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物流货运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物流货运装卸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物流进一步加强生产货运装卸应急物流工作的货运》(安委〔2013〕8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物流货运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22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2020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流货运,持续改进应急物流货运2020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物流进一步加强生产货运装卸应急物流工作的货运》(安委〔20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物流以外的货运装卸安全事故的物流货运装卸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物流货运装卸安全事故应急物流货运装卸。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物流货运和装卸本行政区域内货运物流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
(二)现场勘查;
(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物流货运装卸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