门按学校岗位设置及工作需要,结合个人实际表现和工作实际,参考个人工作意向实行初聘。

  (3)公布初聘结果。

  (4)申诉、复议:对初聘有异义的教师于规定时间内向聘任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或说明,学校聘任工作小组对书面申诉进行复议。

  (5)第二轮聘任:聘任工作小组协调有关部门、有关班级,根据学校岗位设置、复议意见,并结合个人的工作表现,对在初聘中没聘的教师进行再聘。

  (6)协调上岗:经第二轮聘任还没有被聘任到岗位的教师,由聘任工作小组协调到某一岗位上岗(如果经过第二轮聘任各岗位已满,则不进行协调上岗;如果岗位数不足,则通过竞争方式协调上岗)。

  (7)落聘:经第二轮聘任还没有被聘任到岗位,同时又不同意协调上岗,或在协调上岗时竞争失败的人员落聘。

  3、校长室审批同意签发聘书,教职工取得正式聘任资格。

  四、关于聘任制中几种做法的解释及有关规定

  (一)聘任制中几种做法

  聘任制中涉及以下几种做法:聘任、协调上岗、待聘、落聘、解聘、提前离岗、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等。

  (二)     解释或规定

  (1)待聘

  1、教职工在前一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予以待聘:①违反校纪校规造成较坏影响者;②无理取闹,经教育仍不能改过,或造成学校声誉受到影响者;③在工作常规上有明显失责行为,造成学校重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④由于学科教学质量差或班级管理差而未被聘任,又没有被协调上岗者。

  2、在聘期间违反聘约,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确实缺乏履责的能力,经忠告后仍无明显改进者,学校将中途解聘,或作待聘处理。

  3、学科教学成绩,同等条件下出现较大幅度滑坡或连续居于末位,学校可调换原聘任岗位,或作待聘处理。

  待聘人员待聘期最多一年,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

  (2)协调上岗:协调上岗人员,在第一学期内只享受基本工资,如果在第一学期内工作成效显着,经研究,在第二学期可享受聘任教职工待遇。

  (3)落聘:待聘人员的待聘期最多一年,一年后如果仍旧竞聘不到岗位,则为落聘,落聘人员不再享受受聘和待聘人员的的相关待遇。各种关系转入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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