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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一、为了切实做好本校教职工义务献血工作,学校依据《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和《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二、学校建立义务献血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工会主席等有 关人员任组员。由党支部负责对教职工进行义务献血的宣传发动,增强教职工义务献血的 意识,提高教职工义务献血的自觉性。由校工会依据教育局献血计划,具体组织献血人员 体检和义务献血工作。

  三、义务献血的对象,凡本校在编的、适龄、健康的公民,均有履行献血的义务。女 性20—55周岁,体重在45公斤以上的;男性20—55周岁,体重在50公斤以上的。新进教职 工符合献血条件的,应于当年报名参加献血。

  四、学校在接到区献血办与区教育局共同下达的“献血指标”后,工作小组根据献血 原则确定义务献血名单,并以书面或其它形式通知其本人。

  五、经体检合格并参加义务献血者,学校给予一次性营养补贴费。为了不影响学校的 教学工作,原则上尽量安排在假期义务献血。如果在非假期期间献血,给予一周的休养时 间。

  六、参加义务献血后的教职工,学校五年内不再安排其重复献血,学校保留所有献血 者献血档案。

  七、为了提高本校教职工义务献血的积极性,对于多次义务献血者的营养补贴费逐次 递增,递增金额每次500元。

  八、按照《上海市公民献血条例》规定,有工作单位的公民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单 位应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1.两年之内不能参加各项先进评选

  2.职称评定或认定推迟一年报送,理由是不履行应尽义务,师德不合格:

  3.不发一年基本奖金;

  4.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其所在组室不得参加当年文明组室的评比活动。

  九、试行“献血在单位,用血到家庭”管理办法。凡是公民本人或家庭成员:同一户 口簿内,在五年内,未献过血的用血者,均要付用血量三倍的输血费押金。如在规定的三 个月内还血者或家庭成员体检均不及格者可全部迟还其用血押金。如规定期限内不能还血 ,则押金全部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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