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专一附小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总则
为加强学校教学过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全体教师的教学行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一级);较大事故(二级);一般事故(三级)。
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关于备课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三级事故:
无备课进行教学的;
备课检查,无正当理由上交不及时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级事故:
备课检查,无正当理由不上交的;
学期结束检查,被确定为不合格备课的。
3.有下列情况的,认定为一级事故:
一学期,无备课的。
(二)关于上课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三级事故:
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时间在5分钟以内的;
期末未按计划完成教学内容达5%的;
组织教学不当,课堂教学无序的;
擅自调、代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级事故:
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时间在5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的;
期末未按计划完成教学进度达10%的;
上课时接打手机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级事故:
一节课有20分钟及以上时间脱离教室的;
期末未按计划完成教学进度超10%的;
课堂管理缺位,造成学生受伤的。
(三)关于作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三级事故:
未批改作业,达总量的四分之一的;
判错本数占样本数达10%的;
作业检查时,无正当理由上交不及时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级事故:
未批改作业,达总量的三分之一的;
判错本数占样本数达30%的;
作业检查时,无正当理由不上交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级事故:
未批改作业,达总量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
判错本数占样本数达50%的。
(四)关于考试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三级事故:
监考教师迟到、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影响正常考试的;
考试后收回试卷数与考试人数不符的;
阅卷中单份试卷判错超10分的;
擅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级事故:
擅自不让学生参加考试的;
阅卷中单份试卷判错达20分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级事故:
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监考过程中失职泄密的;
阅卷中单份试卷判错达30分的。
(五)关于听课
1.有下列情况的,认定为三级事故:
听课未达规定节数二分之一的。
2.有下列情况的,认定为二级事故:
听课未达规定节数三分之一的。
3.有下列情况的,认定为一级事故:
无听课记录的。
二、其他与教学相关的事故认定
1.有下列情况的,认定为三级事故:
衣冠不整进课堂引起不良影响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级事故:
教学行为不当,学生及家长反响较大的;
上班时段上网游戏、购物等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级事故:
传播迷信等不健康的言论,对学生身心造成较大影响的;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饮酒后上班的;
从事有偿家教的。
教学事故的处理
发生教学事故,经认定后,对有关责任人校内通报批评;对一级、二级、三级事故当事人年底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期教学部分)进行降档处理,分别按20%、60%和80%发放;对一级教学事故当事人,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造成刑事责任事故的报请司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协调各年级组织认定并处理,二级事故由主管副校长组织教务处、年级组认定并处理,一级事故由校长办公会组织鉴定委员会认定并处理。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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