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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阜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建设一支数量充足、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相一致,本着“治事与用人相统一”、“责与权相一致”的原则,理顺关系,完善机制,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适应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才干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教育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章体制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市、县(含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学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管理等职能。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学校教师的管理,统筹规划、指导县(市、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七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管理工作,承担相应职能,负责本县教师需求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依照法规自主管理本校教师。中心学校实行学区统一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学区内的教职员工。
第三章编制
第九条教师编制在省政府核定的城市、县镇、农村不同类别的编制总额内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学校编制进行适当调整,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执行。
学校内设机构、教职工编制按省颁标准执行。
第十条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四章补充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确立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教育、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市教师队伍建设领导组织。
第十二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教师补充机制,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核准的编制总额内,统筹配备辖区内中小学教职工,及时补充缺额教师,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颁规定,规范、组织教师招聘事宜,3-5年内要补足到位,以后每年按上年退休减员人数递补。
严禁超编进人和非教师身份人员占用教师编制。
第十三条教师招聘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每年根据区域内教师缺额和学校缺编情况拟定出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要严格教师招聘条件,要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考核,统一录用,统一调配使用。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新招聘教师实行聘用管理,实行定期服务制度。
第十四条在新录用教师安排时应优先面向农村学校,同时也要注意解决城区薄弱学校教师问题。加强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逐步实现农村和城区学校师资在学科、结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
第五章聘用
第十五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受聘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科学设岗,明确岗位职责,编制岗位说明书,根据任职条件和一岗一聘原则,严格聘任程序。
逐步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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