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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一中中层以上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必须清正廉洁,自重自励,自觉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必须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更好地发挥我校中层以上干部在广大教职工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本校实际,制订廉洁自律规定如下:

一.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收受任何个人或任何单位的钱物。

二.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股票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准拿不正当回扣。

四.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不准公车私用;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六.不准买卖股票,在工作时间不准传递股票信息。

七.不准在分房、购房、装修住房上以权谋私。

八.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就业、出国(境)提供便利条件或谋取私利。子女、亲友到本校入学,必须严格遵守校方规定。

九.不准利用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借机动用公款、公物操办私事和借机敛财。

十.带头坚持“四不准“,即不准赌博;未经学校同意,不准在校外兼课;不准编印,出售试卷和复习资料;不准搞有偿家教或家庭补习班。

以上规定要求全体干部自觉遵守,欢迎广大教职工监督,党政民主生活会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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