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搬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如皋市经搬中学家长委员会是由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协助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群众性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加强家长、社会与学校的联系,形成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协助学校拓展多种育人渠道,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分学校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和班级家长委员会三级。学校、年级、班级的三级家长委员会分别由9个、20人、5人组成。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是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在校学生的关心孩子成长、热心学校教育、支持学校工作,并且有一定教育组织能力和经验的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成员可由学生推荐、家长自荐、互荐和学校推荐的方式产生。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的分工由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每年一届,可连荐连任,学生毕业离校后该生家长的家委员会委员自行卸任。
第七条 校级家长委员会的工作室设于如皋市经搬中学校长办公室。常设联系电话:zz
第八条 本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常务工作,负责制订学期工作计划,计划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职能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的职能
1、宣传职能:宣传“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弘扬尊重人才、尊师重教、关爱学生的社会风气。
2、桥梁职能:沟通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家庭教育的联系,促进三者之间的互动和协调发展。
3、教育职能:协助学校开展教育活动,指导家长对子女进行家庭教育。
4、助学职能:支持学校改善教育环境和办学条件,促进学校不断发展。
5、管理职能:参与和协助学校做好一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有权知晓上级的教育政策、学校的办学目标、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实施方略和教育现状;
参与权:有权视导学校工作,参与学校的活动策划;
监督权: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人员的工作予以监督、评议、质询和提出批评;
4、建议权:有权对学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有以下义务:
1、了解和理解学校的教育和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和培养目标,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积极配合、参与学校举行的素质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
2、听取和反映家长的意见或建议,协调家长与学校的联系,接受家长的咨询和求助,并及时与学校反映沟通。
3、力所能及地为学校的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提供精神和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帮助学校解决办学困难。
4、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本章程由如皋市经搬中学家长委员会负责解释。