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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及违纪处理条例

监考及违纪处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考风、考纪建设,在原《考试常规》中关于监考要求的基础上,特制订本条件。
1、学校各类考试所需的监考教师由教务处聘任,根据考试的场次安排,由教务室排定监考表;教师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
2、每场考试,监考教师需在开考前20分钟到教务室领取试卷,开考前15分钟监考教师必须到试场,做好考试前的考场整理准备。
3、凡学校组织的重要考试,教务处将安排统一广播;监考教师听广播的指挥,开考前10分钟,要求考生将所带的书籍、资料等物品放到指定存放位置,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发卷时按A、B卷交卷分发,发卷后要求考生在试卷指定的位置填写个人信息,开考铃响前要求考生不得答题。考试结束后,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按次序收卷,所有试卷点数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场,并立即将试卷直接送教务室装订。
4、监考教师进考场,须佩带监考标志;在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必须集中精和,认真负责,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关心,不得干扰考生正常考试,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监考时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中途确有急事需暂时离开,须有巡考教师替换;在考场内,手机必须关闭。
5、学校重要考试都安排巡考教师,每场考试的巡考教师必须与监考教师同时到位,考试过程中必须始终在考场巡视,及时处理试卷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协助监考教师处理考场上的偶发事件。
6、监考中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按《加强学校考风考纪专项整治的若干规定》中第14条之规定程序处理;处理考生作弊违纪时,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
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监考违纪:
(1)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监考安排;
(2)监考迟到或缺席;
(3)监考中擅离考场;
(4)监考中看书报、批作业或抽烟、睡觉;
(5)监考中手机鸣响或接打手机;
(6)监考不尽责,对考生作弊行为制止不力或明知故纵;
(7)监考中指点或暗示考生答题;
(8)点收试卷发生差错;
(9)其他影响考试正常、公正、有序进行的举止行为。
8、为严肃监考纪律,学校将加大对监考的管理和巡查,组织学生对监考情况进行专项测评,对发现的违纪行为,将视情况进行处理:公告批评、考核降等、取消评优直至责令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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