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使得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正常运转,特制订本条例。
政治思想:
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学习、会议和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
树立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发扬奉献精神,努力为办好学校多作贡献。
不损坏公物,不吵架、斗殴,不赌博,不私拿学校财物、食品。
工作纪律与职责:
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每天在校工作不少于8小时,不旷工。因病因事休息须事先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以便学校妥善安排好工作。
工作认真、细致、踏实,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
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学校分配的任务,力争超额完成任务。
福利待遇:
奖金:按各临时工的工种、工作量、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由各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分类考核,上半年预发部分奖金,年终一次评定发放(发放奖金办法另订)。
被聘临时工不享受国家正式教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
寒暑假期间,在本校连续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发工资;如确因学校工作需要安排在校工作的,作加班处理;平时休假日,如因学校工作需要安排在校工作,作加班处理,按学校规定发给加班费。
聘用办法:
合同每学期(开学前)签订一次。学校根据上级人事安排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人员来校签订合同。
奖惩事项:
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先进,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先进工作者”的活动。评选名额,由校行政按有关规定确定。对评出的“先进工作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应聘职工,如违反以上条例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经济罚款直至辞退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