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建小学教代会提案征集和处理制度
一、提案的内容和条件
教职工代表提案的内容仅限于本校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生活服务、改革发展、职工福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力求切合我校实际,能客观地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二、提案的形成与要求
代表提案由代表本人填写提案表。代表提案应由代表一人提议,或一人提议多人附议,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
三、提案征集、处理的组织形式
教代会每次大会的提案,征集工作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进行。征集提案前,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就此发出通知并印制好表格,召集联络员会议具体部署,讲清
大会议题、提案目的、意义和要求,提案的截止日期等事项。代表提案由各代表团负责收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分类处理。截止日期后
提出的提案不再立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向大会报告。
四、提案的立案、处理和核实
1、审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主要看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这两点要求的,可视为审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提案内容后重新提出。
2、落实:大会闭会后,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学校党政工领导,协商决定提案由哪个部门负责落实,将提案表移交实施部门,并督促该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做到:“定计划、定人员、定进度”,按要求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馈落实情况。
3、复审:提案在实施过程中,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进行一次提案处理情况调度,对处理不力或重视不够的单位给予督办通知。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落实提案有阻力的,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调查研究,作出判断,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允许说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但这时要给提案人作出满意的解释。
4、反馈: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已落实的还是没有落实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表汇报,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