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行政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领导部门的法令、法规、指示、决定和有关政策,按教育规律办事,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二、制定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经常检查、研究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其他方面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扬长避短。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需要,设立精干的管理机构,提出副校长人选,经学校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征得党组织同意后,任命中层干部,并负责布置、检查教务处、政治处、教科室和总务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