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邺建中学市“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评审及管理暂行办法

  邺建中学市“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评审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我校高校管理的目标,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我校教学、科研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理论水平高、学科造诣深、业务技能精得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推动我校教学、科研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发挥岗位示范作用,规范学校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评审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有利于全面提高我校的整体教学、科研水平,形成新兴学校品牌。

  第三条 有利于发挥我校优秀教师、科研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的步伐。

  第四条 有利于建立一支以中青年教师为主,老、中、青相结合的高水平的学术梯队。

  第五条 坚持考核标准,保证质量,奖惩有据。

  第三章 评审对象、条件、办法

  第六条 评审对象: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

  第七条 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每学期结束前,要对岗位职责进行总结,按照考核要求上交《邺建高级中学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年度考评》学校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成专家评审考察组,通过审核考评表,查阅教学教研资料,观摩课堂教学等方法对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发挥岗位示范作用的职责进行认定,合格者享受待遇。

  第八条 评审条件

  1、综合能力和水平:

  ⑴具有较强的管理素质和组织能力;责任心和事业心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能力。

  ⑵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系统、较深厚和较扎实的理论基础;重视教育理论和教学法的研究,认真备课,对学生要求严格,有相对稳定的和较高的教学质量作保证;能在学科建设上起学术带头和领导作用。

  2、科研能力和水平: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从事本学科研究中取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

  ⑴主持过或正在主持本学科区级以上科研项目;

  ⑵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出版社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本学科学术理论专着1部,或主编过本学科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1部,或开发本学科校本课程。

  第四章 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 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职责和权利1、勤奋进取,爱岗敬业,教书育人,遵纪守法,创新合作

  2、努力建设本学科的学术梯队,培养学术骨干,具体指导、培养学科组青年教师、科研骨干两名以上。

  3、具体组织、负责本学科的建设工作。制定学科建设规划、方案和阶段性建设目标;分解目标、分配任务;保证学科建设有明显的成就,保证按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4、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各项教学任务,独立本学科承担区级以上的重点科研项目至少1项,每年获得区级以上的优秀教学成果、优秀科研成果奖或优秀教学奖至少1项。

  5、每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

  6、在市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本学科学术专着1部,或编撰校本教材1部。

  7、每学期向全校师生至少做一次有关本学科发展动态的学术报告

  8、接受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不定期检查;每学期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述职一次,并接受学期考核。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的权利

  1、学校鼓励并在经费上支持学科带头人参加各种本学科学术会议,或与相关教学科研机构建立联系,开展学术交流。

  2、学校对其申请各级科研项目予以优先考虑,重点扶持。

  3、学校对经考核完成年度任务的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核发学科建设奖励津贴。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为了做好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考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邺建高级中学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在教科室设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评审及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人申请填写《邺建高级中学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考核表》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邺建高级中学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考核表》。

  2、有关成果、获奖证书原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邺建高级中学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提交考核材料。

  第十四条 由学校向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颁发年度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章 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管理的原则是:逐年考评、动态管理;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度对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者核发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年度学科建设奖励津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资格不发学科建设奖励津贴,被取消资格者不能连续申报原先的资格。

  第十六条 建立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业务管理档案,将每位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年度考核结果载入本人的技术业务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