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正二小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家长学校教育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根据全国、省、市有关家庭教育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红正镇中心小学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红正镇中心小学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是在家长学校指导下,由学生家长民主选举产生的,以热爱、关心、支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为目的的家长群众性组织。家长委员会分班、年级、学校三级组织:各班的家长委员会由5人组成,各年级的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家长委员会分别由7人组成。各班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年级、学校家长委员会分别各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经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认定,即可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是:做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的牵线搭桥工作,发现和挖掘社会教育资源,为发展学校教育提供帮助;配合家长学校做好学员教材的供应工作,并为家长提供合适的家庭教育方面的读物及信息,为家长的学习和家庭教育服务;协助家长学校组织活动,精诚合作,团结一致,完成家长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委员的产生
第五条 各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在本校相应范围内的学生家长中产生。
第六条 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由本班学生家长自愿报名、家长推荐和家长学校本班辅导员提名相结合,班级全体或过半数以上家长通过。
第七条 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由本年级学生家长自愿报名、家长推荐和本年级家教辅导员提名相结合,本年级各班家长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八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由本校学生家长自愿报名、家长推荐和家长学校校长提名相结合,校务委员通过。
第九条 各级家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级家长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报家长学校备案。
第三章 委员的义务
第十条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家长学校教材,广泛汲取现代家教知识和方法,学习教育心理学,学法、懂法、守法,努力提高自身的家教水平和能力。
第十一条 带头配合学校全面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按照教育规律办事,不做有损于孩子安全健康、快乐成长的事。
第十二条 带头与老师精诚团结,形成教育合力。
第十三条 委员之间应互相沟通,协调一致,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帮助学校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自觉维护家长委员会的形象。
第十四条 主动为学校的公共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质上的帮助与支持,多方呼吁共同解决学校的困难。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阅读学校教育和家长学校的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和家长委员会成员一起组织家长参与家长学校活动。
第十七条 有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权。
第十八条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有对学校各项设施的视察权。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每学期召开一次各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会议和各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必要时由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红正镇第二中心小学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红正镇第二中心小学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